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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相关内容PPT,合同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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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475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6/30/content_6311563.htm

合同法全文

2,进行普法宣传要讲民法典的合同编ppt应该怎么做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壹:民法典是什么目录贰:出台的背景及历程叁:重点及新内容的解读第壹部分民法典是什么民法典是指在采用成文法的国家中,用以规范平等主体之间司法关系的法典。民法典是以条文的方式,以抽象的规则来规范各式法律行为、身份行为。有的民法典会酌采习惯法作为补充规范的方式,此外也多半规定以当事人间司法自治的方式弥补各种法规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编纂时间:2016-2020年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时间:2020年5月28日施行时间:2021年1月1日 通过会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附则第贰部分出台的背景及历程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此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立法活动被终止。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现行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之后,由于物权法尚未制定,加之对民法草案认识分歧较大等原因,民法草案最终被搁置下来。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后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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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法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基本条款

楼主请参考《合同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的内容一般包括哪些基本条款

4,合同 法律

关于您提出的问题,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复制粘贴如下,供您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 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五十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5,合同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纠纷处理合意等等
合同法内容 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6,合同法包括哪些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扩展资料《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 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这个问题就看合同法目录吧总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其他规定  分则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十一章 赠与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十四章 融资租赁合同  第十五章 承揽合同  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  第十八章 技术合同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二十一章 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二十三章 居间合同  附则
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必备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此外,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包括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和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等。

7,论述我国合同法的主要内容

合同即契约,是人们相互之间就一定事务的权利义务以各种不同的方式所达成的协议。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口头以及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现行《合同法》对书面形式作了广泛地规定,给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了广泛的空间,如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都指书面形式。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当事人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十五种有名的主要合同的一般原则和基本规定。我国《合同法》第一次从一定程度上确立了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并奉行约定优先。可以讲,这对我国的经济生活将产生巨大影响,给市场经济程序在法律范围内以最大限度的自由,对在更深远、更普遍的意义上促进我国社会生活中的经济贸易活动的自由和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商品化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我国《合同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订立的方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二合同的效力。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有(一)一方以欺骗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之一时,所订立的合同无效。同时规定,如果在合同中有(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并且规定了表见代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当事人的撤销权等。三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而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为先履行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等情形之一时,可以中止履行,为不安抗辩权。这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即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的同意。五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当有(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互相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之一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在分则部分,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十五种主要的有名合同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合同的主要内容,都作了规定。
要看合同法内容直接读法条,有啥好论述的。你要写论文也把论点找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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