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的问题如下:1 .乙方签订合同后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其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该协议是否可以作为法庭证据...1.物权效力论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及预登记防止“一房多卖”问题案例:某开发商A将房屋卖给B,合同约定逾期不交房,开发商承担违约金5万元。
1、试论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以及其归责原则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恢复受害人被侵害的权益。民事责任是财产责任,也有少数道歉等非财产责任。这些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更换、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支付违约金。某一行为在被追究民事责任后应追究刑事责任还是行政责任,取决于该行为是否仍违反行政法规和刑法。
否则不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两个特点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一种法律责任。它基于公民义务的存在。如果没有违反民事义务,就不会发生民事责任。2.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民事责任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违反民事义务的人,而且在于恢复正常的经济秩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此外,民事责任中也有非财产责任,如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2、未还清贷款的房产协议离婚后,如果有违约,协议书能否作为法院的证据...1。物权效力:区分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问题及预告登记防止“一房多卖”的问题案例:某开发商甲将房屋卖给乙,合同约定逾期不交房,开发商承担违约金5万元。合同签订后,开发商A未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之后,A将同一套房子卖给了C,并办理了登记手续。本案涉及的问题如下:1 .乙方签订合同后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其房屋买卖合同是否生效?
2.乙方可以主张甲方与丙方的合同无效吗?乙和甲先签合同,丙后签合同,但丙已办理了登记手续,那么丙对争议房屋是否享有物权?3.以后遇到类似情况,乙方该如何维权?这个问题涉及到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以及预告登记对“一房多卖”的防范。立法背景: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的情况比较复杂。如果登记是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如果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未办理登记手续,在房价上涨后,出卖人可以以不登记合同无效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可能损害善意买受人的利益。
3、大一的学生,应该读那些有关法律的书?喂,楼上的人在胡说八道。我也是大一过来的。现在推荐几本我大三的书给你,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琳达的《读美国》系列,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梁志平的《读美国》系列,其中琳达的《读美国》系列可以像看小说一样浏览。你会收获很多。你可以把这些书都浏览一遍,在大一的时候重点学习消化,那么你的法学大一就是一大成功。你需要习得的不是什么具体的法律,而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就像学习语言一样。没事就多读书,培养语感。法律第一年,就是通过丰富的信息获取法律人的思维方式。这本书不是讲更多,而是讲古人的精髓。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祝你好运。
4、求物权法 案例题~~~拜托拜托~~有加分!!!1。抵押:杨* *、李* *诉李* *、吴* *原告:。原告:李军祥。被告:李亚文。被告:吴铁泉。第三方:四平殷诚典当拍卖公司。1991年4月21日,被告李亚文、吴铁权向原告杨春风、李军祥借款21500元,双方签订借款抵押协议,约定借款每月利息4分,利息至1991年11月21日还清;被告在四平市铁东区金融大厦对面31号楼1单元7楼拥有一套两室一厅房屋(61平方米)作为借款抵押物。
1992年4月2日,被告将上述抵押房屋及其附属物以20000元的价格典当给四平市殷诚典当拍卖公司。原告得知后,立即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被告与殷诚典当拍卖公司之间的房屋典当无效,依法将房屋判给原告。诉讼期间,四平殷诚典当拍卖事务所请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要求典当行合法有效,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5、物权法 案例试题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房地产物权的证明。房地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非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否则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因此,根据公示原则,房屋所有权属于丙,除非甲方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毫无疑问是C!因为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证书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以登记簿的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