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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合同法的案例分析,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31 09:28:2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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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本合同主体不适格,即张某不具备买卖摩托车的行为和认知能力,主体不符合构成该合同行为的适当主体,但是如果张父事后认可或追认其子行为有效,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有效,此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事实上,张父拒绝认可此行为,因此买卖合同此时成为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的补救或赔偿措施:恢复原状,本案中即为返还原物摩托车,如果李某已变卖摩托车,则要返还全部价款。当然,这里李某的受让人还必须是善意取得,否则可以申请强行返还原物。不知说明白否,法律要件都是前提,而前提又都不是单一的,尤其如果前提涉及到主观方面的时候,很多种情况。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2,有关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1、合同不成立。因为被告第一次电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被告不需要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2、成立。被告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是要约,新华水泥厂准备发函称已准备发货,已经承诺。
1、不成立 因为被告第一次电函是要约邀请 不需承担违约责任2、成立 因为被告向新华水泥厂发去的是要约且新华水泥厂也作出承诺,合同已告成立。
1。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该合同符合合同有效地三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法……) 2。乙公司不属于违约,而是在行使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有关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3,合同法案例分析

买卖不破租赁啊,原来的租赁合同并没有解除啊,约定是如果乙方(即被告)不愿受聘于甲方(即该公司),则解除租赁合同。现在是甲方提出的解除了合同啊,所以租赁合同还是有效的啊,,再有在租赁期内房东要是卖房承租人有优先权啊,
答1:可以中止合同。理由: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生效后,货运市场价格的暴跌使承租人通过运货来赚取运费的合同目的已经不能实现,继续履行对承租人将造成很大的损失,承租人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主张情势变更,解除合同。本案例中关键字在于“暴跌”,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风险,货运费用的正常波动属于商业风险,而暴跌属于异常波动,承租人不可预见,故可以主张情势变更。答2:应该是一般性违约。一般违约可采取相应补救措施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根本违约则会导致签订合同的目的根本不能实现。如果一直不能适航,则是根本性违约,可是后来它又可以适航,可能是履行了维修义务,弥补了租赁物存在的瑕疵,合同目的也就能达到,应该不算根本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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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法的案例分析高手进急

(1)甲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因为到期未还款,而且有借据为证. (2)乙公司不可以对甲公司行使撤销权,但是可以申请法院对甲公司行使撤销权.因为撤销权只有法院才有权行使.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因为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影响了甲公司向乙公司还款.乙公司可以在甲公司欠款的范围内行使代位权.
你是ACCA的吗?我也很想知道这道题的结果 我现在正在学F4上面就有合同法但是我觉得我可能不会答的很准确所以我也想求其他人的结果~
1、如果其证明乙公司经营不善不能交付刚才的证据有效,则合法,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2、合同法《合同法》第68条、第69条。3、不安抗辩权成立应符合以下条件:(1)须双方债务因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同属于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只有在当事人互为对待给付、一方不履行是导致对方履行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形下,才有必要产生另一方的履行抗辩权。(2)须合同的履行有先后顺序。不安抗辩权是合同的先履行方在其预期利益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享有的履行抗辩权,其发生的前提是权利人负有先履行义务,因此,不安抗辩权不发生于同时履行合同的情形,也不发生于先履行方不履行之时。(3)须合同成立后,后履行方有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的情形。(4)须先履行方掌握了后履行方不能履行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确切证据。(5)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合同义务必须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的与债务人的债务有关的义务。

5,合同法案例分析在线等

毁损的电冰箱属于不可抗力,厂家和铁路局不用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冰箱毁损的损失由商场承担.因为,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路货买卖:“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交货地点不明确:“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二个案例,合同当然成立.这是典型的电子商务.口头约定都是合同,更何况是电子邮件这样的电子商务呢.与书面合同相比,只是承载的界质不一样而已.双方既有要约,又有承诺,是真实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意见,衡阳木制品厂也未超出约定时间给货.合同自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时就已经成立.景荣另购其他厂家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楼上的答案完全不对。1、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因此双方15日达成一致,合同就成立并生效,其中约定的履行期为20日。16日画已经被卖给王五并交付,因此对李四的履约已经不可能,李四可以在16日就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8月20日当然可以主张,依据是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3、解除合同没问题,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6,合同法 案例分析

1、正确。根据《合同法》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本案中如果丙选定了乙作为相对人,乙应向丙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向甲追偿。2、错误。丙有选择权,如果选定了乙,乙仍须承担责任。理由见上。3、正确。丙不但可以要求甲,也可要求乙,但只能选择其中之一。4、正确。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乙、丙履行合同义务显然不符合约定,因此须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 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案例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

7,经济法合同法案例分析

1.不生效,房产抵押必须登记,必须登记的抵押物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2.一般保证责任。王赵可要求有关部门把张房产卖掉,在依法强制执行之后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后再承担还款义务。3.孙某。因为他和李某的抵押合同是无效合同和孙某的合同有效
一、a厂有权解除合同,参见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b 公司就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a 公司交付的定金。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二大题 一、甲乙起诉a公司行使的是代位权。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二、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三、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见合同法七十三条 四、不能得到全部支持,由于代位权诉讼涉及到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因而其诉讼请求额应当受到两个方面的限制。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过本人所享债权的数额,亦即不应超过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数额;另一方面,其诉讼请求额不应超出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这是代位权诉讼在诉讼请求上不同于一般的债务纠纷案件的地方之一。对于这一问题,《合同法解释》第21条也明确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题: 一、该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不可以。甲乙双方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解释,应追缴财产包括双方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和约定取得的财产, 法院应当没收与合同有关的商品、注册商标以及货款。 四、无效的合同应当是自始无效。
亲,上面的答案本人持保留意见。抵押权的相关内容现要适用最新《物权法》的相关规定:1、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生效,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登记设立抵押权。也就是说,不登记,抵押合同生效,但抵押权不设立。2、王、赵二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可以先就张某的平房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可要求王赵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所以,符合第一种情况,产权当然属于买受人。如果是第二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房产部门不会办理房产过户登记,除非先消灭抵押权。
文章TAG:有关于合同法的案例分析有关关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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