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安全生产是电力企业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必须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管理。为了规范各级领导的安全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各级行政首长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副职是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自己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负领导责任。
电力企业各级、各部门的职工在各自不同的岗位上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在安全工作中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同时计划、安排、检查、考核生产工作。第四条各级领导除履行本规定所列安全职责外,还应完成上级或主管领导临时交办的安全任务,并对所属部门人员履行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章总则1。科技投入要求达到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主要指科技开发研究的项目费用,也包括推广中的二次开发费用和技术措施、技术改造中的技术开发费用。要保证科技投入随经济增长逐年增加,力争到2000年达到年电力销售收入的1.5%。2.投入产出比投入产出比采用直接计算法,以具体的科技项目为统计单位,逐项计算其新增的直接经济效益,然后逐一相加,反映企业在规定时期内硬性科技进步项目的总效应。
对于安全、环保、提高管理水平等不能衡量经济效益的项目,不纳入投入产出比考核。1.计算范围: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完成并转入生产的科技进步项目所能计算的直接经济效益。这些项目应包括国家科技攻关项目和行业或企业的科技项目,以及以科技进步为重点的技术措施和技术改造项目。计算公式如下:ME-C公式中,m为特定时期科技进步创造的总净效益;e .同期各种科技进步项目实际效益之和;每个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总成本。
6、 电力 工业部关于颁发《 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七个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促进电力工程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保证工程咨询单位按资质经营业务,提高电力工程咨询的质量,根据国家计委和电力的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大、中、小型水电、火电、核电、输变电、新能源发电等项目建设全过程或建设过程某一阶段提供咨询的单位。
第四条咨询单位资质是指承担咨询业务的单位应具备的人员素质、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咨询业绩、社会信誉和自有资金。第五条凡从事电力工程咨询业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申请资质,取得资质认定单位颁发的相应的电力工程咨询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接电力工程咨询业务。第二章电力建筑业企业分类第六条-1工业部建设协调部归口电力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管理,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受部委托办理相关具体工作。
7、 电力 工业部关于外商直接投资 电力项目报批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电力 Law及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我国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规定和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第二条外商直接投资建设的电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纳入国家五年计划或十年计划,国家特别批准的除外。
第四条本规定仅限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外商独资供电项目。第五条本规定不适用于利用现有资产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和特许经营项目。第六条外商直接投资核电项目的审批程序还应当符合我部发布的电力(试行)核电厂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审批程序的规定。第二章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审批程序第七条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以下简称合资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上报项目建议书;(二)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资项目公司。
8、 电力 工业部关于印发 电力 工业部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等办法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管理,更好地贯彻国家有关政策,维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大中型发电、输变电建设项目的审计。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和小型基建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建设前、建设中、竣工后全过程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对职责范围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施工前审计第五条审计机关参与项目评估、设计审查、评标、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等工作。,审查与项目准备阶段有关的经济和财务事项,并提出审计意见,第六条项目开工申请报开工审批机关批准前,由审计机关进行开工审计,主要对项目的审批程序、项目组织、资金、概算、合同、施工准备等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