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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违约赔偿,民法通则中关于人身损害一年的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违约之诉造成的人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4 18:35:5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民法通则中关于人身损害一年的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违约之诉造成的人

如因违约造成人身损害的诉讼时可以选择侵权之诉,诉讼时效一年或违约之诉,诉讼时效两年。
选择性适用。违约之诉一般2年,根据当事人选择,人身损害赔偿的1年,违约的2年。
一般违约的诉讼时效是两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受损害之日起算。
有效.诉讼时效2年是从应当履行义务期满后2年内.

民法通则中关于人身损害一年的诉讼时效是否适用于违约之诉造成的人

2,民法典违约赔偿

违约行为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违约赔偿

3,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之诉损害赔偿

1、是的。 2、合同相对性是指的履行合同,在合同违约责任的追究上,继承人是完全可以作为原告的。 3、宣告死亡和事实死亡的法律后果完全一致。因此赔偿请求权自然产生。 4、致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与侵权一致。法律规定只规定了这种情况应予赔偿,没有确定赔偿的范围标准,就应适用民法中人身损害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体现的是没有特殊规定之下的法律适用。 5、既然是适用民法中的规定,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扶养费都是有法可依的,当然要赔偿。

承担违约责任违约之诉损害赔偿

4,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如下:1、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3、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5,合同违约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赔偿原则: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这是对受害人利益实行全面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而使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方也应以自己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根据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2)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3)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3、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1)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2)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3)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4、损益相抵原则。又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人基于损害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一规则,违约既使受害人遭受了损害,又使受害人获得了利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方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害与受害人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但并不是减轻违约方本应承担的责任。

6,关于民法的损害赔偿的问题

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是指在发生违约情事以后,在请求损害赔偿时应如何确定损害的范围,根据什么原则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合同法第113条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则上,通过赔偿损失应使受害人处于如同合同已经履行时的同样状态。通常认为财产上损害赔偿范围即合同法规定了三类:  1、约定赔偿范围。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赔偿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确定损失赔偿的范围和计算方法,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如果当事人有赔偿损失的约定,则应优先适用。   2、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1987年10月19日)对涉外经济合同的违约责任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除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合同另有规定外,违约一方当事人赔偿另一当事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一般应包括财产的毁损、减少、灭失和减少或消除损失所支出的费用,以及合同如能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就是指利润),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在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赔偿时,则应适用法定赔偿。   3、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1、雇员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非因为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由雇员个人承担责任。搬家公司工人在搬运过程中偷客户东西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

7,违约金不能高于30的法律依据

一、原《合同法》已经废止。二、原《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二款;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三、“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不是指合同标的额,而是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案例;甲乙合同标的额2000万,约定违约金超0%,造成损失50万(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现甲方违约,乙申请支付约定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依法判决;一、甲因违约向乙赔偿造成损失50万;二、甲向乙支付约定违约金造成损失(50万)的百分之三十为15万。三、甲乙双方合同继续履行。《民法典》未对违约金上下限作出具体规定,等待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做出民法典合同编“副本”(合同编司法解释)很快。
违约金最高不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法律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中的规定,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故意通过合同的违约使得另一方从中获取天价的违约金,使得市场秩序发生不平衡从而所设立的条款。根据这一规定可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是不可以超过对方实际发生损失的数额的。法律分析如果双方对合同违约后的违约金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当事人是可以约定一方在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的情况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还可以约定因其违约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相应计算方法。所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低于造成的损失的话,当事人是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其予以增加的;所约定的违约金如果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话,当事人是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的。当事人就延迟履行其约定的违约金,违约方在支付了违约金之后,还应当履行相关的债务问题。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当中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违约金一般情况应当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可知在任何一份合同当中,都会制定相应的违约金。但是只有合法正规的约定违约金才可以约束双方不可以进行合同的违约,一方如果有违约情况必定就要向对方给出相应的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应该没有不能高于30%的法律依据吧,如果碰到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出问题,违约金几百万,上千万赔偿也很正常。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相关链接: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结论:你判断下你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22 23条规定情况,如果不是,单位不能和你约定违约金事项。约定也无效。因此一般情况而言,离职不涉及违约金。只要离职工作交接清楚即可。

8,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方式包括

您好,您所要问的是否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不包括()。A.停止侵害B.赔偿损失C.违约责任D.返还财产正确答案:C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ABCD解析:《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abcd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9,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关于合同违约金的约定和承担  2007-06-08  违约行为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  任的方式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处罚等。本文主要对合同违  约金的约定和承担进行解读。  一、关于违约金、损失赔偿及定金处罚的适用区别  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定金都是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但三种方式的适用情形有所不同:  1.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者法律法规规  定了违约金标准(法定违约金),则应适用违约金。但如果同一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同时又约定了  定金,则受损害一方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或者违约金。  2.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定金条款,或者另外订立了定金合同,则可以适用定金。以定金方式  承担违约责任的做法是:支付定金一方违约时,不得要求对方退回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时,应双倍  返还定金。值得注意的是:定金条款(或定金合同)在定金交付后才能生效,并且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  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将不被视为定金。  3.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违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1)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和定金,也  没有法定违约金可以适用的,如果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则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2)虽  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法定的违约金,但违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对于不足部分,  仍应赔偿损失。损失赔偿的金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本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  二、违约金的适用  违约金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有不同的形式和适用情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并且约定不违法,也无明显不合理的,则适用  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但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或适当减少。  2.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有明确规定,并且不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了  违约金,都应适用法定违约金。例如对于电话费滞纳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1998年4月1  日起,电信企业每天按用户欠费金额的3‰收取滞纳金。但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法律法规对于违约  金的强制性规定已经越来越少。  3.法律法规对某一类合同的违约金作了规定,但同时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  了违约金,则适用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适用法定违约金。如:根据最高法院  的司法解释,对于逾期付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  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违约金。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明显不合理(超过法定标  准太多),也可能会适用法定违约金。  三、几种常见违约行为的法定违约金  下面列举几种法定的违约金,供企业参考:  1.逾期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6月9日颁布的存贷款利率标准,自1999年6月10日  起,逾期归还银行贷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折年率为7.56%)收取罚息;逾期归还农村信用社贷款  按日利率万分之三收取罚息。  2.逾期付款。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罚息的标准(目前  按日利率万分之二点一计算)计付违约金。  3.民间无息借贷逾期还款。如果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则自逾期之日起,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  利息。  4.违约占用他人资金或者违约行为导致他人资金被占用或其他类似情形。如果当事人未约定违约金,则  自资金被占用(或类似情况发生)之日起按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如:收取预付款而不履  行合同的,应退回预付款,并按照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5.逾期支付电话费滞纳金。每天按欠费金额的3‰计算滞纳金。  6.逾期交货。比照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规定,按逾期交付货物的价值金额以银行逾期贷款罚息标准计算违  约金。  7.商品房买卖合同逾期交房。一般按同类房屋的租金计算违约金。  8.商品房预售合同逾期办理房产证。一般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执行。  总之,企业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在涉及违约责任问题时,既要考虑促成交易,也要考虑法律  规定,以免订立的违约责任条款无效,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违约担责。
可以。违约金是否过高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笔者的理解,该司法解释规定仅是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一般原则,该判断标准是以存在“造成损失”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损失的情况,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又如何判断?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能尽量全面解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笔者认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最基本的原则是,站在普通善良人角度去理解与判断,如果普通善良人的感觉是违约金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和无法接受,就应当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形。另外,我们应当区分各种不同情况,分别对判断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作出规定,但这种规定一定要具有原则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解决实践当中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所谓间接损失是将来可得财产(利益)的失去。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据此,笔者认为,合同法解释(二)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中的“实际损失”应当包括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现有财产(利益)减少的损失和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丧失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损失。实践中,如果不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作为违约金过高调整时的“实际损失”予以考虑是不妥的。假设守约方能够证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那么,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是可以获得支持的。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意义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损失在举证上的困难,在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不被作为“实际损失”予以考虑,则失去了约定违约金的这一意义,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2、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合同的履行情况,即合同是只履行了一小部分,还是一大部分,或者是基本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履行部分越少,损失相对越大,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幅度也就相对越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指违约人在违约中主观上是存在故意或恶意,还是属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或者当事人在主观上只具有轻微的过失或者不可归则于当事人的其他原因。违约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决定着承担违约金的高低,过错程度越重,违约金对违约方的惩罚性应当更强一点,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违约金过高不允许被调整,比如一方当事人的恶意违约行为。预期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牟求和期待实现的财产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未来可能实现的利益。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合同目的的,则构成对对方当事人预期利益的损害。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是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只是这种损失很难衡量,因此,预期利益是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需要兼顾考虑的因素。你这个应该是处罚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守约方对于违约方的过错违约行为实行惩罚,以确保合同债务得以履行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惩罚性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无必然联系,往往数额较高。有学者认为,将违约金定位于惩罚性违约金时,违约金数额再高都不适用调整规则,因为超过损失额度的违约金相当于对违约方的私的惩罚。对此,笔者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惩罚性违约金也存在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否则,契约自由的原则有可能被滥用,因为只要把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改成“惩罚性违约金”,就可以规避法律对过高违约金进行的适当干预。比如,处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合同直接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如果约定的惩罚违约金过高而又不允许调整,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违背了民法中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此,我们可以规定“惩罚性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原理仍然基于担保法关于“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的理论,同时,我们仍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慎重对惩罚性违约金进行调整,调整空间相对也不宜过大。从你们这个合同过亿的情况看,500万算不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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