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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暂行条例,税法对于消费税计征有什么规定 急求答案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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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法对于消费税计征有什么规定 急求答案 谢谢

消费税(Consumer tax)是以消费品Consumption tax(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下面的网址有关于消费税的所有的 包括计征 去看看吧

税法对于消费税计征有什么规定 急求答案 谢谢

2,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哪些方面不交纳消费税

生产者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
对。纳税人自产自用生产非应税消费品需要交纳消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因此,纳税人自产自用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要交纳消费税。 如果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则不交消费税。只对最终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哪些方面不交纳消费税

3,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1、乙类卷烟——36%乙类卷烟是指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2、雪茄烟——36%雪茄烟是指以晾晒烟为原料或者以晾晒烟和烤烟为原料,用烟叶或卷烟纸、烟草薄片作为烟支内包皮,再用烟叶作为烟支外包皮,经机器或手工卷制而成的烟草制品。雪茄烟的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型号的雪茄烟。3、烟丝——30%烟丝是指将烟叶切成丝状、粒状、片状、末状或其他形状,再加入辅料,经过发酵、储存,不经卷制即可供销售吸用的烟草制品。烟丝的征收范围包括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不经卷制的散装烟,如斗烟、莫合烟、烟末、水烟、黄红烟丝等。扩展资料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1、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消费税共设置了14个税目,在其中的3个税目下又设置了13个子目,列举了25个征税项目。实行比例税率的有21个,实行定额税率的有4个。共有13个档次的税率,最低3%,最高56%(2008年9月1日起排气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税率由3%下调至1%)。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烟产品消费税政策作了重大调整,甲类香烟的消费税从价税率由原来的45%调整至56%。另外,卷烟批发环节还加征了一道从价税,税率为5%,新政策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消费税暂行条例
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消费税税率分别为甲类卷烟45%加0.003元/支;乙类卷烟30%加0.003元/支;雪茄烟25%;烟丝3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2009年改了。卷烟:生产环节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5%的消费税【就是两道消费税了】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36%。【一道税】烟丝:生产环节30%【一道】
35%
1.卷烟 (1)甲类卷烟 45%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 30%加0.003元/支 2、雪茄烟 25% 3.烟丝 30%

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4,消费税暂行条例具体内容是什么

网页 图片 视频 音乐 问问 新闻 地图 百科 搜吧 更多? true 快快乐乐 我的问问 我的搜吧 我的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45% 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 30% 加0.003元/支   2.雪茄烟 25%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0.28元/升   (2)无铅汽油 0.20元/升   2.柴油 0.10元/升   3.航空煤油 0.10元/升   4.石脑油 0.20元/升   5.溶剂油 0.20元/升   6.润滑油 0.20元/升   7.燃料油 0.1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5,消费税是什么什么样的企业需要缴付消费税

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消费税
1、消费税是以消费品(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2、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3、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4、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消费税是指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消费税是国家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以特定的消费品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现行消费税是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以我国的消费政策为依据可以划分为: 1.过量消费对人身体或社会治安造成危害的应税消费品征税,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2.奢侈消费品征税,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 3.高能耗、高档应税消费品征税,包括:小汽车、摩托车; 4.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资源产品征税,包括:汽油、柴油; 5.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征少量税收不会给生产和消费带来较大负担的应税消费品征税,如汽车轮胎。 现行消费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烟。包括卷烟(出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2.酒及酒精。酒类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鞭炮、焰火。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比赛用的发令纸和鞭炮药引线不属于征税范围。 4.化妆品。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凡是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白。 金银首饰包括金、银、金基合金、银基合金以及金银镶嵌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 6.高尔夫球及球具。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等。
消费税又称货物税,是以特定消费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对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应税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的单位(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
消费税是指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消费税是国家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以特定的消费品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现行消费税是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以我国的消费政策为依据可以划分为: 1.过量消费对人身体或社会治安造成危害的应税消费品征税,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 2.奢侈消费品征税,包括: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 3.高能耗、高档应税消费品征税,包括:小汽车、摩托车; 4.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资源产品征税,包括:汽油、柴油; 5.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征少量税收不会给生产和消费带来较大负担的应税消费品征税,如汽车轮胎。 现行消费具体征税范围如下: 1.烟。包括卷烟(出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 2.酒及酒精。酒类包括白酒、黄酒、啤酒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酒精、医用酒精和食用酒精。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鞭炮、焰火。包括各种鞭炮、焰火,体育比赛用的发令纸和鞭炮药引线不属于征税范围。 4.化妆品。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装油、油彩、不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5.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包括凡是以金、银、白金、宝石、珍珠、钻石、翡翠、珊瑚、玛瑙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白。 金银首饰包括金、银、金基合金、银基合金以及金银镶嵌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属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 6.高尔夫球及球具。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等。 7.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8.游艇 9.木制一次性筷子。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规格的木制一次性筷子。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属于本税目征税范围。 10.实木地板。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刨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 11.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 12.汽车轮胎。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汽车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手扶拖拉机、收割机等农用机械上的专用轮胎,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征消费税。 13.摩托车。包括气缸容量在250毫升(含)以下的和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两种。 14.小汽车。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至23座(含23座) 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至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电动汽车不在征收范围之列。
一、消费税(Consumption tax/Excise Duty)(特种货物及劳务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征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二、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1、生产环节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自产自用的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扣代缴。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需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2、进口环节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者于报关进口时纳税。3、零售环节金银首饰消费税由零售者在零售环节缴纳。4、批发环节在批发环节征收的消费税仅限于卷烟,且是加征的一道消费税。加征11%的从价税和0.005元/支的从量税扩展资料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1、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2、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3、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4、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5、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护肤护发品等。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消费税

6,消费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网页 图片 视频 音乐 问问 新闻 地图 百科 搜吧 更多? true 快快乐乐 我的问问 我的搜吧 我的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5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人民币计算销售额。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一、烟   1.卷烟   (1)甲类卷烟 45% 加0.003元/支   (2)乙类卷烟 30% 加0.003元/支   2.雪茄烟 25%   3.烟丝 30%   二、酒及酒精   1.白酒 20%加0.5元/500克(或者500毫升)   2.黄酒 240元/吨   3.啤酒   (1)甲类啤酒 250元/吨   (2)乙类啤酒 220元/吨   4.其他酒 10%   5.酒精 5%   三、化妆品 30%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1.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 5%   2.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10%   五、鞭炮、焰火 15%   六、成品油   1.汽油   (1)含铅汽油 0.28元/升   (2)无铅汽油 0.20元/升   2.柴油 0.10元/升   3.航空煤油 0.10元/升   4.石脑油 0.20元/升   5.溶剂油 0.20元/升   6.润滑油 0.20元/升   7.燃料油 0.10元/升   七、汽车轮胎 3%   八、摩托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 3%   2.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上的 10%   九、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10%   十一、高档手表 20%   十二、游艇 10%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5%   十四、实木地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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