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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房产继承新政策,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30 08:49:1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2、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

2,老人在世房产继承

1.我们要明确,只有产权人去世且没有针对房产的遗嘱时遗留的房产才能走继承程序,产权人在世的时候转移房产叫赠与或者房产买卖。2.在世的老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明确老人去世后房产归属。3.也可以通过直接赠与的方式,现在就将房产过户给子女。4.如果要过户的是非直系亲属的话最好就走买卖过户的程序。
1、你奶奶在世的话,那就不叫继承。如果打算赠与你父亲的话,那就直接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这是最直接最具有法律效力的办法。只要是她的真实意思表示,别人无权干涉。2、如果房屋过户是无偿赠与的话,是不需要花费多少钱的,最多也就几百,各地标准不太一样。3、无需把名利公证,但是必须当事人亲自到场,不过有的地方的房管局人员怕担责任,强加当事人去办理公证,其实公证费不多,一般200元,其实公证的话也可以避免别人主张权利。4、你奶奶的房产是她自己的吗啊,你爷爷的份额呢,可能还要涉及他人的共有权问题,你描述的不够详细。祝你愉快
你奶奶只能把属于自己的部分赠与你父亲。属于你爷爷的部分应该依法继承分割。赠与需要公证。赠与公证,按照正常规定收取税费。
老人在世,不存在继承。所谓继承,是继承死者的财产,也就是遗产。房产已经过户,应看作是一种赠与行为,一般应该签订赠与合同。如有证据证明房产过户是欺骗所致,老人也能证实违背了他的真实意愿,你们可以通过诉讼解决,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人在世房产继承

3,老人去世房产怎样继承

老人去世房产怎样继承;如果在没有遗嘱说明的情况下,老人的子女是平均分配的。。。因为我国的继承法有规定,只要是属有继承权的,不分男女,均是同样待遇,均分。如果 老人去时,还者是生前有遗嘱说明,就按遗嘱中条款办理分配。
有没有遗嘱?没有立遗嘱那就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法定继承的遗产继承顺序是: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继承顺序: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以同时继承。在分配原则方法上,应当坚持平均分配为主。2414081134
按法律
1,房产继承需要先办理公证,拿公证书再办理新房产证2,不论老伴是否继承,在办理公证时都需要到场,如果不继承,就在办理公证时书面写一个本人自愿放弃继承的声明,如果不写就表示继承遗产3,因为没有遗嘱,法定继承是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所以继承人原则上是平分遗产。所以不论老伴是否继承遗产,在继承顺序、比例上老伴、女儿、长子是同顺位、同比例4,如果老伴继承了,可以用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指定由某子女继承,或者在生前通过赠与或者买卖的方式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让与某子女5,比例上,房产如果是老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一半,一半为去世老人遗产,一半为在世老人财产。遗产部分,由老伴、儿子、两个女儿协商分割,通常是平分

老人去世房产怎样继承

4,农村老人去世后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继承房产

老人去世后房产继承无老伴,有子女,如果没有遗嘱,子女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子女继承后,可以赠与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如果老人生前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内容分割遗产2如果没有遗赠抚养协议的,但有遗嘱的,按遗嘱内容分割3如果都没有,那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老人的父母如果都去世了的话,继承人就是配偶和子女。如果配偶也先去世了,那继承人就是所有子女4继承和是否同住没有关系。只要不属于剥夺继承权的情况, 即使不同住,继承人仍然有继承权。5非继承人范围,除非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情况, 否则没有继承的权利6继承发生于财产所有人去世之时。如果老人无特别指定为子女个人财产的遗嘱,那子女继承取得房产的时候就是子女及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如果继承时子女放弃,配偶则无财产份额。当然如果是在老人去世后离婚的,那前妻有主张财产权利的权利
你好,如果死者没有生前赠与行为或者指定由某个子女继承的遗嘱,一般老人去世后其房产等遗产是由所有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包括死者父母,死者配偶,死者子女。假如父母、配偶皆已不在,则由子女平分遗产;配偶尚在的话,死者及配偶的共同财产除去属于配偶的一半,剩下一半由配偶子女一起平分。因为房产继承需要先办理公证,拿公证书后才能再办理新房产证,所以办理继承时需要死者父母、配偶、子女三方一起到公证处公证(不在世的继承人需死亡证明,婚姻证明),拿到公证书后再由继承人到房管办理继承过户。

5,老人房产继承问题

由于甲和乙是在婚后共共同购置的该房屋,即属于婚后共同财产,甲去世后,按照继承法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甲子及乙对该房屋属于甲的部分具有继承权。即该房屋其中一半属于甲,甲子及乙就该房屋属于甲的这一半予以平均分割继承;至于居住权的问题甲子及乙应该本着方便生活工作的原则上友好协商解决;至于乙在世时甲之子是否有权要求分割房产的问题,从被继承人即甲死亡时继承即已开始,甲子随时可以要求继承分割遗产。继承法第八条对继承的诉讼时效作了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详细情况可以致电053189191189华东法律研究所赵。
一、继承的方式有两种:  1、立有遗嘱的,按遗嘱内容进行分配;  2、没有立遗嘱的,按法律规定进行分配,也可以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去做公证继承,如果协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二、遗产分配的规则:  1、先将父母的遗产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  2、先去世的一方的遗产由他的父母(如果还在的话)、配偶和子女共同继承,然后再依照这种规则继承后去世一方的遗产;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因为遗产涉及房屋这种不动产,通过法院判决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的时候,可以有以下处理方式:  (1)、首先需要对房屋进行一个价值评估,然后由具有房屋所有权的人,按照房屋的价值和对应的分配比例给其他继承人以金钱;  (2)、如果没人承担起这个金钱的分配,可以将房屋交给法院进行拍卖,然后再按照法院判定的分配比例进行现金分配。  三、法律依据:  《继承法》 第二十六条 【遗产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十条 【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 【遗产分配】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6,老人去世房产如何继承方式

两个老人都去世了,房产证写谁名字是不是以后这房子就是谁的了,老人有三个孩子,写儿子的名字了,假如说房子开发了,给了钱还和两个姑娘有关系吗
老人未留下遗嘱情况下如果房产要户给其中一个继承人,需要其它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如果其它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利,则剩下的唯一继承人才可获得全部遗产。扩展资料:如果老人生前留有嘱咐,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由指定人继承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2、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3、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4、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不论老伴是否继承,在办理公证时都需要到场,如果不继承,就在办理公证时书面写一个本人自愿放弃继承的声明,如果不写就表示继承遗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死者死亡,办理继承,依照继承法规定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死者住房和遗产,需要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选取你说的二儿子一人继承,其他人签署放弃继承协议,得到公证书,再由二儿子到房管,办理继承过户,办理二儿子名义房产证就可以,大儿子去世,他的后代子嗣作为他的代为继承人行使继承权和继承份额。代替签字!不在世第一序列继承人需死亡证明,婚姻证明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专打房产官司的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件介绍:  凌一玲和易一玲系亲戚关系,2006年5月11日凌一玲因房屋拆迁取得了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易一玲得知后希望购买经适房,经双方协商后,凌一玲同意把购买经适房的资格转让给易一玲。  2007年9月8日,凌一玲和北京某房产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了诉争房屋,房屋总价款为27万元。合同签订之后,易一玲缴纳了购房款、产权代办费、房屋登记费和印花税费等相关费用,契税票的填发日期为2009年1月12日。该房屋交付之后,易一玲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实际居住至今。2009年5月11日,诉争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下发,房屋所有权人为凌一玲,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  2013年凌一玲曾起诉要求易一玲腾退房屋,易一玲向法院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不同意腾退房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实际曾就易一玲借用凌一玲名义购买诉争房屋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借名买房关系,因此易一玲占有房屋系基于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遂驳回了凌一玲的诉讼请求。  2014年,凌一玲再次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为凌一玲所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为双方之间就诉争房屋的法律关系是借名买房的合同关系。即使双方存在合同关系,但在没有依照约定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之前,凌一玲应当被认定为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法院判决诉争房屋为凌一玲所有。  2015年8月17日,易一玲将凌一玲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凌一玲返还易一玲购房款、赔偿易一玲房屋装修损失和税费损失及房屋增值损失共计223万。  庭审经过:  在本案件庭审中,凌一玲同意返还易一玲已经支付的购房款、产权代办费、契税和印花税、房屋装修折价款等费用。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扣减了应当补缴的综合地价款后,房屋现价值为201万元。  在本案件庭审中,法庭询问凌一玲是否同意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易一玲名下,凌一玲对此表示不同意。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关于诉争房屋的借名买房约定;  二、凌一玲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返还易一玲购房款、产权代办费、房屋登记费及契税和其他费用共计201万元。  三、在凌一玲履行完毕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后15日后,易一玲将诉争房屋腾退给凌一玲。  一审判决之后,凌一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经二审法院审理后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打房产官司的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专打房产官司的律师靳双权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已生效的法院判决,双方之间形成了借名买房合同关系。诉争房屋系因拆迁取得的购房指标,且该诉争房屋的原购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前签订,现该房屋已经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因此双方之间关于借名买房的约定并不违反相关政策、亦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  现凌一玲明确拒绝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亦曾诉讼要求易一玲腾退房屋,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因此易一玲请求解除双方关于借名买房约定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现易一玲要求凌一玲返还购房出资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庭审中凌一玲主张要求易一玲腾退诉争房屋的请求,亦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均应当予以支持。案件庭审中凌一玲同意返还易一玲购房款及相关款项,因合同解除的原因在于凌一玲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因而对于因房屋升值所产生的收益,凌一玲应当补偿易一玲相应的房屋增值损失,因此法院在结合相关客观事实后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1,房产继承需要先办理公证,拿公证书再办理新房产证2,不论老伴是否继承,在办理公证时都需要到场,如果不继承,就在办理公证时书面写一个本人自愿放弃继承的声明,如果不写就表示继承遗产3,因为没有遗嘱,法定继承是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所以继承人原则上是平分遗产。所以不论老伴是否继承遗产,在继承顺序、比例上老伴、女儿、长子是同顺位、同比例4,如果老伴继承了,可以用遗嘱的方式把自己的财产指定由某子女继承,或者在生前通过赠与或者买卖的方式将自己的房产份额让与某子女5,比例上,房产如果是老人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一半,一半为去世老人遗产,一半为在世老人财产。遗产部分,由老伴、儿子、两个女儿协商分割,通常是平分

7,老人的房产继承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老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
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有哪些规定推荐回答:继承方面优先适用《继承法》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推荐回答: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房产继承法律问题推荐回答: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丧失权利 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继承手续1被继承人证明原件2被继承人房产证原件3 被继承人单位开具的履历表可以证明与继承人的关系4 继承人公证材料 (一)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1、被继承人证明(外销房需公证);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外销房需公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原外销房需公证);4、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5、继承人的件(原外销房需公证);6、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二)无遗嘱的继承权公证需提交的资料:1、被继承人证明(原外销房需公证);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原外销房需公证);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外销房需公证);4、继承人的件(原外销房需公证);5、其他公证处要求提供的文件。2016年父母去世房产继承在法律上是怎样规定的推荐回答:法定继承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由继承人按继承顺序、继承份额进行继承。《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顺序是指上述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顺序。《继承法》将继承人分成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丧失权利 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房产的继承和分割与其他财产不同,房产虽然可以分割但这种分割是有限的,如不能把一间房屋分成许多份。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继承人共同继承,作为共有的房产。如一定要分割时,可以采用作价分割的方法。继承手续1被继承人证明原件2被继承人房产证原件3 被继承人单位开具的履历表可以证明与继承人的关系4 继承人法律上的问题 关于房屋继承问题推荐回答:房屋继承:此类房产可分为单独所有、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一、单独所有即指公民个人拥有房产的完全产权。在此情况下,房屋的继承比较简单,该公民的继承人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二、共同共有一般存在于家庭关系中,如共有房屋、家庭共有房屋。在此情况下,在公民后,先要将该房屋属于共有人的部分刨除,剩下死者所有的部分作为遗产,由死者的相关继承人继承。比如,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后,先将房屋属于另一方的分离出去,一般各占一半份额,剩余的一半份额才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三、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不同的是,按份共有中,死者对房屋拥有产权的份额在生前即是确定的,死后,只有这部分份额,比如房屋的三分之一、二分之一,属于死者的合法遗产,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比如,该房产是兄弟之间购买的,购买时支付的金额不同,兄弟之间按照出资金额占房屋全款的比例按份共有房屋,其中一个兄弟去世,他的继承人只能继承死者所占有的房屋份额。还有一些,在婚姻存续期间就约定财产的具体份额,比如约定房屋丈夫占40%,妻子占60%。同样,一方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继承属于死者的份额部分。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公民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便突然的情况。比如公民在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在办理过户手续取得产权登记证前突然,由于我国对房屋的产权实行登记制度,此时的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房屋产权的有力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只属于债权的范畴,表示你可以得到房屋产权。这种情况下,实践中,继承人可先继承合同权利,待房产证取得后,再继承。只拥有使用权的房屋除了普通商品房外,还有央产房、军产房、公租房等等。由于这类房屋政策性很强,能否继承主要看政策规定。只有使用权,但可以继承的房屋有一些央产房、军产房等不能上市交易,虽然只有使用权,但政策允许继承。当然,继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权,即死者的继承人对该房屋共同拥有使用权。然而多个继承人如何公平、合理并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权,在实践中一直是个复杂的问题。比如,有的继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继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继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间小,有的继承人认为公共区域无人维护等,往往矛盾百出。只有使用权,但不能继承的房屋此类房屋比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质是租赁,对于租赁的房屋,公民不拥有所有权,而且使用权也不能继承。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后,同住同户口的继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属单位申请变更为新的承租人,继续承租居住该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经不能变更承租人,理论上,原承租人后,除配偶尚活着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属单位可收回该房屋。实践中,必须结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和处理。还有一类就是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谓的“小产权房”,也不能继承。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国家不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认此类房屋的产权。所以,此类房屋不属于继承法上规定的公民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及上房屋宅基地只有本集体组织成员才可申请取得,而且有“一户一宅”原则,所以,它的继承还关系到继承人的身份问题。如果继承人和死者一样均是本集体组织成员,其继承死者的宅基地和房屋一般都是没有问题的。如果继承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甚至已经成为城镇户口,因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体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同样,继承后如何真正实现居住、使用的权利,依然需要有关法律和规定不断探索和完善。现实生活中的情况远比上述内容纷繁复杂,仍要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和情况详细分析和论述。法律相关:《继承法》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二十六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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