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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约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定金条款无效有哪些情形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5 00:34:2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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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金条款无效有哪些情形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以及民法的相关规定,定金不得高于标的物全款的20%,超出部分为无效,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定金条款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定金条款无效有哪些情形

2,签约时合同上规定的违约金是否无效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仅可以在两种情况下约定违约金:一是双方签订保密协议而劳... 除去上述两种情形,违约金条款系无效条款,因此您不需要赔偿一分钱给单位。
:无效合同一旦认定,自始无效,不存在违约问题,自然不能追究违约责任;只有有效合同有违约行为问题,追究违约责任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签约时合同上规定的违约金是否无效

3,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中,根据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想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第23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一是有专业技术培训;二是需保守商业秘密即有关竞业限制。除此之外,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而,劳动者辞职时,用人单位如援引签订的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金,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劳动者可以主张该约定无效而拒绝承担。

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的情形

4,定金条款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定金条款若存在无效情形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定金条款,并且损害国家利益;定金条款的续签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另外,签订双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是一个重要条件,一般以8周岁作为重要的民事行为认定依据,8周岁以下一般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8周岁至18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则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排除不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其他特殊人群,如精神病人等。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合同条款的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适用的标准较高,一般不会轻易否认合同条款本身的法律效力,在签订任何书面合同文件过程中,需要保持审慎的基本态度。

5,关于劳动合同里约定违约金的情况

违法无效。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两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对劳动者进行了专门培训,支付了培训费,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二是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可以约定竞业限制,违反竞业限制规定需要支付违约金。 你所在公司约定的违约金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违法无效。
前:《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不违法的前提下自由约定违约责任。 现在: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培训服务期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2、竞业限制约定中约定违约金 公司注意:对于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当然是要安约定办呀!

6,企业规定违约金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违约金来源于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它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一般基于双方的约定和法律直接规定,并广泛存在于合同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中。 《劳动合同法》也规定了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然而,劳动合同在性质上虽为合同的一种,但由于其主体的特殊性,劳动者处于相对的弱势地位,故不能适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调整。 因此,为了保护弱势相对人(劳动者),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制衡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和权利,《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规定了两种法定情形,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再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中,根据第2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想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第23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一是有专业技术培训;二是需保守商业秘密即有关竞业限制。

7,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有哪些违约金的数

劳动合同法规定仅在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劳动培训并约定服务期,服务期未满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不得超过未履行期限应当分摊的数额。二是竞业禁止条款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免除违约金的情形,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权利,一般谈不上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合同针对培训约定了服务期限,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约定了竞业限制,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违反竞 业限制往往需要支付违约金,下面我们结合劳动法律的规规定,针对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各种情形,不需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做一下分析说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这样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 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 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由于单位存在重大过错,迫使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解除前无过错,相反是受害者,不能让劳动者承担劳动履行过程中的侵害,在解除合同时还要承担支付违约金的不利情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和对用人单位违法情形的否定性评价。为了防止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使用人单位的工作和生产处于一种极不稳定的状态,法律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作了部分限制。分为期限限制和承担违约金限制。其中期限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在有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中才能存在,而在普通的只有劳动合同期限的合同中即使存在上述情形,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那么,在哪种情况下有服务期的约定呢?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又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免除违约金的情形,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 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另外, 职工在涉及到保密事项和竞业限制的情况下,也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其中《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 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 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随意约定违约金,为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了因培训约定服务期和涉及商业秘密约定竞业限制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文章TAG:违约金约定无效的情形有哪些违约违约金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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