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2设施-3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2设施1233。保障电力生产经营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电力 Law、电力设施-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2011年修订-2设施。
1、四川省 电力 设施 保护实施办法(2011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电力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 电力 Law、-2设施。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2设施-3。电力 设施包括发电设施、变电站设施、线路设施及其相关辅助。第3条-2设施以国家法律保护为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危害-2设施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2设施-3/工作的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地区的工作-2设施-3/。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2设施-3/。*、工商、建设、规划、林业、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2设施-3/的管理工作。
2、 电力 设施 保护的内容是什么?1,拍摄于电力line设施;2、向电线投掷物体;3.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范围内放风筝;4.擅自在电线上连接电气设备;5.擅自登塔或在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6.使用塔和拉线作为提升和牵引地锚;7.在杆塔和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件和攀爬农作物;8.在杆塔和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3、贵州省 电力 设施 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is保护-2设施,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生产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电力设施-3/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2设施包括发电厂、变电站、调度所和电力lines设施及其子公司-1。第三条-2设施-3/实行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电力行政部门、*部门和人民群众相结合保护。
4、 电力 设施 保护 条例实施细则(2011修改第一条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建或在建的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企业和个人。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义务保护-2设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成立的领导小组,由电力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企业(包括电网运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电力保护、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工作电力设施
5、辽宁省 电力 设施 保护 条例(20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2设施-3/,保障电力安全有序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Law、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2设施-3/。术语条例是指发电设施、变电站设施和电力。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2设施-3电力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2设施-3/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工作-2设施。第五条电力省、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3/本行政区域内,
6、 电力 设施受什么 保护按以下文件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家经贸委*部颁布,1999年3月18日颁布,1999年3月18日实施,第五条暂停执行/。-3/区是为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活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在工厂、矿山、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面积是导线边线风偏后最大计算水平距离与风偏后距建筑物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条平行线内的面积。
7、 电力 设施 保护 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六条架空线电力线路建设工程与公共工程、城市绿化等工程有妨碍时,应按以下原则处理:(1)新建架空线电力线路建设工程或工程需要穿越林区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电力进行设计。对需要砍伐的树木,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办理手续,并向树木所有者支付一次性补偿费,井与其签订协议,不在通道内植树。
8、天津市 电力 设施 保护 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2设施-3/并保证电力施工的顺利进行,确保电力生产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Law、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的-2设施-3/。术语条例指电力 设施指发电设施、变电站设施和-。包括风电、太阳能等新能源设施及其辅助设施、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辅助设施。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2设施-3/和put-2设施-3/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2设施-3/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做好工作-2设施,第五条电力市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是本地区的主管部门电力并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力-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