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峻法,四字“君”字陡峻,风高字陡。峻法严惩,深文峻法法八桂,绳子不弯,法律实施时,智者可以辞职,勇者敢于抗争,刑后不避大臣,赏善不留庶人。法律不偏袒权贵,法律的准绳绝不能屈服于邪恶,就像木匠用的墨线绝不会把木头弄弯一样,一个应该受到法律惩罚的人,即使他再聪明,也不能用言语来解释和搪塞,即使他无比勇敢,也不敢动武,刑不过分,权臣不可免;在奖励好人好事的同时,我们不能遗漏普通人。
1、乱世用重典,王道杀伐震慑,法也。这句话是出自哪里来自:大明法。含义:当天下大乱,施以重刑峻法时,不惜矫枉过正,威慑闹事者,达到治理社会的目的。《大明法》是明朝的主要法典。这是中国法律史上划时代的法典。它最早创作于金戈与马铁之战,完成于重典治国的洪武时代。这部大法既继承了明代以前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的历史优势,又是对中国古代法律编纂的历史总结。不仅如此,它还开创了清代乃至近代中国立法活动的先河,为中国现代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借鉴。
历史影响:《大明法》作为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一部重要法典,有其自身的许多特点,如条目比唐律简单,精神比宋律严格,内容分六部分组织。《大明法》与其以前的法律相比,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了新的发展,大部分内容为清朝所继承,对清朝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大明法》在明初得到不同程度的实施。
2、朱元璋统治残暴,严刑 峻法,为何没人揭竿而起,推翻其统治?朱元璋统治残暴,惩罚严厉峻法,主要是因为朱元璋是一个很有能力的君主,处理国家事务的能力很强,他杀人理由充分,目的明确,得到了一些人和官员的支持。主要是这个时候他的江山已经很稳固了,对英雄们也很好。自然没人起来。因为朱元璋的军队装备精良,而且人们非常崇拜他。出身低微的朱元璋,一步步攀登,最终登上顶峰,可以说是用实际行动书写了一段励志人生。而从小吃尽人间疾苦,最终登顶的朱元璋,也成了一个众说纷纭的人。很多人称赞他是明朝的开国皇帝,也有很多人说他是一个很严厉很暴力的国王。
3、汉武帝治盗:严刑 峻法,上下欺瞒,“我死后,哪管它洪水滔天”!汉武帝末年,他迷迷糊糊,陷入巫术之乱,杀了太子,逼死皇后。另一方面,政令不严,治安得不到维护,土匪如藤蔓杂草,到处滋生蔓延。人以群分志同道合的土匪串联在一起,相互拉帮结派,呈现出“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土匪在帝国中无处不在。据《汉书》记载,大规模的土匪团伙有几千个,他们攻城掠地,抢夺国库的钱粮,释放死囚,捆绑杀害郡太守、太师等官员,甚至有的团伙已经上了皇帝的瘾,自己设封号,称王称霸。
来自全国各地的盗匪警报经常被报告给皇宫大厅。鉴于盗匪频发,汉武帝再也坐不住了,紧急下令钦差顾问钟诚(相当于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宰相常侍(宰相秘书长)监管盗匪,声势之大,不可忽视。但效果不大,土匪依然无法被取缔,呈愈演愈烈之势。汉武帝,男主,给了一个杀手一个吻,授了一个虎符并要了一个贼的圣旨,征召武士战士去各郡剿灭匪贼。效果立竿见影。
4、诸葛亮也曾被排挤为外地人,后来治蜀为什么他要严刑 峻法?法是刘备非常重要的谋士,《三国志?《祖师传》说“诸葛亮大腿之臂,佛法求主”。刘备和孙权一起在赤壁大战中打败曹操,大获全胜的时候,还苦于没有自己的大根据地。这个时候是法正给他带来了天府之国和益州,然后帮他夺取了汉中,刘备在那里加冕为王。所以刘备对佛法和孝道是非常尊重和信任的。因此,佛法在刘备集团中的话语地位是很高的。甚至后来有人揭露佛法太小,公报私仇,连诸葛亮都为他辩护。
5、峻四字词语山高坡陡,内陡外和,风高坡陡,峻法严惩。秦朝(公元前221年至公元前207年)是战国末期秦国发展起来的统一帝国。秦王政,秦朝的开国君主,自称是第一个皇帝,因此这个词皇帝。国名为秦,皇族得姓。所以史书上不叫嬴秦,作为秦国政权区别于其他国家。秦朝从统一六国到灭亡只持续了15年。在中国历史上,秦朝以严刑峻法而闻名峻法。秦始皇采纳了战国时期法家韩非的建议,实行法治。秦帝国制定的法律非常细致严格,是秦始皇加强皇权、巩固中央集权政治制度的工具。
秦朝沿袭了商周时期的诸多酷刑。据文献记载,刑罚有削膝、削足、掠宫、割腰、斩首、弃城、刺死、坑死、凿死、威胁、炒锅、裂车、夷族。当时的中原古人比较儒雅仁义,社会是宗族结构,不具备法治基础。秦国推崇韩非的法治,导致犯罪的人增多。面对种种酷刑,人们怨声载道,这也是加剧秦朝灭亡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6、文景时期废除了哪些严刑 峻法汉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齐太仓被判绞刑(古代肉刑之一,纹在脸上),他的小女儿要求代替父亲将她作为奴隶关押,并指出一旦受到肉刑,“虽然后来想改过自新,但也没有她的道理”。汉文帝被缇萦的孝心所感动,写了一封信,信中说:“终身被罚,直到砍断四肢,刻上皮肤,这是不道德的”,于是下令废除肉刑,开始改革刑罚制度:“强迫刑”改为“强迫人在脖子上戴铁环五年”;
“切掉左脚趾”改为“切500”;“右脚趾截肢”改为死刑“弃城”(将犯人暴露在大街上),但大部分被鞭笞者在执行过程中死亡。后来汉景帝在公元前156年和公元前144年又颁布了一道诏书,减少诏书的数量,第一次,圣旨由500减为300,圣旨由300减为200。第二次从300减到200,又从200减到100,同时规定杆的大小要用竹板,竹接头要压平,不得更换执行。经过文景年间的改革,废除了国家刑罚体系的中间部分,只保留了最高的死刑和最低的鞭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