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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的概念,赠与合同的解除概念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9 02:16:0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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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赠与合同的解除概念

法定解除权区别于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法定解除权又称赠与拒绝权,是指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依法解除。。

赠与合同的解除概念

2,合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及协商解除是如何规定的

约定解除:附条件解除,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协商解除:双方自由协商解除呗合同法第93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最普遍的介绍:合同问题特点是什么:区别举例说明应用场景:合同法其它含义:合同法定解除,就是无效合同。约定解除,就是合同到期,自然解除。协商解除,就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同意不履行,解除合同。举例说明应用场景:规定,按合同法办。

合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及协商解除是如何规定的

3,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及情形

合同解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解除为法定解除。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中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定解除的概念及情形

4,简述合同解释的概念及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

合同概念: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条件: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根据《合同法》第 94 条的规定,行使合同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有下列五种: (1)因不可抗力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现象。 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只有其致使合同目的完全不能实现时, 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2)因拒绝履行主要债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这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对于这种情况,另 一方可不进行履行催告,径直行使解除权。 (3)因迟延履行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债务人无正当理由,若对 于未约定履行期限,在债权人催告后仍未履行的,债权人便可享有合同解除权; 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仍未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则债权人可不进行催告即享有 解除权。 (4)因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情形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 现的违约形态有多种,包括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履行地点不符合合同约 定等。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不经催告而直接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这是一个概括性的规定,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 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合同就解除。这实际为将来法律的 发展留足了空间,同时也防止法律出现漏洞

5,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可以预见的中间环节,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正当权益的重要保证。
1、尽快想办法取回你的“辞职报告”,反正公司又不同意,取回应该不成问题。之所以要取回是因为你把辞职的原因归于你个人,就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而且还将损失很多经济补偿金。 2、从新写一份“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主要内容就写:因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要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支付相关费用,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办理离职的相关手续。“通知”一定要让单位签收获以挂号县的方式送达,确保留下通知送达的证据。 3、按上述理由辞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受提前三十天的限制,也不需要单位批准,可立马走人。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4、如果单位不按要求支付上述费用,只有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不收费,不用律师),仲裁时还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应按拖欠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5、仲裁时,你可尽量收集一些相关证据,有利于裁定,你有一份劳动合同也就足够了,没有也不要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劳动纠纷案件特别是克扣或拖欠工资的案件,举证的主要责任在用人单位,到时会责令用人单位出示有关证据,你不用担心。

6,简述法定解除权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e79fa5e9819331333433623836了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订立的协议,合同一旦订立,双方均应该予以准守并履行。但是合同乙方当时人想要解除合同,又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呢。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即协商解除。也可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是合同解除,即约定解除。那如果既然没有事先约定解除条件,双方当事人也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否就一定不能解除合同,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了法定的解除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第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第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法对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没有太大的约束,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投保人可以自由行使解除权,但保费的退还就要根据相关情况确定了。 对保险人,恰恰相反,保险法对其要求比较严格,即除了法律规定的有限的几种可以解除的情况外,保险人不得随便解除合同。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已经依法成立而且生效的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情636f7079e79fa5e9819331333330343166形,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将使一方当事人付出代价或遭受重大损失,因此规定这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经过解除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使合同向将来终止法律效力或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69条、94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符合这几种情形的,当事人即可行使法定的解除权。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形:(一)因不可抗力产生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1项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因预期违约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因迟延履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其它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法》第94条第4项后半部分规定:“当事人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五)因行使不安抗辩权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法》第94条第5项属于兜底性条款。当以上情形都没有出现,而法律规定其他情形合同也应该解除时,当事人也享有合同解除权。这实际是为将来法律的发展预留空间,同时防止法律规定出现漏洞。

7,什么是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独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第29条规定,只是对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其实,除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其他情形单位都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劳动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2)劳动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主要有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3)劳动合同解除使劳动关系向将来消灭。即劳动合同一经解除,劳动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
劳动合同的解除就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劳动合同解除具有以下特征: (1)劳动合同的解除适用于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只有在生效以后,才存在解除,无效劳动合同不发生合同解除。 (2)劳动合同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合同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我国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条件主要有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 (3)劳动合同解除使劳动关系向将来消灭。即劳动合同一经解除,劳动合同尚存的权利义务不再履行。《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单独解除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第29条规定,只是对依据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其实,除了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外,其他情形单位都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依法成立、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条款所作的修改或增减。劳动合同解除的种类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概要: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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