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行政听证 制度非常不完善,就像一地鸡毛。“适用范围及其条件”的理论只停留在理论研究的层面。相关的行政听证规定散见于行政处罚法、许可法、立法法和部分规章中。大法的规定在玩捉迷藏,规则没有效力,让行政相对人在实际操作中有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嗯,这个问题太大了,不好说。是写论文的好材料,可以理论探讨。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组织的活动听证。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和程序进行陈述、证明和质证。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听证。
6、行政处罚中 听证 制度的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在受案范围、听证主体、具体操作以及相关配套法律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导致行政处罚在具体实施中普遍存在“一言堂”现象,公民、法人和其他法律主体未能有效运用该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笔者经过调查和思考,认为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行政机关办案人员素质不高、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配套制度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权利意识的不完善和薄弱听证等等。
7、社会 听证 制度是什么意思属于基本行政程序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以准司法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诉辩,由非调查人担任主持人制度。听证必须公开,让公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的过程,从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得公开进行。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
8、社情民意反映 制度专家咨询 制度社会公示 制度社会 听证 制度的区别社情民意的反映制度人民的声音通过一定的渠道上传到领导耳朵里是一种情感的上传制度。专家咨询制度是保证科学决策,给领导提建议的政策咨询制度。社会宣传制度是一种发布信息的方式。社会听证 制度是听取公众意见协商的社会公共事务制度。它们都是民主公共政策的一部分,但由于方式不同,声音的发出者和接收者之间存在差异。社情民意的反映制度。
9、 听证 制度的基本内容一般来说听证 制度的基本内容如下:1 .告知告知。告知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依法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定理由告知利害关系人。通知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将听证告知利害关系人,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听证。通知和告知在行政程序中起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必不可少的程序,在听证中起着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重要作用。
听证必须公开,让公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的过程,从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得公开进行,3.委托代理人。行政相对人可能无法自由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