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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合同效力规定,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效力有哪几种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6 13:03:3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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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效力有哪几种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恶意)时,理论上也为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法》第50条的反面解释);(4)无处分权人的处分行为;(5)债务承担行为。

合同法规定合同的效力有哪几种

2,我国现行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有哪些类型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可能是有效、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等状态,当事人对合同效力的认识出现分歧时,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确认。 合同有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肯定评价,可以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各方都应受合同约束,承受依据合同约定产生的相关权利义务。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即可认定为有效。 合同无效是指法律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予以否定评价,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预期的法律效果不能实现,但可能会因此承担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法定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汀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认定无效:(1)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二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只是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当事人可能要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承担法定权利义务: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国现行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认定有哪些类型

3,合同中的有效期限有什么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有两种类型,即附期限合同和附条件合同。其中"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之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终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期限的特征:1、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须符合法律的规定。3、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附期限合同中的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本条规定,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1、生效期限又可称为始期,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发生效力的期限。该期限的作用是延缓合同效力的发生,合同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其效力处于停止状态,待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才发生。2、终止期限是指以其到来使合同效力消灭的期限。附终止期限合同中的终止期限与附条件合同中的附解除条件的作用相当,故其又称为解除期限。3、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X个月"。
合同不失效。有效期是合同终止的日期。写不写有效期具体而论。 不是合同失效了。是合同履行终止日期。就是合同不再延续了。但是双方的义务必须履行完毕。 如果对方没有履行完毕,你们可以书面催促履行。如果延期后还不履行,可以以合同起诉对方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等
合同到期后,双方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即终止,但是有关违约责任和清算条款仍然有效。另外,在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实际继续履行的情况下,视为双方继续按照原合同内容履行彼此权利义务,但是没有约定终止期限。《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中的有效期限有什么法律效力

4,合同的效力

1、属于委托合同  2、无效合同的原因有三种:  ①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②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e.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③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3、甲方:提供家政方  乙方:雇佣方  经协商,甲乙双方就乙方聘请甲方做乙方家庭服务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家庭服务工,经乙方面试、洽谈同意聘用,其服务项目是:(清洁卫生、做饭、买菜、带小孩、照顾老人、看护病人、家教)。  二、乙方聘用甲方的期限为 年,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0 年 月 日止。  三、乙方付给甲方工资为 元。  四、乙方负责提供甲方食宿。  五、乙方应尊重家庭服务工人格,杜绝打骂欺辱和虐待家庭服务工的事件发生。  六、一经签约,甲方将乙方的身份证及边防证交给乙方保管,以作为发生非正常情况追究责任的线索。协议期满或中途退换,乙方将上述证件交还甲方,如造成遗失无法归还,应一次性赔偿给甲方200元办证费。甲方的暂住证或临时户口由乙方自理。  七、乙方如单方面要求终止协议,必须结清甲方被辞退之日前的工资。甲方概不退还乙方所交劳务介绍费及委托费。  八、本协议期满后,甲、乙双方应在一周内续签或终止协议,否则,甲方有权另行其他工作。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十一、本协议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有效,具法律契约效力
根据合同法规定。 有以下4中效力:一是,合同的生效。二是合同的无效。三是合同的效力待定。四是合同的可撤销和可变更。

5,合同的效力如何确定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6,关于合同效力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哪些

、何谓强制性规定合同强制性规定各专业者原认应包括效力性强制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高民院述司解释台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剔除据我做理解:1、强制性规定仅指律、行政规具某种情节明确规定合同效条款规章与规规定内容列2、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规定原各家理论管理性强制规定已认定合同效列3、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内容民院依认定合同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民院般认定效根据具体情形做处理确定其效力二、效力性强制规定表现形式律(包括司解释)行政规合同具某种情节即明确规定合同效条款合同具备该情节民院认定效合同例1、律规定效力性强制规定《华民共城乡规划》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土使用权让合同该土使用权让合同效;未取建设用规划许证建设单位批准用由县级民政府撤销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应及退;给事造损失应依给予赔偿例2、司解释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高民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二条:卖未取商品房预售许证明与买受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认定效例3、行政规规定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超业务范围管理权利权利由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其与使用者订立许使用合同效;给权利、使用者造损害依承担民事责任 三、管理性强制规定表现形式管理性禁止性规定禁止往往市场准入主体、间点问题,与合同行关,相应合同行本身依律所允许禁止性规定禁止合同履行行,合同本身依效,能履行所要承担违约责任等等直面看违例1、律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城市房产管理》第三十九条:划拨式取土使用权转让房产应按照务院规定报批准权民政府审批批准权民政府准予转让应由受让办理土使用权让手续并依照家关规定缴纳土使用权让金第六十六:条违反本第三十九条第款规定转让房产由县级民政府土管理部门责令缴纳土使用权让金没收违所并处罚款合同违反述律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认定合同效处罚例2、行政规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线寻呼业务除外)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外投资者企业资比例终超49%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由务院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并处10万元50万元罚款;逾期改由务院工业信息化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证》并由原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合同违反述行政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并认定合同效违者处罚 四、效力性强制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划意义合同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才认定合同效效合同自订立始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往往违给予某种处罚或者责令做某种行民院般宣告合同效体现鼓励交易尊重事私领域意思自治宝贵精神

7,合同效力有哪些

搜索词条合同效力更多图片(6张)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文名:合同效力性质: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释义: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特色: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分享基本概念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表现1、合同对当事人的一般拘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2、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效力体现为双主事人订立合同的效果意思产生的法律效力,每一个合同的效力都是特定的,各个合同之间的效力都是不相同的。合同内涵(1)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成立效力);(2)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力(本文称之为合同的履行效力)。这两层涵义相互联系,统一于有效合同之中,同时存在于合同有效状态之下。后者以前者为前提,当事人失去任一约束,都不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同时,这两方面的约束力又有区别的必要,并非同时存在于任一合同效力状态之下。在合同无效的状态下,二者均不存在;在合同未生效的状态下,二者产生分离,只存在合同的成立效力,没有合同的履行效力。合同效力涵义的这种二重性不仅是合同本身的内在要求,也符合国家法律的价值要求。一方面,合同行为过程本身就包括缔结合同与履行合同两个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阶段,并且各阶段的信用要求不同。合同订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言之属实,不欺骗对方,善意地安排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要求信守诺言,不随意反言;在合同履行阶段,要求当事人有言必行,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与合同约定,可见合同成立约束力内容与合同履行的约束力内容不同。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此可见,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既有“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束;又有“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生效制度设置于合同成立制度之后,表了法律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也反映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广义上讲,合同生效应包括产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两重含义。由于合同依法成立,即产生成立效力。因此,从逻辑上分析,不难看出,于合同成立后所说的合同生效,显然应解释为履行效力的产生。这样分析不仅具有理论依据,而且可以解决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与后或期限届满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效力内容效力内容有三:①从权利上来说,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②从义务上来说,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③在一定条件下对第三人的拘束力。合同特征①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效力,才受法律保护。②合同效力表现为对特定主体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但在一定的条件下涉及第三人。③合同的效力是法律赋予的,是法律效力的体现。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仅仅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解除之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我国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无明确而系统的规定,我国的通说认为无溯及力。其实,在协议解除情况下,有无溯及力原则上应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因客观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原则上可无溯及力。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应具体分析。 确定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至少应遵循以下原则:其一,必须与违约解除的立法目的相符。这种解除的立法目的,是尽可能周到地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违约方,有利于取得最佳的宏观经济利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二,满足被解除合同的性质与种类的要求。据此,对违约解除有无溯及力的情况分析如下: (1)非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 所谓非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为一次性行为的合同。就非继续性合同的性质而言,当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即已经进行的给付能够返还给付人。恢复原状是解除有溯及力的效果及标志。非继续性合同作为解除的标的,为解除有溯及力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性,还要受其他因素制约,主要受违约解除的法律性质决定。违约解除是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责任,是对守约方的一种救济方法。违约解除有溯及力与这一性质相符合。 首先,守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他有利。有溯及力的解除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在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时,发生恢复原状的义务。该义务以恢复给付的原状为目的,其范围应该以给付人履行时所支出的价值额为标准,受领人因此获得利益与否,在所不问。因此,在守约方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其债务时,恢复原状显然能在数量上保证他获得全部返还。即使是违约方获得的给付已经减少或者全部丧失,也不能免除返还的义务。更重要的是,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在返还给付的效果强弱上也有利于守约方。因为我国法律未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的理论,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效力直接取决于债权合同的效力,而不由物权合同的生效所决定。这样,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就使给付物的所有权重归于给付人,他可基于所有权请求返还。由于所有权的效力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效力,所以在受领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给付人最容易得到给付物的返还。在这里,给付人正是守约方,如果违约解除无溯及力,就不能周到地保护守约方。原因在于,无溯及力时,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义务,不当得利的返还,往往以受领方的现存利益为限,受领方取得的给付因意外事故减少或不复存在,就不负返还义务。加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只是普通债权,在违约方(受领方)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数个并存的债权时,守约方(给付人)可能在实际上得不到给付的全部返还。 因为违约方已经履行其债务反而违约的情况,基本上属于不完全履行,并且主要是质的不完全履行,如标的物有瑕疵等。在这种情况下,有瑕疵的标的物返还给违约方,对守约方才有利。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合同解除有溯及力。原因在于,无溯及力时只发生不当得利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的计算通常是差额计算法,是违约方和非违约方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这样,在双方都有所履行时,只是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的返还,而不是两种给付各自全部的返还。也就是说,守约方可能仍然要继续受领有瑕疵的标的物,这对他毫无用处。而在违约解除有溯及力时,才能按恢复原状制度,由守约方把已受领的有瑕疵的标的物返还给违约方。 第三,在当事人已经部分或全部履行,合同双方都不愿意返还给付的情况下,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并不妨碍当事人的要求得到满足。解除有溯及力在本质上要发生恢复原状的效果,而恢复原状意味着当事人的给付都要各自分别返还,尽管双方都不愿意如此解决。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不妨允许当事人放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是各自分别返还给付,只是返还两种给付的数量差额。 第四,违约解除有溯及力时,增加的返还费用,应由违约方负担,对守约方没有损害。《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也就是说,守约方主张解除合同时,仍然有权要求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在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时,守约方由于返还给付而支出的费用,是违约行为造成损失的一部分,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第五,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对取得最佳的宏观经济效益利多弊少。在我国,看一项法律制度或法理应否存在,必须考虑其是否有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益者应予承认,有害者应予否定或限制。违约解除有溯及力基本上属于前者。其一,受领方不需要的给付,不返还给付人,照样不会产生经济效益。其二,当事人双方均不愿意返还给付时,通过放弃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可以如愿以偿,这为有效地利用标的物,创造使用价值提供了前提。 (2)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所谓继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继续的时间内完成,而不是一时或一次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仓储合同等均属此类。 租赁、借用、消费借贷等继续性合同以使用、收益标的物为目的,已经被受领方享用的标的物效益,是不能返还的,也就不能恢复原状。这些合同解除不管有无溯及力,给付人都只能请求对方返还相应的价金,在双方为相应的给付时,有溯及力除了增加不必要的迂回曲折外,对当事人没有任何好处,因此不如规定这些合同的解除无溯及力,除非当事人有相反的约定。 除上述道理外,委托合同的解除不能有溯及力,主要是因为委托合同解除溯及到合同成立当初消灭,会使受托人进行的代理行为全部失去法律根据,从而变成无效。这样,代理人及通过该代理行为而与委托人成立法律关系的第三人均遭不测之损害,也使社会经济秩序发生紊乱。因此,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化,委托合同的解除不应有溯及力。 在继续性合同中,长期的购销合同有其独特的性质,它被解除时能够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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