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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合同的法律条款有哪些,经济合同要具备哪些条款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5 20:12:1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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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合同要具备哪些条款

经济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哪如下五大内容: 第一,标的:标的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购销合同中的货物,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借款合同中的货币;等等; 第二,数量和质量; 第三,价款和酬金,就是取得标的一方所给付对方的代价; 第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第五,违约责任。 楼住满意我的答案么? 积分 ~~哦 ``````````````` 谢谢 ^_^

经济合同要具备哪些条款

2,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1)标的。(2)数量与质量。(3)价款和酬金。(4)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5)前置合同履行条件(比如包装和验收方法)。(6)违约责任。(7)法律规定和合同性质要求规定的其他条款。(8)双方当事人约定或一方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的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3,应用写作经济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经济合同(Economic contract),从内涵上看,是指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从外延上看,它主要包括购销、建设工程承包、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供用电、仓储保管、财产租赁、借款、财产保险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经济合同的条款主要包括第一,标的:标的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购销合同中的货物,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借款合同中的货币;等等; 第二,数量和质量; 第三,价款和酬金,就是取得标的一方所给付对方的代价;第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第五,违约责任。

应用写作经济合同包括哪些条款

4,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法律分析:签订书面经济合同一般应按以下顺序和内容书写:一是立体,即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姓名、单位和地址。二是宗旨,即双方当事人订阅经济合同的目的和依据。三是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标的物数量、标的物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合同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四是合同的生效和有效期限。五是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六是签订合同人员的签名或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5,经济合同的必备条款是什么

确定合同必要条款的根据有3种:①根据法律规定。凡是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有明文规定,应根据法律规定。②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法律对合同的必要条款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确定。例如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价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③根据当事人的意愿确定。除法律规定和据合同的性质确定的必要条款以外,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必要条款。例如当事人一方对标的物的包装有特别要求而必须达成协议的条款,就是必要条款。合同条款除必要条款之外,还有其他条款,即一般条款。一般条款在合同中是否加以规定,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将合同条款规定得具体详明,有利于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合同的履行
第一,标的。标的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5261象。如购销合同中4102的货物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借款合同中的货币;   第二,数量和质量;   第三,1653价款和酬金,就是取得标的一方所给付对方的代价;   第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第五,版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权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一,标的。标的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如购销合同中的货物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的工程项目,借款合同中的货币; 第二,数量和质量; 第三,价款和酬金,就是取得标的一方所给付对方的代价; 第四,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第五,违约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的或按经济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6,经济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如何解除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的变更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原订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所达成的新协议。经济合同变更的范围,可以是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的数额、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等,也可以是当事人,即经济合同主体的变更,如法人的合并与分立而引起的经济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移。 经济合同的变更是以原订经济合同为基础,只是对原订经济合同为基础,只是对原订经济合同局部要素进行修改,因此,它与签订一份新合同有着原则的区别。 经济合同解除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在原来约定的合同有效期内,就提前终止经济合同所达成的新协议。 这里需要注意两个问题: 第一,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在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时,解除双方因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和经济合同的履行完毕是完全不同的。 第二,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解除经济合同不等于解除责任。 经济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经济合同是当事人双方遵循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达成的协议,所以,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在双方协商同意、取得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但是双方协商同意的意见,只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允许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所不能预见,无法抗拒的意外事故,如地震、台风、海啸、战争等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当事人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因此一旦发和不定期种情况,致使当事人一方汉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通话当事人变更和解除经济合同。 但当事人必须注意二点:(1)要及时通知对方;(2)要取得上级有关部门的证明。(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当事人签订经济合同之后,如果一方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就会影响对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对方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中得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保证预期的经济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经继续履行原订的经济合同,已失去意义,因此,允许解除经济合同。

7,经济法中合同的一般条款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一般常见的合同基本上都具备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如果当事人是自然人,其住所就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自然人的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其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如果当事人是法人,其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如果法人有两个以上的办事机构,即应区分何者为主要办事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之外的办事机构为次要办事机构,而以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法人的住所。  (2)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是一切合同必须具备的主要条款。合同中应清楚地写明标的的名称,以使其特定化。特别是作为标的的同一种物品会因产地的差异和质量的不同而存在差别时,更是需要详细说明标的的具体情况。(3)数量。合同双方当事人应选择共同接受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并允许规定合理的磅差和尾差。 (4)质量。标的的质量主要包括5个方面:第一,标的物的物理和化学成份;第二,标的物的规格,通常是用度、量、衡来确定的质量特性;第三,标的物性能,如强度、硬度、弹性、抗腐蚀性、耐水性、耐热性、传导性和牢固性等;第四,标的物的款式,例如标的物的色泽、图案、式样等;第五,标的物的感觉要素,例如标的物的味道、新鲜度等。(5)价款或者报酬。价款是购买标的物所应支付的代价,报酬是获得服务应当支付的代价,这两项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予以明确规定。在大宗买卖或对外贸易中,合同价款还应对运费、保险费、装卸费、保管费和报关费作出规定。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当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是即时履行、定时履行、分期履行作出规定。当事人应对履行地点是在出卖人所在地,还是买受人所在地;以及履行方式是一次交付,还是分批交付,是空运、水运还是陆运应作出明确规定。(7)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致损的赔偿方法以及赔偿范围等。(8)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约定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是仲裁解决、还是诉讼解决买卖纠纷。当事人还可以约定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或诉讼法院。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131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上述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就买卖合同来说,一般的条款不外乎是当事人姓名、交易物品、价格三样,这是最基本的,其他条款就是补充的。

8,经济法中 合同法的各项条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9,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余佥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篇一: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主要条款  说明:如买、卖双方同意,合同格式也可以按照其他形式。  甲方(需求方):  乙方(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的招标文件(招标编号:)和乙方报价文件及承诺,就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服务合同,共同遵守。  一、服务事项  (一)合同约定范围的日常保洁、保养、安保、绿化等工作(包括:保洁管理、供电维护、冷暖通维护、中控室等的运行和管理,为业主单位提供良好的专业服务(工作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二)其他管理服务事项  1、  2、  3、  二、服务期限和地点  (一)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6个月,即20XX年05月01日起至20XX4年月  (二)服务地点:。  三、管理服务费用  (一)管理服务费总额  1.本合同管理服务费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元整)。  2.管理服务费应包括为完成本项目服务可能发生的全部费用及承包商的利润和应交纳的税金等(包括人员工资、各种社会保险、人员食宿与交通、消耗材料、专用设备及工具、器材的维修维护、办公费等)。  (二)支付方式  如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不足一个月时按一个月计算管理服务费。
经济合同的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每一个经济合同法律关系中,就是经济合同当事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各项条款。 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经济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1)标的;(2)数量;(3)质量;(4)价款或者酬金;(5)履行期限、约定:合同依法成立,合同履行的主体应当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就是说应当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义务,合同的债权人按合同规定,享有追索债权的权利。在某种特殊情况下,合同实际履行的主体也可能是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履行权或债务,这种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的应有明确的约定。《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该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合同义务,如果第三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债务人均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4、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条款约定不明确的补救:,《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救规定: 一、《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运交给买受有;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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