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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关于装修纠纷的适用条款,关于装修的法律问题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9 03:25:1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关于装修的法律问题

A必须出具房子验收的合格证书以及备案证书,同时还要提交与B签订的保修书等相关证件。

关于装修的法律问题

2,民法典是否有规定室内装修需要同一个单元所有业主签字才能正常装修

应该没有类似条款吧,不过,装修还是要符合物业规定,尽量不要影响到邻里关系,否则本来对美好生活的期盼,也会因为各种各样的问题变成一段糟心的回忆
花钱

民法典是否有规定室内装修需要同一个单元所有业主签字才能正常装修

3,装修合同纠纷

违约金的数额问题,还请放心,如果你自己保存的合同,在违约金的那个位置是没有填写的话,当然是按照没有填写的为准,即使对方填写了20%,也是无效的,因此,应当视为双方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相应的实际损失作为补偿。
合同纠纷要承担什么责任,承担多大的责任,要综合整个的合同来看,摘录只言片语很容易误读,所以,建议您带着合同找个律师帮你看看。
装修合同经双方协商并签字后,就产生法律效果。建议:1、双方进行协商解决纠纷;2、向律师咨询,之后再做打算。

装修合同纠纷

4,房屋租赁装修纠纷处理原则是什么

(一)承租人在没有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装修,此情形应适用侵权责任原则。 1、根据我国民法规定,财产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非财产人只有在取得人的同意之后,才能在他人的财产上从事添附行为,否则为侵权行为。 2、在房屋租赁活动中,承租人只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在未取得房屋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装修,侵犯了房屋人的权,承租人应就此行为承担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二)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双方事先约定了具体的处理条款,如房屋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此情形应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1、租赁人经出租人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属于合法的添附行为,对装修投入损失的承担按事先约定处理,这是我国民法自愿原则和民事权利可处分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具体适用。 2、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人同意添附,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三)承租人在取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对房屋进行装修,但双方未对补偿作出约定,如房屋租赁合同正常终止,此情形应适用公平合理原则。 1、承租人在取得房屋人的同意后对房屋进行装修,是一种合法的添附行为,如果双方未就装修费用的承担问题事先约定,但合同属于正常终止,按照我国民法之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显然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实践中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加以处理。 2、具体处理办法可依照人民法院《意见》第86条规定:承租人投入的装修物,能够拆除的,由承租人拆除归自己;不能拆除的部分评估后扣除折旧由出租人予以补偿;因装修行为造成房屋受损,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

5,一般处理装修合同纠纷法律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1、装修单位没有完全履行装修合同。  未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表现在:装修单位没有按合同约定的做法去装修,使用非合同规定的装饰材料,施工中无故停工,未在约定工期内完工等。  2、装修粗制滥造,施工质量低劣。  有的装修公司施工人员干活不上心,工艺不规范。表面上说得过去,但经不起验收或时间的检验,出了问题还强词夺理。尤其是“街头游击队”,质量更没有保证。  3、装修后的维修服务不完善或不履行质量承诺。  装修后应该按合同规定及时维修,但有些公司却左右推托。保修期内不保修。  4、施工中的噪声扰民。  施工中难免会发出噪音,但户主事先要与装修公司约好开工、收工时间。不要违反环保的有关规定,否则极易引发纠纷。  5、装修材料或废弃物乱堆乱放。  6、装修破坏了毗邻房屋。  7、装修破坏了房屋主体结构及承重结构。  针对装修纠纷,有关部门制订了一些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部[1997]60号《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建设部[1997]92号文《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等法规。《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指出,房主或房屋使用者因装饰装修损坏毗邻房屋的,应该负责修复或赔偿。《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了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纠纷,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投诉,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十九条规定,如果装修家庭因家庭居室装饰装修而造成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应该由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的居民负责修复和赔偿,如果是属于装修施工单位的责任,则由房主找装修单位负责修复和赔偿。  同时,行业内部也制定了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2、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但必须注意:一般情况下,如提请了仲裁,便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诉讼。另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其他所涉及法律,解决装饰纠纷也无非以下几条:  1、当事人自行协商;  2、主管部门行政调解;  3、仲裁解决;  4、诉讼解决。  此外,行业规定对纠纷的解决也提供了诸多方法。如一些家居装饰市场规定,解决纠纷按下述流程进行:  投诉——调解部受理——质检部根据合同及图纸进行现场核查——调解部、质检部依核查结果进行调解——若双方达成协议则进行维修或返工;若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对消费者而言,装修前不妨先通知邻居,打个招呼,以便大家有个心理准备,减少发生纠纷的概率。  万一出现了纠纷,只要双方心平气和地协商,承担该承担的责任,纠纷便能解决。自己协商不成,一般也只要行政部门出面就可以顺利加以解决。但如果涉及的标的较大或其他对生活影响甚大的纠纷且协商不成,最正规、最有权威和有效的方法只能是打官司了。当然其他居民因装修家庭的施工而与装修家庭发生的纠纷也可以据此进行解决。

6,装修合同里面应注明哪些条款

装修合同里面应注明以下主要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包括工程承揽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施工负责人的家乡或者单位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经核实后作为合同的附件。装修工程地点面积和具体施工项目:该条款应对照施工图。施工过程中如果需要修改合同威设计,必须签订书面修改协议。承揽方式:通常承揽方式有包工包料、包工不包料、包工包辅料等方式。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约定是总包还是分包。装修费用及支付办法、期限和数额:装修费的支付可以采用一次性付清或分期按进度支付两种方法。较理想和常用的是分期按进度支付的方法,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支付时间和余额,并保留大约35%的装修费至工程验收完毕、入住时间满两个月后支付。施工依据和竣工标准、质量验收标准:设计图和效果图、工序和进度表应作为台同的附件由双方签字确认,这些文件是工程队施工的依据,也是竣工验收的标准。装修工程期限和违约责任:必须对工程期限和违约责任进行约定,保障居室装修工程能如期完工保修期限: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一般是一年、如果承揽人同意,定得长一点。
主要分以下几点: 问题1.水电改装重复布线   据介绍,家装投诉较多的是水电改装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水电布线不合理,重复布线,漏水漏电,降低电线水管质量等级等。例如,本来只用两根导线管就可接几个插座,而施工队却用6根或8根导线连接几个插座,工程量一下子提高了两三倍。本来是9股线的电线被施工队换成只有四五股线的劣质电线,表面上根本看不出破绽。   问题2.偷工减料   一位市民装修房子遇到了尴尬情况:本来墙壁应涮6桶面漆,结果施工人员仅涮了3桶面漆。据市装饰协会家装分会有关人员介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装修质量问题占整个纠纷投诉的70%。由于装修涉及的专业知识太多,市民如不留意很难发现,相当一部分问题需过半年后才能发现。如卫生间的防渗问题,由地面到墙的顶部应全部进行防渗处理。   问题3.拖延工期   某装饰公司与一位业主的装修推迟交工的纠纷,结果竟导致一对新婚夫妇分手。据介绍,这类投诉纠纷的主要根源,大多为业主增加工程项目或施工队开工项目太多有关。从投诉案例看,一般都迟交工1个月左右,最多的达4个多月。这类投诉纠纷占家装投诉的20%。   装修风险规避有招   规避装修风险应从签订合同时开始。监理公司的专家提出,使消费者上当受骗的问题“多发区”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别踩四个地雷区   一是不平等的合同格式条款。一些家装公司利用消费者不懂家庭装修,与其签订不平等合同,有些干脆就不执行合同,有些设计师将建委的“设计资质”与“施工资质”混为一谈,有些装饰公司属挂靠、承包企业,却故意不填写“委托代理人”一栏,一旦出现问题就推卸责任。   二是在装修过程中以种种借口增加不合理费用。一些设计师在做预算时,有意将一些项目略去,有的设计师还将所有项目的报价全部下压,给消费者的错觉是这家装饰公司物美价廉,而工程开始后,设计师会以各种理由要消费者追加预算。   三是施工偷工减料,材料以次充好,使用不环保、有害气体超标或有严重辐射的材料。一些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对产品质量不易识别、对外来品牌的崇拜心理,从国外以很低的价格进口垃圾产品或过期产品,或者把一些劣质建材改头换面,冒充某些国际名牌上市销售。   四是装修“游击队”仍在四处揽活儿,无法保证工程质量。一些无装修资质的皮包公司和装修“游击队”摇身一变进驻了某些小区,而小区物业又往往缺乏对他们判断真伪的能力,“伪公司”很容易混进了小区。   注意细节别图省事   一是选择家装公司一定要到信誉好的市场。即使家装公司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不负责解决时,市场也会出面为消费者解决问题。   二是签合同时,一定要把合同内容弄清楚后再签字,如材质、工期、价格、保修期限、解决争议的方式等,以免责任不清,另外别忘了还要加盖市场的公章。   三是选购材料时尽量货比三家,多走几个市场。如果是外表看起来相像的产品,价格悬殊很大,说明其内在质量差异大。   四是到信誉好的市场选购材料。经营规模、管理又比较规范的市场,商品价格虽高,但质量有保障。消费者切不可因小失大,留下遗憾。   五是消费者要妥善保存和统计各类收据,以备出现问题交涉时使用。   六是家装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

7,装修工程质量导致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你好,属于装修合同纠纷,不适用消法双倍返还规定,由于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是质量鉴定结论,所以必须鉴定,你的起诉要求才有可能被支持;如果鉴定为不合格或部分合格,你可以根据情况要求全部返还、部分返还装修款等,并可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问题 基于无效合同的基本原理,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的特殊性,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中,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一)在建设工程案件的审理中,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这根主线。 工程质量是承、发包人共同的生命线,它关系到社会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同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或者部颁规章都作出了许多具体规定,这些规定的核心都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牢牢把握工程质量这根主线,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只要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就可以要求参照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主张权利,而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二)法释[2004]14号第二条之规定确立的原则是施工合同无效时折价补偿原则,而不是无效合同按有效处理原则。 虽然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具备了法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法释[2004]14号第二条确定的“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原则,是按照当前建筑市场供需关系的实际情况所确定,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平衡了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且避免当事人通过鉴定确定工程价款,扩大诉讼成本。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原则,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并不矛盾,而是在处理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体现了《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处理原则。[1] (三)按照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发包人是否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了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相反,发包人是否也有权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呢?回答是肯定的。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相对方为发包人与承包人,既然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根据权利对等原则,发包人理所当然也应享有此权利。二是从法释[2004]14号第二条规定的目的和文义内容来看,并没有排斥、否定发包人的适用问题。 (四)当事人不得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失去法律拘束力,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继续履行无效的施工合同,应予驳回。 (五)当事人不得请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约束力,自然也包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理解有偏差或法律水平较低,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司法实践中,可能也存在当事人坚持诉讼请求而不愿意变更的情况,此时人民法院可直接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六)当事人不得基于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法释[2004]14号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该条是发包人逾期不答复也不结算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前提是施工合同为有效。当合同无效时,当事人不得依据此规定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七)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是“三无”工程或被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工程价款的结算。 什么是违法建筑,或者说是违章建筑?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建设的房屋及建筑物为违法建筑。所谓“三无”工程,指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办理报建手续的工程。对于这样的工程,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了施工合同,其效力如何?正式公布的法释[2004]14号未作明确规定。认为合同应当有效的理由是:房屋建设者违反《城乡规划法》等公法的规定,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其私法行为效力不受违反公法影响。《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我们认为应认定无效。一是2002年8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暂行意见》第十条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审理期间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 二是违章建筑具有违法性。具体体现在:①违法建筑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规定。②《城乡规划法》对此作出的规定是强制的规定,是有关合同效力性的规定。三是国家对违法建筑持否定性评价,是因为违法建筑损害了国家利益,规避了国家对规划体系、建筑产品质量、房地产交易市场等系列行为的监管,使得违法建筑在现行体制以外生存,直接危及社会的公共安全,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故,违法建筑直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不是在当事人私权范畴内就能解决的问题,人民法院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应当旗帜鲜明地认定就违法建筑订立的合同无效。[2]四是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必然受建设审批手续的影响。建设工程具有不可移转、投资大、对周围环境影响大、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特点,这些特点也决定了国家对建设工程从建设审批手续上必须作出严格规定和要求,否则有损公共利益。五是由于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无法进行竣工验收和备案,也就无法申领到相关权属证书。故该类合同应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 因违法建筑或“三无”工程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这样的建设工程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都不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均应立即拆除和返还所支付的工程款。发包人或承包人的损失,是发包人的过错,发包人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赔偿承包人的施工中支付人工费、材料费等实际损失;是承包人的过错,承包人对自己的损失自负,同时应赔偿发包人材料费等实际损失。双方都有过错,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工程质量保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仍应参照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在支付了工程价款后,如何解决工程质量的保修问题?在正常情况下,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予以修复。 我国实行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这也是《建筑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对此,《建筑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在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方面,对该项制度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由此可见,保修期限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关系不再存在,该合同对当事人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承担约定的保修责任,是不是承包人不承担保修责任呢?显然不是。承包人仍应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内承担法定的保修责任。解决这个问题后,在履行保修责任的方式上,如果施工合同不是因为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仍由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若施工合同是由于承包人没有相应的资质而被确认无效的,则不能由承包人自己来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可由承包人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来替代承包人承担质量瑕疵的维修义务,也可由发包人自行维修,修复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九)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无效而取得合法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立法精神,《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语境是合同有效为前提。该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理定性,梁慧星教授指出:在立法过程中,《合同法》该条从设计、起草、讨论、修改、审议直到通过,始终是法定抵押权。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权、保证以及附属于主债权的利息等,都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既然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从主权利派生出来的,即对主债权工程款具有依附性,主权利无效从权利也无效。作为约定主债权的担保物权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亦当然无效。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该规定的法理也是基于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将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的制度。 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可见,主合同即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而支持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违法律精神。故,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十)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转化。 根据法释[2004]14号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有下列几种情形:(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单位将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而法释[2004]14号第五条规定: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根据法释[2004]14号规定合同效力可以转化的情形只有“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而签订的合同”这一种。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效力转化的时间点上应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即只有承包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才能发生合同效力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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