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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合同根据什么法律规定,采购合同与购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1-27 16:38:4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采购合同与购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一、购销合同是统称,包括两种合同:即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是指购进货物的合同;销售合同是指售出货物的合同。这两种合同具有本质的不同,一般不会在同一个合同中既采购货物又销售货物,而是要分别订立采购或销售合同。二、订立合同的时候,如是采购合同,一般是采购方作为甲方,销售方作为乙方;如是销售合同,一般销售方作为甲方,购进方作为乙方。

采购合同与购销合同有什么区别

2,请问一份采购合同可以签订多少份补充合同金额有什么限制合同法

一份采购合同可以签订多份补充合同,这个没有具体限制;对合同的金额没有限制;合同法中没有相关规定,补充合同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并且应当补充内容为准。
1. 一份采购合同可以签订多份补充合同,这个没有具体限制;2. 对合同的金额没有限制;3. 合同法中没有相关规定,补充合同也是合同的一部分,并且应当补充内容为准。

请问一份采购合同可以签订多少份补充合同金额有什么限制合同法

3,房屋认购合同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认购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二、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认购协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屋认购合同法律效力有哪些

4,某政府采购人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应承

如果还没有签订采购合同,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还真是不清楚。成交通知书有法律效应么?如果没有,貌似就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是我国《合同法》对要式合同的例外规定,体现了民事合同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原则。然而,法律的这一例外原则与我国《政府采购法》所强调的要式合同又存在着矛盾。类似冲突的还有,作为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过程中经过协商,可以变更、终止合同等。如果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那么履行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合同自由原则。但这又有悖于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承担缔约过失民事责任或者侵权的民事责任

5,采购合同需要注意哪些法律事项

一、采购合同签订之前的风险控制 1、主体资格审查 签订合同前,应对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两类。 2、履约能力调查 通过履约能力调查,查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信用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为避免合同风险提供有力保障。 二、采购合同签订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1、合同的主体 采购合同的主体指买受人和出卖人,亦称需方和供方或买方和卖方,是合同的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承担者。 2、买卖的标的物 双方一定要明确约定买卖产品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数量等详细内容,尽可能把产品的各项标示都作为标的内容写进合同。 3、价款及支付方式 合同中应明确产品单价、计量标准、数量、产品附件等,对于涉外合同,还应当明确货币种类及外汇结算标准,防止出现分歧。另外,支付方式也应当约定明确 4、标的物交付 采购合同中对交货方式,运输方式,交货地点、时间及运输费用的承担等事项约定明确。 5、质量标准 采购合同一定要写上具体的质量标准,避免发生质量纠纷时“没有规矩”; 6、违约责任 采购合同中作出较为详尽的规定,如约定定金、违约金以及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7、争议解决条款的约定 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两种仲裁和诉讼。 三、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1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员应该密切关注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时间及权利过户的时间,敦促出卖方按时交付标的物; 2注意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检查,如遇到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及时进行退、换货处理; 3合同履行完毕后对供货商进行评价,为下次确定供货商积累材料等。如果采购合同存在保密条款,应注意通知合同履行人员,注意保护商业秘密。

6,中标具有哪些法律的要求

我国《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相应的赔偿责任)违约责任(除赔偿责任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以及其他补救措施等责任方式)需要具体分析,最终可能需要司法机关的确认,但是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原理,我赞成违约责任的认定。不论哪种形式的责任,中标的施工企业肯定是要要赔偿的。当然,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等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可参考摘自比比招标采购网知识库

7,采购需要参考哪些法律法规

合同法、民法之类的。关键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吧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基础知识 -----供销人员培训 课程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一、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和意义。 二、构成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注意事项。 三、合同纠纷处理的常用法律知识。 四、案例分析。 课程内容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法律上的定义: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 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 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 买方。 通俗的讲:买卖当事人为了规避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不信守承诺,或发生其他 变故而产生的风险,为了规避不必要的风险,而订立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有这样几个特征: 第一,合同主体方面的特征,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合同双方当事人 必须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合同。所谓平等,是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 因主体的差异而享有特权;所谓自愿,就是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外一方,不能以强迫交 易的方式来达成合同。 第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所谓的法律行为就是合同主体实施的是合法的法律行 为。合同通过一定的方式表达出来,比如说你跟一个汽车销售商进行磋商,我想买你这 个车,你什么价格、什么型号、什么时候付款、以什么方式付款、售后维修服务怎么进 行等等,这就是表达的过程,最后双方谈成了,签一个书面的合同,确定我们双方之间 的合同得以成立,它是个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本质是一种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合同的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是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它有目的性,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权利义务 关系,或者是变更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是消灭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一旦达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双方 都得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第五,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 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 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第六,买卖合同是 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需 要交付标的物。 第七,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 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交付标的物是出卖人的首要义务,也是买卖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 的。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将标的物所 有权转移给买受人是出卖人的另一项主要义务, 这也是买卖合同区别于其他涉及财产移 转占有的合同的本质特性之一。 3.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对其所转让的财产负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担保义务。 (1)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移转的标的物,担保不受他人追夺以及不 存在未告知权利负担的义务。 (2)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就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具备约定或法定品质所负 的担保义务。即出卖人须保证标的物移转于买受人之后,不存在品质或使用价值降低 、 效用减弱的瑕疵。标的物欠缺约定或法定品质的,称为物的瑕疵。依其被发现的难易程 度,物的瑕疵可划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 标的物瑕疵应由出卖人负担保义务时,如有瑕疵,买受人可以请求减少价款,也可 以要求出卖人更换、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费用由出卖人负担。因标的物的瑕疵使合同 目的不能实现时,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2.受领标的物。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及其有关权利和凭证,买受人有及时受领 义务。 3.对标的物检查 通知的义务。买受人受领标的物后,应当在当事人约定或法定期限 内,依通常程序尽快检查标的物。若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时,应妥善保管 标的物并将其瑕疵立即通知出卖人。 二、构成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注意事项。 (一)合同的必备条款 ? ? ? ?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 ? ? ? ?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的有效期限。 备注:但根据不同的商品和交易的复杂程度,实际的买卖合同要复杂得多。 当事 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下面我们来谈谈我们公司的采购合同中常 见的条款和签约时应注意的事项。 (二)签约和履行中的注意事项 ? 1. 标的: (1)买卖标的物的描述要清楚、不产生歧义; (2)买卖标的物的数量、计量要清楚; (3)标的物的技术标准:有国家标准的按国标执行;没有的而有专业标准的按专业标 准;没有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其他特殊技术要求的,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清楚。 同时需要约定产品质量缺陷、质量异议的处理办法,特别是在销售合同中最好提 出质量异议的条件或时间。 ? ? ? ? ? ? ? ? ? 2. 价格:明确在各种条件下,或者不同的交易结果下的价格,或者调价条件和 方法。 3. 付款:明确不同交易情形下的付款方式或要求 4. 履行:履行期限、地点、方式和收货凭据 5. 运输方式的要求及运杂费的承担与支付 6. 验收方式、标准、日期 7. 结算方式的注意事项:结算依据、结算时间 8. 违约责任的注意事项:约定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赔偿金及其计算方式; 实行保修或者三包服务等 9.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法: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如果不明确约定,加工承揽合 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10. 约定风险负担的注意事项:面对一些不可预计的风险,而约定甲方、乙方应 承担的责任义务。 (三)规范措辞 1.合同 订金与定金、及预付款的区别 ? 1) 定金。是一种担保措施,“定金罚则”:合同生效后,定金当抵作价款或者 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 行合同义务的则应双倍返还。 ? ? 2)订金。其不具有 定金的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 支持。订金,相当于预付款,一种支付手段;若合同当事人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义 务,另一方有权请求返还订金。 3). 预付款。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 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 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 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 项,而对 定金则无此限制。法律对定金的数额有约束性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 ,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2. 如避免方言、俗语的使用;及专业术语的区别,全称和简称的备注都要充分考 虑,避免混淆产生歧义。 (四) 、合同审查的内容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保证自己的有效权益不被侵害或不存在预期被侵害的风险 ,应对合同进 行充分审查: ? ? ? ? 合同主体是否合法 合同形式 合同内容 合同订立程序 如:合同主体的审查:即供应商资格的审查。 ? ? ? ? 合同主体的认定要慎重,避免引起误会,甚至产生履约风险。比如 ,签订合 同前期要明确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资产,或者企业法人是否 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资产来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首先,要确保合同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有缺陷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其次,要在客户资信收集阶段弄清楚客户的基本情况(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 名和住所)和资信:比如是否有合伙人,资产是否是自己所有并且没有权利瑕疵 ,合同相对人是否是合格的经营主体、具备足够的经营能力等等。 最后,若由委托代理人来订立合同,有无委托书、代理权限的范围 (五) 、如何规避合同变更产生的风险 ? 1.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变更的方式和条件。 如多种情况下终止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明确在各种条件下,或者不同的交易结果下的价格,或者调价条件和方法。 ? 2. 约定多个结算方式,即不同的合同执行结果作不同的结算方案。 如约定交货时间延后,采取价格上调的方式结算等。 (六) 、合同违约行为结构图(见图) 三、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知识。 一)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 、 际上都是围绕 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通俗说,打官司玩的就是证据。 ) 合同是我们进行买卖交易业务中最重要的证据材料之一。但,合同并不是买卖交易业务 中唯一的证据材料,整个交易过程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材料来共同构成证据链。 证据举证原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 举证责任。 第五条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 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 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详细解释) 什么是证据?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 ,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证据有七种: (一) 书证; (二) 物证; (三) 视听资料; (四)证 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在司法审判中,据以认定案件情况的事实。又称证据事实。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 如证人证言、物证等,也称证据,又称证据来源、证明手段。 我们的合同订立人一定要非常清楚,合同里的每一句话都是法律证据。 证据法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 证言。
1、《合同法》,尤其是关于买卖合同一章的具体规定; 2、《道路交通安全法》采购物品如属于限制流通物,那么还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规章; 3、采购程序如采用招标、竞买、拍卖等方式的,《招投标法》、《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 4、民法、民诉法,公司法等等,还有这些法律的司法解释,都可能会用到
主要有:1、《合同法》,尤其是关于买卖合同一章的具体规定;2、《道路交通安全法》采购物品如属于限制流通物,那么还需要遵守相应的法规、规章;3、采购程序如采用招标、竞买、拍卖等方式的,《招投标法》、《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等;4、采购的必经环节等,如委托、仓储、运输、保管、保密等,都有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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