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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谁是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0-31 22:54:13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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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谁是公房的承租人和同住人

公房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公房的同住人必须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人:   一、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在该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2,公房共同居住人如何确定承租权如何继承

这个问题简单的说,谁交房租谁受益如果你能证明与爷爷共同生活并且支付房租的话自然承租人就是你,向你所说的,这个问题不是遗产分割问题,而是关于房屋拆迁的问题,这面涉及到的是在此处房屋户口下的人员的利益,这样的话目前所在房屋中生活得人员就是你们一家了和其他叔叔姑姑没有关系的,如果再有问题可以到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去寻求帮助 回答补充:一般来说拆迁的话 只涉及到该处房屋内居住的人,也就是说户口在这处房产的人还有一点就是要真正住在这,因为很多情况是属于空挂户口的那个拆迁办也是不认得,你家的情况可能光靠文字没法表达清楚,建议你还是到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去咨询一下

3,*怎么判公房的承租权

首先问题并不明确,因公产房的承租权纠纷可能有多种变现形式,其当事人及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不可一概而论,其次,公产房承租权纠纷多发生在原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下,对此需要明确的公产房不是个人财产,顾名思义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企业的财产,这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关于公产房的租赁权是可以继承的。回答您的问题,需要您明白继承的相关知识,原承租人所有子女对于原承租人财产或者权益都是有继承权的,承租权变更的部门为了防止产生纠纷只有在别的继承人都出具了书面的证明协商一致后才会办理承租权变更的手续。关于公产房的租赁的法律法规都是散落在地方的法律法规上,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只能到当地的机关查询。
补充回答:在产权交易中心办理。------------1、承租权是可以继承的,同样需要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将来在变更登记时是需要提供经过公证的遗嘱。如果没有遗嘱,户口之间没有先后的顺序之说,所以先进行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确认承租人。2、如果承租人希望购买公房,根据相关的规定需要得到同住人的同意之后才能购买。

*怎么判公房的承租权

4,市房产管理部门解释公房承租权怎样转让

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合法遗产。而公有住房不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其中涉及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公民只有居住权,没有该住房的处分权,因此公民承租的公房无所谓继承问题。 根据建设部(现已改为住建部)《城市公有住房管理规定》及司法实践,公有住房居住人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前提条件是,共同居住人有本市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如果有2人以上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确定承租人,到公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更名手续。 如公房拆迁,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其他人无权继承。
首先问题并不明确,因公产房的承租权纠纷可能有多种变现形式,其当事人及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不可一概而论,其次,公产房承租权纠纷多发生在原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下,对此需要明确的公产房不是个人财产,顾名思义它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企业的财产,这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关于公产房的租赁权是可以继承的。回答您的问题,需要您明白继承的相关知识,原承租人所有子女对于原承租人财产或者权益都是有继承权的,承租权变更的部门为了防止产生纠纷只有在别的继承人都出具了书面的证明协商一致后才会办理承租权变更的手续。关于公产房的租赁的法律法规都是散落在地方的法律法规上,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规定,只能到当地的机关查询。

5,公租房承租权问题

承租权转让就是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将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代替承租人,直接向出租人继续履行该房屋租赁合同,这个第三人就叫作承租权的受让人。
如果他去世了这个房子的承租权归谁 A承租不可以继承B也就是说没有什么承租权只能说所有权人有权利决定继续租给谁他的兄弟有权利承租这个房子吗按一些规定的说法应该继续租给共同居住的人关于继续承租公租房的条件户口和长期在此居住 我婚前的长期居住算不算不算
如果他去世了这个房子的承租权归谁 A承租不可以继承B也就是说没有什么承租权只能说所有权人有权利决定继续租给谁他的兄弟有权利承租这个房子吗按一些规定的说法应该继续租给共同居住的人关于继续承租公租房的条件户口和长期在此居住 我婚前的长期居住算不算不算
1、公租房在剩余租期内,由其共同生活的人承租。本案中,你的父亲已经没有长期共同居住的人了,所以一旦老人家走了,房子会被收回。2、兄弟不是共同生活的人,只是在其患病期间来照顾他,所以老人家走后,他们无权承租。3、由于你的户口一直都在父母的房子这里,所以你有权在剩余租期内(既然是公租房,一定事先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期),继续承租这套房子。但是租期满了之后,你就无权继续承租了,因为这房子是你妈妈的名字,你只是以共同居住人的身份继续承租。如果你需要在租期届满后承租,必须另行办理手续。

6,公房的承租人如何变更承租权

我的舅舅63岁,一直未婚,自己找了了外地打工的35岁单身男子陪伴了他有10年左右,现在他身患结肠癌晚期,欲把房产和10万存款都留给那个男子。这个房子是姥姥姥爷留下的,属于租赁公房,没有办理土地证。但承租名字是舅舅的,因为他未婚一直和老人住在一起,老人去世后舅舅已单独住了30多年,而且面临拆迁。他的四个姐姐哥哥对此提出疑问,认为他无权单独处置老人留下的祖产,不应该把祖产全部给了外人,要求继承自己的一份。请问,他的哥姐现在有没有权利主张权益?在拆迁前舅舅可以变更承租权给陪伴他的那个人吗?据说遗嘱变更承租权无效,而且,承租人死亡出租人(公家)可以收回房子。那么,舅舅可以把承租权变更给谁,亲属,还是外人?当房子面临拆迁时,他的哥姐可以要求自己的权利吗?如何要求。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现分情况列举如下: 第一种情况,变更给第三人。这里所说的变更是由承租人去变更的;所谓第三人,即与该租赁房屋无相关人员,可以是路边卖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总是非亲非故。此种情况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变更: 1.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二种情况,变更给共同居住人。需满足条件: 1.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当然,所谓纠纷都是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产生的,特别是中国人可能对协商这种玩意特别不感冒。所以法律也考虑到了这一点,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从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第三种情况,变更给非共同居住人的亲属。这种情况出现在承租人死亡,其生前在本处又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情形,只要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就可以变更承租人。如果协商不一致,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如果出租人怠于指定承租人或批定的承租人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是否有权向出租人提起诉讼呢? 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怠于指定承租人的。由于公房租赁关系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当事人享有自主选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该权利未经授权,他人不得代行。因此在数人同时有权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且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由作为出租人的公房产权单位或国家授权经营管理公房的单位从中予以确定。当事人直接诉讼至人民*要求确定的,*将不予受理。 第二种情况,指定不适格的,其它利害关系人可以就承租人资格提出异议而诉至*的,人民*可予受理。诉讼中,对承租人资格有争议的各方为案件的原、被告,出租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安全审理以维持出租人的确定为原则,除非原先有证据证明出租人所确定的承租人明显不符合《房屋租赁条例》及相关意见要求的,人民*可判决撤销,依法重新确定。
文章TAG:公房承租承租人人和公房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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