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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有法律效力吗,保险合同有没有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29 11:59:1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保险合同有没有效

无效合同!
无效的
无效
肯定无效.代签都不行.
无效,但,你要证明非本人签字.
保险人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叫做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自被保险人如约缴费起生效。

保险合同有没有效

2,保险受法律保护吗

受法律保护1. 买保险合同,如果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即受法律保护。2. 保险,本意是稳妥可靠;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3.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受法律保护吗

3,保险合同内容不属实合同有效吗

虽然合同内容不属实,但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义务可否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支付保费是投保人的主要义务。保险合同将投保人支付全部保费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实质上是将合同一方主要义务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就此,我国法律未予明文规定,理论界鲜有研究,实务上则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之争。否定说认为,合同义务不能作为条件,否则所附条件归于无效。其理由主要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力和确定性,所谓附条件法律行为的不确定性是合同确定性的例外,如果将条件的范围扩大到合同义务,那么条件天然的不确定性将毁灭合同的确定性本身;条件的作用是限制合同效力,如果合同义务可以作为条件,那么合同效力将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履行意愿。

保险合同内容不属实合同有效吗

4,保险合同的效力有什么

与保险公司签署保险合同后,保险合同的法定有效性便是保险合同效力,若从法律的角度理解,便是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保险合同是否有效力是需要对保险合同进行调查才可完成,保险合同的调查需要根据《保险法》等相关的法律为依据,以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来进行调查过程,最后判定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或无效合同,这个调查与认定的过程没有固定的模式。如果保险合同已经签订,但不具备法律上的效力,那么保险合同则无效。而保险合同无效也存有不同的形式,主要分为三种从原因上划分,这种情形下主要有两种情况,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约定是指如果合同双方进行了合同无效的约定,当约定的理由发生,那么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合同出现了法律上规定的无效原因,那么便是法定无效的情况。从范围上划分如果保险合同全部内容都无效那么便是全部无效,若只有部分无效,即是部分无效。比如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的保险合同的最高年龄限制,在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则只能按照被保险人实际的年龄进行赔付。从时间上划分这种情况也有两种,一种是从保险合同签订开始便无效的自始无效,第二种是当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就失去了效力,这种情况为失效。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无效认定: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5,保险合同成立就意味着生效吗

1、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成立时即是生效之时。  2、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条件 ,合同成立时不生效,自约定条件成就时生效。  3、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时限的,合同成立时不生效,自约定期限届至时生效。  《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保险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之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开始生效。 使用保险注意事项:1. 合理利用犹豫期: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设有犹豫期。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5日内的一段时期。消费者若对所投保的险种或者所选择的保险公司等不满意,可以在犹豫期内向保险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工本费(一般为10元)后退还全部保险费。在犹豫期过后退保,保险公司将根据合同约定收取退保费用,消费者会有一定损失;2. 配合接受回访:如果保险公司对您进行电话、信函、上门等方式的回访,请回答保险公司的问题,同时可以就保险合同的相关问题要求保险公司答疑解惑;3. 及时续缴保险费:如果您购买的是分期缴费的保险,一定要记得及时缴费,以避免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续期保险费的缴纳有一定的宽限期,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公司催收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依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之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开始生效。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致的,但二者以下情况是不一致的。 (1)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也就是保险人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通常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 (2)观察期间的规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比如健康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人承担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责任期间。在此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才是被保险人真正享受保险合同保障的期间。依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前某一时间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某一时间点。
您好@! 不是!合同成立只是双方就合同达成一致意见。 生效需要投保人缴纳保费!@
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订立合同。按照保险法相关条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换句话说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除此以外,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加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 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保险合同中附加条款或附加特别约定就算这类情况。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助你,谢谢!

6,如何认定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依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保险合同的效力认定是通过对其所进行的调查来完成的。保险合同的效力调查,是以我国《保险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为依据,结合保险公司与投保人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来进行的。通过对保险合同效力的调查而形成的认定,在总体上,可分为有效合同的认定与无效合同的认定、有效合同中的部分无效条款认定等情形。保险合同的效力调查与认定没有固定模式,只能以个案方式存在。因此,对积累案件资料和案例分析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1、大前提:是否合法合规。2、是否是当事双方真实意愿体现。3、合同是否有当事双方签名或者盖章。
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因而,保险合同若要有效订立,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并在保险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意思表示真实。无效认定: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在这里,欺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诱使对主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明知不存在风险却谎称有风险,明知风险已经发生而谎称没有发生等等。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给对方或与对方有关的人的人身、财产、名誉、荣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同自己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要挟是确定可能实现的行为,而且足以使对方违背自己的意志与其订立保险合同。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一、增加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的充分说明义务 1、《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二、发生争议时,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者一方不利的解释 1、《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2、《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做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三、其他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法律规定 1、《保险法》第15、16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这是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方面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规定。 2、《保险法》第60条规定: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以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这就是说,一旦投保人认为投保时没有完全理解保险合同内容,致使保险合同与所希望的保险保障不符合,或感觉自身经济能力不能满足保险费用的交纳,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保险合同,而保险公司不能强制要求投保人继续交纳保险费。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能够采取的救济措施 1、《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对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这就是说,当投保人、被保险人认为订立保险合同时受到了误导而错误的签字,或认为保险合同的约定明显不公平,或被人利用自己对保险合同和法律的缺乏了解而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有权在一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不合理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直接撤销保险合同。 2、在投保、理赔或退保过程中,对有争议的条款内容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起诉保险公司,捍卫自身的权益。我相信,这对维护保险合同双方的长远、共同利益,保证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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