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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定金的规定,定金有什么要求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1-05 23:09:4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定金有什么要求

不超过付款总数的20%,及4万
交了定金如果违约是不能返回的。

定金有什么要求

2,定金的法律规定

定金的法律规定有三种。【法律分析】三种如下:一、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定金的法律规定

3,定金的法律解释是什么

到目前为止,涉及到定金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问题规定如下: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法律解释是什么

4,定金的法律规定

一、定金的法律规定1、定金的法律规定:(1)定金的数额具有约定性,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20%;(2)约定定金要以书面形式约定;(3)交付定金一方未能履行债务则不能要求退还定金;(4)交付定金一方履行债务时,定金可以收回或者抵作价款;(5)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向债务方返还定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二、买房交定金注意事项一些购房的市民在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时,向开发商交了一定数额的定金,可因考虑不周等原因,不想购买房子向开发商索要定金时,却遭到拒绝返还定金。所以,买房交定金时一定要注意这些事项:1、定金条款并不具有强制性,仅是指导性的,消费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是否订立定金条款;2、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3、虽然已订立了定金条款,但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生效;4、要分清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预付款就是预先支付,但预付款,不能适用定金的罚则;5、谨防有的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6、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性质是不同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关于合同里的定金条款

是的,只有按照实际损失进行索赔了。
只是该定金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影响其他的条款合同是有效的
定金是以交付为原则的,定金未交付的,定金合同不生效,但是定金仅是你们合同签订的一个条款,该条款不生效的,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因此你们是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赔偿金)的
广东胡律师:没有约定的话按实际产生的损失索赔。
定金合同是以交付为生效标准的,如果签订了定金合同,但是未履行交付义务,则定金合同不生效。您公司不能以定金法则要求对方赔偿。但是因为你们合同中约定的,在货物落空情况下对方支付赔偿金的条款有效,你们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赔偿金。

6,对于定金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一、担保法对定金的规定是: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九十条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二、合同法对定金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7,定金的问题

完全可以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面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给付的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但是,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定金的给付与收受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性质。 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定金的性质和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2)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3)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收受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种情况下。定金就具有了惩罚性赔偿的性质;(4)当合同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守约方不能得理不让人,无权要求违约方既向其支付违约金,又向其支付定金,只能从中择一行使。
可以哦~嘿嘿~第一次回答问题~我刚问了我同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面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担保法)第89条和(合同法)第115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给付的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为成约定金、证约定金、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立约定金。<担保法>规定的定金兼有证约定金和违约定金的性质。但是,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定金的给付与收受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的性质。 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定金的性质和效力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合同履行时,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2)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给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3)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定金收受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在这种情况下。定金就具有了惩罚性赔偿的性质;(4)当合同由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 根据<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守约方不能得理不让人,无权要求违约方既向其支付违约金,又向其支付定金,只能从中择一行使。

8,法律如何规定买卖合同的定金

36"《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扩展资料:买卖合同定金条款生效的条件:1、合同有效。定金条款是当事人为担保主合同的履行的合同中的一部分,合同无效时,定金条款无效。但是定金另有规定的,定金条款的效力依其约定可以独立于合同而存在。2、定金的数额属于合同意思自治的范畴,原则上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但《担保法》第91条 对其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无效。3、合同必须明确款项的性质,标明“定金”字样签订定金合同应当标明“定金”字样。“订金”、“诚意金”、“预付款”、“认购金”等字样不具备定金的性质,不发生定金的效力。4、应当在定金条款中中明确约定交付的方式定金条款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所以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定金条款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方式。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一,定金是债权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二,如果既有违约金又有定金,守约方只能选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三,定金有数量的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居间合同”是(买卖)委托人与(中介)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明确的是委托服务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定金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订立的,表达买卖双方的意愿,及在正式签订购房合同前,万一发生一方毁约时,如何处理善后的约定。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和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菁英员工答
定金为标的额的20%,定金可以抵做违约金。
【担保性质】李律师告诉你定金具有担保作用,根据《担保法》和《合同法》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超额无效】此外,定金不能超过法定比例,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比例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如果在合同中规定定金的比例超过20%,那么超过部分不能起到定金的担保作用,只能算是预付款,但20%以内的部分还是有效的。 【别写错字】此外,经济合同中经常涉及到的定金和订金,概念及法律后果完全不一样。定金是《担保法》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因此“定金”二字有法定的含义,千万不要误写为“订金”,该“订金”是预付款的性质,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

9,定金和保证的主要规则有那些

定金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因其具有较为复杂的特殊和功能,既不能等同于物的担保,也不同于人的担保,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一) 定金的预先给付性 定金合同作为主债的从合同,一般要在主合同成立时或者主合同届履行期前设定。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定金交付定金合同始为成立并生效,这要求定金给付应先于债的履行期,此为定金的预先给付性。有定金的预先给付,定金罚则始得适用,定金的担保功能才能发生。若没有定金的预先给付,发生不履行合同时,因为定金罚则无法适用,定金的担保功能则无从实现。因此定金的预先给付性,是定金担保形式的首要特性。定金的预先给付性是保证、抵押、留置三种担保形式所不具有的属性。保证人只有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合同时,他的保证责任才可能产生,这时有给付行为,在此之前,保证人不负如何给付义务。抵押担保以合意+登记为其成立模式,其最突出的特征就是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的实现也是在发生违约行为时才开始,抵押权人得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留置作为法定担保形式,成立是在合同履行期满之后,更无先行给付可能。 质权因在设定时须转移占有,质权设定也为未来之债权担保,所以质权有先为给付形式。但此处质物的交付,仅为转移物的占有,而质权人保留所有权,这是质权的一般内容。定金的先行给付与质物的先行交付是否相同,争论颇大。笔者认为,定金给付发生所有权的转移,质权的交付仅发生占有权的转移。对此,将在下文详细论述。 (二) 定金的双向担保性 定金并非只是对一方当束人提供担保,虽然在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向对方给付定金的情况鲜有发生,即使一方给付定金以后,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担保作用,而非仅对受定金方发生担保作用。定金的双向担保作用是因定金的担保功能机制定金罚则而产生的,给付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债务时,不得请求返还定金,受定金的一方在不履行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对受定金方来说,其担保功能在于对方不履行债务时,可以没收定金,定金因先行给付,具有所有权让与担保的功能。在对方履行渍务时,定金可以抵作价款,具有抵销之优先受偿功能,定金对付定金的一方来说,其担保功能在于对方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请求受定金方双倍返还定金,这对受定金方是一种惩罚,具有保证其履行债务的强制功能,但欠缺优先受偿的担保效果。 一般担保物权和保证的担保功能都是单向的,即一方提供的担保,仅对对方有担保作用,对担保提供方则没有任何担保作用。在双务合同中,即使存在双方提供担保的可能,双方均为担保的提供方,同时都为担保的享有者,但双方是分别对两个独立的担保形式享有担保功能,而非就同一个担保行为向双方提供担保。这与定金同时向双方当事人提供担保是不同的。但应注意,定金虽具有为双方担保的功能,但对双方的担保功能决非同日而语。定金对受定金方,是一种物的担保,相较对付定金方的债的担保而言更为可靠。 定金的双向担保性也使定金与押金、保证金区别开来。押金、保证金-般表现为以交付一定金钱来保证债务履行的担保形式,虽然不是法定的担保方式,在民间交易中却广为采用,许多人往往将定金和押金、保证金混为-谈,实际上它们有明显区别。其中最重要的区别是定金的双向担保性,押金、保证金只对收受方有担保功能。押金、保证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因而对给付方无任何担保可言。另外,定金给付具有预先性,定金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而押金、保证金的交付出往往与债务的履行同时进行,通说认为押金、保证金的交付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33] 并且多适用于单务合同,而定金多适用于双务合同。 (三)定金担保的惩罚性 定金担保有鲜明的惩罚性,此为通说。定金担保的核心是对违约者的惩罚,既不同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性,也不同于保证的清偿责任的扩张,担保物权和保证的本质在于实现债权的最终清偿,而不是对债务人的惩罚。依我国《担保法》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适用,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必要,只要有可归责之不履行债务的行为,便应承担定金罚则的后果,以丧失定金返还请求权或者承担双倍返还定金责任为代价。定金通过适用定金罚则形成独特的担保机制,惩罚性是定金担保的最重要的性质,由此可见一斑。强调定金的惩罚性,并不否认定金的清偿功能,关于这一问题将在下文论述。 (四)定金担保的双重归属性 定金因其标的为金钱或其他代替物,须为先行给付,且因转移所有权,为颇有特色的担保形式,一般称之为金钱担保,这无异议。但定金属于哪一类担保形式,学说意见分歧很大。第一种观点认为,定金是物的担保形式,"物的担保主要三种不同类型:一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成立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二是所有权担保;三是金钱担保,包括定金和保证金。" [34] 第二种观点认为,定金是人的担保,定金产生于定金合同,是一种债的关系,作为倚的担保应为人的担保。第三种观点认为,定金既不是物的担保也不是人的担保,而是与之相并列的第三类担保--金钱担保。 [35] 定金的标的为物,即金钱和可代替物,定金设立有物之交付,因此,定金具有物的担保性质,物的担保说有一定道理。债权担保说也有其立论基础,定金是一种债的关系,对定金给付方尤为如此。金钱担保说,清楚地看到将定金作为物的担保或债权担保的不足,而强调其特殊性,把定金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形式,有其合理之处。 定金具有特殊的担保功能发生机制,又有双向担保性,这都是其他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完全不具备的,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定金无法简单的划归物的担保或者人的担保之列。定金的担保功能分为对受定金方和对付定金方两种情形,且大不相同。首先,看定金对受定金方的担保。定金对受定金方的担保作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债务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这是定金对受定金方的主要担保形式。定金因预先给付,一经交付所有权发生转移,受定金方可以自由进行支配。在对方不履行渍务时,则不再返还定金,此时定金显然是一种物的担 保形式,属于所有权担保的一种。另一种是质务履行后,定金抵作价款的情形。受定金方享有以定金抵作价款的权利,这种抵销权是债权的效力,具有优先受偿的优先权特征。 其次,看定金对付定金方的担保,付定金方在受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时,可以请求受定金方双倍返还定金,而不必证明其是否有实际损害。定金双倍返还请求权属债权无疑,因之,对付定金方来说,定金是一种债权担保。由此可见,定金既有物的担保性质,又有人的担保性质,所以定金应为一种与担保物权、保证并列的独立担保形式,但称之为金钱担保,容易使人发生定金非为物的错觉。笔者认为直接称之为定金担保可矣。 可见,定金对受定金方来说,是一种物的担保或者是优先受偿权,为可靠的担保。而对付定金方来说,是一种双倍债权担保,是对受定金方的加重责任,仍属人的担保,即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对清偿债权提供保证,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没有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效力。在定金交付后,定金方可自由使用、收益、处分定金,付定金方无法也不得控制,也无法防止对方丧失清偿能力,也就无法保障债权的最终清偿。因此,定金对付定金方来说,比其他担保形式风险要大,甚至比不设定金所受损失还大。定金对付定金方不过是"向象征性担保", [36] 只具有强制债务人履约的外在担保功能中无保障债权最终清偿的效力。 相应参考资料见 http://www.lawtime.cn/info/danbao/dj/20090302608_3.html
没有办法退款,规则就是这样了,或者支付尾款后,再在已买到宝贝里选择申请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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