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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什么是医疗损害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4-27 07:59:56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什么是医疗损害

广义上就是指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

2,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有那些项目

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必要的后续治疗费用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费.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有那些项目

3,医疗损害包括哪些内容解决医疗纠纷要什么材料

医疗损害包括哪些内容所谓医疗损害,是指因医方的医疗行为对患方所造成的人身伤残亡、财产损失、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以及对患方、名誉权等人身权的侵害,是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后果与事实。医疗损害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害事实:一是对患者生命健康、身体的损害,如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残疾或其他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二是患者生命健康、身体以外的人身权原损害,强侵犯患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三是对患者财产上的损害,如让患者支付了不应由其支付的医疗费用,又如患者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未能得到合理的医疗;四是对患者精神上的损害,如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得寸造成了患才的肉体疼痛、精神痛苦等;五是对患者近亲属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如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等,必然造成患者近亲属财产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六是造成患者所在单位财产上的损害。医疗损害表现为物质的损害与精神的损害两面个方面,又称为财产的损害与非财产的损害。财产的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害是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计算的实际物质财富的损失。凡一切财产上的不利之变都属于财产损害。它不仅包括已有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不增加。如因医疗事故,导致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损失,属于财产的积极减少;而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答去劳动能力,于是本可能通过劳动获取的报酬无法再获得,属于财产的消极不增加。非财产和损害即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精神损害,从本质上是不可以我金钱计算的损失。但在实践中,不能以精神损害是不可以金钱计算为由,拒绝给予受害麻痹大意主以精神损失赔偿金或精神抚恤金。2001年3月8日公布、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关于医疗伤害精神赔偿也在其中。
医患双方协议什么内容,就包含什么内容,重点是一次性处理完毕后患方不得再提起任何索赔诉求,并双方均不得互相诽谤、伤害。

4,医疗损害涉及到哪些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标准规定。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下列六种情形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5,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什么法律责任

在适用法律方面,主要涉及《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民法通则》的适用 医疗损害赔偿所引起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患者到医院就医,与医院产生的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医疗服务关系,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医院享有收取医疗服务费的权利,负有及时、正确及符合医疗规程为患者进行医疗服务的义务;患者享有及时、正确得到医疗服务的权利,负有支付医疗费的义务。 在这种医疗服务关系中,医院因过失侵害患者的生命健康权,这属于《民法通则》的调整范围,即《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侵害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 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患者到医院就医,是为了治病,医院治疗是为了救死扶伤,这是医生的天职,不能拒绝这样形成的医疗关系,双方都是被动的,有时是无可选择的,因此,患者并非是完整意义上的“消费者”,医院也谈不上对患者“欺诈”。 同时,在我国,虽然医疗机构的福利性质在逐步淡化,营利性质逐步明显,如果发生纠纷硬要依照《消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令医疗机构双倍返还医疗费,即无法与《消法》适用的前提条件“欺诈”经营相套用,不仅不符合我国国情,一定程度上说也不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合同法》的适用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能否适用《合同法》来调整呢答案也是否定的。虽然从表面上看,医疗服务合同也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设定、变更、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但由于医疗服务合同的特殊性、意外性和多变性,也就不存在履行合同中对瑕疵担保允诺,一旦产生纠纷,患者要以追究违约责任是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从这个角度也无法更好的救济当事人。如果产生纠纷,患者提起“侵权之诉”*只能依照《民法通则》来审理此类纠纷。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适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个行政法规,对医患纠纷的处理,比起已经废止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是有了一大进步,也只是对于发生了医疗事故的情况下提出了比较明确的赔偿意见。但是,民事损害赔偿实行的是“实际损失实际赔偿”原则,虽然在特殊问题上也有实行“限额赔偿”的情况,但这仍属于民事赔偿的性质,而医疗事故上的“赔偿”并不属于民法上的“限额赔偿”。 同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颁布的行政法规,不能和作为“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的规定相抵触,因此,处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医生没有负什么责任的,医疗机构赔钱而已。

6,医疗损害责任分哪三种类型

从现在起,医患双方都要“悠着点”,稍不留心就可能陷入官司之中。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将于7月1日施行。 “三种情况”医方承担赔偿 其一是,2月27日,某医院在未征得患者本人及患者家属同意,也未说明造影剂可能出现过敏后果的情况下,替患者实施造影,结果导致患者昏迷。市医学会表示,7月1日起,如果发生上述类似情况或以下两种情况,患者可向医方提出赔偿要求。 其二是,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三是,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承担赔偿。 “三种情形”推定医方过错 2月2日,某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意识到自己的失误,导致患者出现不应有的后果,于是篡改病历,不料原始病历被患方偷拍。医学鉴定专家称,《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患者可就此申请认定医方过错。 律师透露,《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有损害,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三种情节”医方不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患者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在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另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时的医疗水平”并不仅仅指某个医生个人的医疗水平或本院的医疗水平。如果某个医生不能决断就应及时请求会诊;如果本院不能解决就应在对患者负责的前提下,积极的联系其他力量或转院治疗。是否在诊疗活动中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治疗义务,将是*在案件审理中进行考量的重要内容。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责任可以分为三类: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未尽诊疗义务的责任、未尽保护隐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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