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2/>的决定》,其中明确,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每生育一个子女延长产假60天。也就是说,女职工生一个孩子可以休假158天,生两个孩子和三个孩子可以休假188天。
5、陕西计生新政:取消晚婚晚育假产假延长60天陕西新计生政策:取消晚婚晚育假延长产假60天昨日,陕西省-3/和计划生育-2/(第二次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取消晚婚晚育假延长产假60天!二次修订草案明确,依法登记结婚并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可以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休假10天,在原法定98天的基础上休假13天。产假增加60天,做孕前检查的还可以再休10天。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顾表示,“修订二审稿”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晚育假20天拆分为婚前检查假和孕前检查假,以鼓励提高婚前检查率和孕期检查率,促进产前保健,降低出生缺陷率。此次修改后,原晚婚晚育假天数不减少,其中婚假增加10天,用于婚前检查。也就是说,依法登记结婚并在登记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夫妻,在法定婚假3天的基础上,再给予10天假期,最多可休13天婚假。
6、 陕西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2022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生育政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贯彻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本省行政区域内户籍或者住所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我省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促进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和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保障人口和-。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及计划生育相关工作。
7、 陕西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2016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整第四章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关系。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促进长期均衡发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工作,负责人口发展规划的编制,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完善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和保障。
8、 陕西省 计划生育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的数量,提高人口的质量,使人口的成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所有公民都有实施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条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一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必须遵守和执行本条例。
第5条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坚持发展经济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条例。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作计划生育。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受法律保护。第二章计划生育第七条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9、 陕西省 人口与 计划生育 条例的 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条例第四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123。完善人口结构,确保人口安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人口和/。
第三条公民有依法生育子女的权利和实施的义务计划生育夫妻双方共同负责实施计划生育。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第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问题人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和利益导向相结合的长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