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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不符合合同法规定,关于合同法中对房屋租赁违约的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26 05:14:12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关于合同法中对房屋租赁违约的规定

合同订立、解除是自由的。承租人并没有违约,违约不等同于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以你们所签订的租房合同所定,依照你所说的,承租人只需要赔偿1月房租就可以解除。这是当时你们合同自己约定的,并没有其他附加条款以及赔偿,当然承租人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你的诉求核心在于合同解除之后利益损失,承租人应该赔偿。焦点在于承租人租房的时候是否知晓你的装修计划,并且在知晓装修计划的情况下,承诺租房1年。如果是,则有可能追究其责任。若完全不知情,则没有任何责任。

关于合同法中对房屋租赁违约的规定

2,房屋租赁合同如何是不合法的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不合法的情形包括出租不能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房屋租赁合同如何是不合法的

3,租房不签合同是不是违法的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也就是说你们双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租赁。但是一般都提前30天通知对方,不过这个没有强制性规定
不违法,只是为了避免将来纠纷,尽量签书面合同不签,属于不定期租赁,双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答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答订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根据法律规定;1、租房不签订合同是违法的。2、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东退还押金。
根据法律规定,租房不签订合同是违法的。手续有:1.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2.租赁双方应当在祖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既然原先的租房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你继续租住,房东继续收取房租,这就是默认继续维持租住关系。这种情况下,时间一到房东要返还押金,如果对方还是赖着不给,你可以起诉对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租房不签合同是不是违法的

4,房屋租赁合同怎么样是不合法的呢

法律分析:以下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合法的:1、出租不能出租的房屋;2、租赁合同违反合同法规定;3、租赁期限超过20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五十四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五十五条 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5,公租房不符合的怎么签合同

不符合就不能签订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自有座落于房屋出租给乙方做1用途使用。 二、租赁期限为(年、月),自二OO年月日起至二O年月日止。租赁期满后,乙方应无条件将该房屋交回甲方,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租用。 三、双方约定租赁期内租金为人民币元,租金在每月日前在交付甲方。 四、乙方须缴纳人民币元给甲方作为租房押金。 五、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的,或在签订本合同日内不能交付房屋的及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租用的,视为甲方违约。 六、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有改变须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必须按时交付租金,否则除交付租金外,按每月租金的1%支付每日滞纳金,拖欠租金超过七天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终止合同,甲方可在物管处及相关人员监督下收回房屋。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中途毁约,必须双倍返还定金,乙方中途毁约的,押金由甲方没收作为违约赔偿金。 八、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否则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没收押金;在租赁期内乙方需转租的,须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九、乙方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电费、水费、煤气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闭路电视费等由乙方承担。 十、甲方提供的家私电器如下:1电视机台2电视柜个3冰箱台4洗衣机台5冷气机台6煮食炉台7餐台套件8沙发张9床张10床头柜个11衣柜个12梳妆台个13热水器部14茶几个15石油气瓶个16饮水机个17椅子把18DVD组合台家私电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附价格清单)。 十一、甲乙双方均已对对方的产权资料、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进行验证,确认真实有效。 十二、本合同履行过程重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签名即具法律效力。乙方入住时的煤气度数水表度数电表度数备注: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6,房屋租赁合同怎么样是不合法

在现实生活中对房屋进行租赁的时候,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能出租的,如果违法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房屋租赁合同不合法的情形有哪些?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房屋租赁合同怎么样是不合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不合法的情形包括出租不能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一房二租可以怎么要求赔偿其实,不管怎么说,一房二租中可以怎么要求赔偿,主要是根据承租人实际的损失确定。关于一房二租怎么赔偿,具体内容如下:1、如果租赁合同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那就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赔偿即可。所以说,不管怎样,订好一个明确的租房合同是十分必要的,之前有了相关约定的,在进入赔偿的时候也能够尽快解决,还能避免因为赔偿事宜协商不下来产生纠纷。2、如果租赁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租客可直接要求房东退还已付款项以及赔偿损失。例如可要求房东赔偿因租房而支出的出行费,已付款项的利息以及租房的装修花费等。关于这一点,对于已经付了的钱款,那就没有什么可争议的,只要对方怎么拿了就怎么拿回来就行了。但是,对于损失,一般就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如果不明白哪些可以要求赔偿的,建议可以找个擅长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律师咨询。为明细租房违约赔偿,一般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合同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3、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4、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不合法的情形包括出租不能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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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房屋出租合同不符合规定标准是否可以中止合同如何进行对中介投诉

可以找当地街道办投诉,应该是无效合同。
房地产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就房地产租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位于 之房地产,配套设施、设备(详见备注)出租给乙方。甲方保证对该房产拥有合法所有权。 二、甲方同意将该房地产出租给乙方作 使用,租期为 个月。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该房地产交付给乙方使用。 三、每月租金为¥ 元(大写人民币 仟 佰 拾元整),租金分 期付清。 四、租金付款方式: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交付首期 个月租金 _元及履约金 元 合计 元给甲方。于 年_月__日交付第二期 个月租金,于 _ 年 月 日交付第三期 个月租金,于 年 月 日交付第四期 个月租金,每期交付个月租金,应在每期首月 日前交清,以此类推至合同期满。履约金可作为最后一个月租金冲抵。上述付款由甲方另签收据为凭。 五、租赁期间该房产的水费、电费、概由乙方负责缴交。乙方应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作为各项费用及设施设备的押金。但该房地产交付乙方之前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责缴交清楚。 六、乙方如需改变该房地产的内外结构、装修或设置对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费用由乙方负责,租赁期满或乙方责任导致中途解除合同,依附于房地产的固定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 七、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如需提前解除合同,必须提前 日告知对方,并按如下方式处理:甲方提前收回该房产的,须双倍返还履约金予乙方;如涉及装修或其它费用的赔偿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乙方在已付首期租金期间提前退租的,租金、履约金不予退回,押金按实结算;因本合同以月为单位结算,故乙方在交付第二次租金后提前退租的,履约金不予退回,甲方已收的租金、押金按实结算。 八、租赁期间房遭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发生损失或损坏,甲方应负责修缮;导致毁灭的,本合同则自然终止,互不承担责任。甲方退还履约金,押金、租金以月为单位按实结算。 九、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同时甲方应双倍返还履约金予乙方,租金以月为单位按实结算,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损失: 1、不能提供房地产或提供的房地产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使用。 2、甲方因房地产支配权问题或非法出租房地产而导致本合同无效。 3、甲方如将该房地产进行抵押,应告知乙方并保证租期的完整。 十、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地产,乙方已交的租金、履约金、押金不予退还。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分租或转借承租房地产。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房地产的主体结构和用途。 3、利用承租房地产存放危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拖欠租金五日或逾期未缴交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一、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应按政府部门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租赁税费按规定各自负责。 十二、甲方在每次收租金时,可入屋检视房屋及配套物品的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 十三、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产,乙方逾期归还,则甲方以月为单位向乙方计收租金,逾期超过五天,乙方仍不交房或办理续租手续,则甲方有权强行清退。乙方交清有关费用并办好房地产的交接手续,甲方则按实计退租押金还乙方。 十四、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乙方无法联系时或未经甲方同意将物品留存超过五天,将视为乙方留存物品放弃权利,甲方有权处置。 十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六、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按下述第 种方式解决: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纪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备注: 室内配有: 2010年 月 日抄表, 电表行码 水表行码 甲方:(被授权人) 乙方:(被授权人) 经纪方: 电话: 电话: 手机: 手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你可以向房管局、工商局投诉该中介。这种合同应该很难认定为无效,不过确实有欺诈嫌疑。

8,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责任:  1、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16081208)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  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0.5%的滞纳金。  3、由于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月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  乙方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月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  (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4)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的。  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0.5%支付甲方滞纳金。  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月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月租金的0.5%支付滞纳金。  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月租金0.5%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以上这些内容是范本,一般合同内容需甲乙双方拟定,各种约束条件都是可以更改的.仅供参考。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1、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房屋而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2、如乙方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每逾期交房一日,则每日应向乙方支付月租金0.5%的滞纳金。3、由于甲方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修的,甲方应支付乙方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4、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房屋的,应按照合同月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5、甲方因房屋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房屋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时,甲方应赔偿乙方损失。乙方违约责任1、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乙方应按照合同月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直至达到弥补全部损失为止。(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房屋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3)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4)拖欠房租累计1个月以上的。2、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0.5%支付甲方滞纳金。3、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月租金的两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4、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则乙方须按月租金的0.5%支付滞纳金。5、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月租金0.5%的滞纳金。乙方还应承担因逾期归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首先,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房屋租赁违约金也是如此。其次,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租房合同解除后,各种违约金的计算又因情况的不同而不同。具体来看,分为以下两种: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限制,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
一、合同违约怎么办?中国《合同法》一共规定了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一)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四)定金责任;(五)违约金责任,又称违约罚款。二、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怎么算?(一)如果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如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为一个月的租金,那么一旦违约,出租人就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一个月租金同样数额的违约金,作为违约赔偿;(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变更,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可要求降低。如房屋租赁费用每月仅为1000元,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达到了一万元,那么违约的一方可以请求降低。(三)房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金没有约定,应按对方违约对你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计算违约金并退回押金和多余的房费。(四)租房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即给付房租之外的给付,即如果承租人尚拖欠出租人租金1500元,那么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金是不包含在这1500元以内的。(五)租房违约金的处理:双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赔偿约定的金额,如果协商不成,可到法院提起诉讼。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损益相抵”规则,即使一方行为被认定为违约,另一方应当仅仅选择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中的一种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方式,在违约金或定金“收益”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时,违约方具有补足差额的义务,因此,通过重复累加的方式,无端加重违约方的责任,违约一方大可不必理会,法院对此也是不会支持的。
1、“提供原单位的房产证明”-签订合同的“房主”不是产权人? 2、 房主是产权人,那么”房主“与楼主签定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提供房屋、产权证)由房主履行。合同并没有注明详细的租赁面积(实际面积)并没有增加房主的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那么房主对合同中的“用途”实现负有义务,没有及时的、合理地提供与房屋产权相关的证件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属于违约行为。因房主的违约行为而拒绝支付下一周期的租金属于合同一方行使的不安抗辩权,房主因此抗辩所遭受的预期损失(下期租金)不能要求相对方(楼主)承担。但注意的是合同解除(单方解除或是双方协商解除)后,房主有权收回下期的房屋使用权。

9,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具体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您好: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您好,《合同法》中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中有明确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 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 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 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 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 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 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 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 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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