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 > 继承 > 合同法60条第二款,合同的履行一般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60条第二款,合同的履行一般原则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16 20:29:3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合同的履行一般原则是什么

一、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二、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三、经济合理原则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四、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合同的履行一般原则是什么

2,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1、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3、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合同履行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第二,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三,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债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债务的履行原则。第四,情势变更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

3,请问前合同义务是什么 通俗来讲

简单点说就是合同生效之前,在缔结合同过程中的义务,再通俗说就是缔结合同生效前的前期准备工作产生的义务。
您好,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后合同义务又称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我还是赞成王利明的观点,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请问前合同义务是什么 通俗来讲

4,合同法实际履行原则是什么

合同法 实际履行原则是什么? 一、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际履行原则强调 债务人 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因此,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二、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 债务 的履行原则。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履行 合同债务 , 债权人 应适当受领给付。 2、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3、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4、发生 合同纠纷 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四、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 解除合同 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命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该原则,在我国《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有规定,但该法在最后通过时删除了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须有情事变更原则的事实。 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 合同成立 以后,履行完毕以前。 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1、变更合同,使 合同履行 公平合理。 2、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当中,对于合同的实际履行原则是有着非常明确的规定的。在合同依法成立了之后,有些不可抗拒的因素都有可能会导致合同当中的部分约定甚至全部约定都得进行变更,所,各方在履行的时候,如果能够谨遵这几个实际履行原则,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的。

5,东西寄存在商场丢了打官司有胜算吗

先来看两个法律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管等义务。” 你去商场买东西将物品寄存于寄包柜,由此消费者就与商家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消费者要想成功索赔,就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保管合同成立,证明你曾经将东西寄存于商场 而且在本案中,你是1个月之后去取的,就是商场保管的话,那也只到你购完物为止,也就是当天零点后 本案中,你和商场均有过错,起诉的话可能能胜诉吧!个人估计胜诉不太大,你自己思量吧
你现在关键是要找回遗失的psp,起诉超市顶多是陪你钱,找回psp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你案值3000元,公安应该刑事立案,但估计他们不会,立个行政的就把你打发了,于是案沉大海用不见天日。个人建议通过律师找私家侦探。先搞清是谁拿了东西。然后通过协商或司法途径解决。
可以要求赔偿,如果合同没约定标准,或约定的标准不足以赔偿损失,可以按实际损失要求赔偿。上述分析供参考,需准确帮助,建议带材料找律师具体沟通。咨询完毕请及时评价结束咨询。资料中电话限仅北京地区拨打咨询,外地有委托代理意向也可联系,接通后请先说明目的。
有,但是你的东西值多少钱? 打关司也是要钱的! 不过祝你好运!朋友别急,你可以先报警!让他们先立案!做个案底。说的什么定位是不可能的!我的情况和你一样刚丢的!我还有视屏能看到小偷的样子,都没有系!还有到二手市场看看,说不定已经给他们卖了!真心的祝你好运!下次见到小偷再偷东西不要旁观,我们要站出来!!相信正义一定占胜邪恶!朋友找到了一定我给我回贴!哈哈让我也高兴高兴!!哈哈
1.诉讼2.6千元解决问题。
按照你的介绍,起诉是没有问题的,胜诉的几率也比较大。

6,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的规定是什么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扩展资料合同是约束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最直接的根据。我国民法里规定了要遵守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就事宜自行约定就是该原则的体现。然而,实际中的民事行为往往是复杂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很难将所有事项都做出明确的约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履行规则还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它包括以下八个方面:(1)主体适当;(2)履行标的适当;(3)履行期限适当;(4)履行方式适当;(5)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当适当受领给付;(6)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7)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8)发生合同纠纷时,各自应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7,先合同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

合同义务指的是合同中签订的明示义务,你们不可能签订这样的条款,即人身保障条款附随义务(合同履行中的义务)包括 A,及时通知的义务:这是指在履行合同中,及时通知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附随义务,而不是通知合同履行有危害危险的义务... B,协助义务:协助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的义务... C,提供必需条件的义务:指提供完成合同必需条件的义务... D,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在合同相对方未履行主合同义务等情况下,在力所能及的地方应防止对方损失扩大... E,保密义务:在合同履行时获得对方商业秘密的时候,必须尽保密义务前合同义务:指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各种说明.告知.注意.保护等义务后合同义务:指合同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照民法和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应当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方处理合同终了的善后事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我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先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我还是赞成王利明的观点,先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给付具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除给付义务外,债之关系上尚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务。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 《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了先合同义务,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第60条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的附随义务,法条的详细规定为准确区分三者,提供了条件。 虽然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和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皆派生于诚实信用原则 ,抽象出合同缔结、履行、消灭三个阶段当事人始终应当照顾、保护相对方人身、财产利益 的共性 ,但是三者之间的差异仍很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 ,义务的功能不同。 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的功能主要在于保护相对人的人身财产上的利益。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除了承担这一功能 ,还具有辅 助实现债权人的给付利益的功能。第二 ,义务违反后的责任类型不同。 违反先合同义务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该责任已成为不同于侵权责任、也区别于违约责任的一种独立责任。违反后合同义务 , 与违反合同义务后果相同 ,当事人依据合同法原则 ,承担债务不履行的责任。 《合同法》第107条的对“合同义务”违反而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亦适用于对合同履行中附随义务的违反,所以对附随义务的违反承担责任的性质应为违约责任。

8,合同的履行方式有哪些

1 、法定义务规则:  法定义务:是指法定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即使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依据法律规定也应承担的义务。(合同法第 60 条第 2 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①通知义务:即合同当事人应将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②协助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③方便义务:指为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方便的义务。  ④减损义务:即合同法中的 - 防止损失扩大 - ,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使一方遭受损失时,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损失的扩大。  ⑤保密义务:指合同当事人负有将通过确立合同关系而了解到的对方的秘密予以保守的义务。  2 、正确履行:  也称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履行合同义务。  ①履行主体正确(亲自履行规则);但在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接受合同义务的履行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时候,第三人作为合同履行的主体也是正确的。  ②履行标的正确(实际履行原则);  ③履行时间正确;  ④履行地点正确;  ⑤履行方式正确。  3 、亲自履行:指合同义务要由合同债务人向合同债权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代替。  4 、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①质量不时条款的履行;( 62 条 1 款: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②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2 款: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③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3 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④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4 款: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⑤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5 款: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⑥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 62 条 6 款: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5 、第三人履行  概念:第三人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履行合同义务的人或接受义务履行的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形。只要在合同中有约定,第三人就可以成为合同履行的主体。(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6 、价格变动的履行  概念:是指执行政府定价的合同,在合同订立后、履行前政府定价发生调整的,按照何种价格履行的问题。(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7 、不完全履行  概念: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全部履行因素进行履行的情况。  ①中止履行: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七十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②部份履行:(第七十二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③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8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

9,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平等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你好,1、全面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一规定,确立了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适当履行原则或正确履行原则。它要求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当事人受合同的约束,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是自明之理。法律谚语中有“契约必须遵守”的说法,而我国早先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8条第1款也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尽管《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相对应的规定在用词上有“全部”和“全面”的差别,但实际上表达了相同的意思。可以认为,新《合同法》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确认全面履行原则是对合同法基本原理的强调和重申。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上,我国曾经奉行过实际履行原则,是否全面履行原则就是实际履行原则呢?答案是否定的。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尽管有相同之处,但两者不是从同一个角度来认识履行的。按照实际履行原则,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合同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的标的履行,不允许以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代替实际履行。计划经济是决定实际履行原则的原因和主要理由,一旦脱离了计划经济,实际履行就失去了其作为原则的意义,而只是作为在特定情形下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方法。全面履行原则在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合同标的履行合同义务这一点上和实际履行原则的要求相同,但其并不禁止合同当事人变更和解除合同,也允许通过承担违约责任来代替实际履行,因为这也是合同自由的一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应该注意的是,全面履行原则尽管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但这只是一个总体性的要求,我们要避免以单一、片面的观点来理解全面履行原则,而这也正是我国《合同法》在合同的履行中规定另一个重要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理由2、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此规定可以理解为在合同履行问题上将诚实信用作为基本原则的确认。从字面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从内容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并没有确定的内涵,因而有无限的适用范围。即它实际上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内容极富于弹性和不确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体化,并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修正自己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从功能上看,诚实信用原则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在当事人就合同发生争执时,赋予法官较大的公平裁量权,如同给予了法官一张空白委任书,可以由法官根据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解释,直接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体现的是人们可以期待的交易的基础;也有人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是兼顾当事人双方的利益,求得利益的调和;另有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旨在谋求利益的公平,而公平就是市场交易中的道德。究其实质,法律不过是借用了“诚实信用”这个带有强烈道德色彩的词来寻求利益的均衡,促进交易,实现交易所带来的社会经济功能,是一种高超的法律技术。诚实信用原则最初在《德国民法典》就被作为履行合同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实践的丰富及理论研究的深化,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只有遵守诚实信用才是维护当事人自身利益的最佳方式,才是交易成功的最好保障。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不仅适用于合同的履行,而且扩及合同的订立、解释及所有与合同有关的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成为整个合同法甚至民法的基本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合同法以至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被称之为“帝王原则”或“帝王条款”。正因如此,《民法通则》第4条就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指导一切权利的行使和所有义务的履行,而《合同法》第6条又再次将其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1、债务人不得履行自己已知有害于债权人的合同,于此种情形,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2、在以给付特定物为义务的合同中,债务人于交付物之前,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存该物;3、在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预定条件履行时,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债权人,以便双方协商处理合同债务;4、在合同就某一有关事项未规定明确时,债务人应依公平原则并考虑事实状况合理履行。《合同法》第60条第2款对诚实信用原则作了具体化规定,即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护等义务。在传统民法上,这些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展起来的义务被称为附随义务。此类义务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合同的发展,于具体情形下要求当事一方有所为或有所不为,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于任何合同都可发生,而不受合同类型的限制。3、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合同存在的基础和环境,因不可归属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变更,若继续履行合同将显示公平,故允许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希望能帮助到你望采纳
文章TAG:合同法60条第二款合同合同法60

最近更新

  • 完税是什么意思,完税指什么完税是什么意思,完税指什么

    完税指什么2,什么叫完税价3,完税凭证是什么4,关税和关税完税价格有什么区别怎么计算公式怎样的5,关税完税怎样理解1,完税指什么完税是完成纳税义务的简称,意思就是税款已经缴纳完毕。2,什么叫.....

    继承 日期:2024-02-08

  • 转按揭贷款怎么办理,怎么转按揭贷款转按揭贷款怎么办理,怎么转按揭贷款

    怎么转按揭贷款房产抵押贷款流程及所需资料在房产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所需手续一、借贷双方签定借款合同(主合同);1、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并按指模);2、借款人出据有关合法证件;(包括房.....

    继承 日期:2024-02-08

  • 张振文,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葡萄酒学院的师资队伍张振文,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葡萄酒学院的师资队伍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葡萄酒学院的师资队伍2,给宝宝起名字要姓张振字辈大家帮帮忙3,长庆油田采一厂厂长是谁4,长庆油田采气5厂厂长是谁再加点个人资料更好分数可以多加5,长庆油田采三厂经济民.....

    继承 日期:2024-02-08

  • 东莞十大贵族学校,东莞有哪些贵族小学东莞十大贵族学校,东莞有哪些贵族小学

    东莞有哪些贵族小学2,东莞长安有什么贵族学校高中的3,东莞贵族学校有哪些4,哪里有贵族学校5,东莞有什么贵族学校6,广东东莞有哪些贵族学校1,东莞有哪些贵族小学明珠。东华。嘉玛。上西子论坛.....

    继承 日期:2024-02-08

  • 英国留学申请流程,英国留学申请流程英国留学申请流程,英国留学申请流程

    英国留学申请流程2,想申请到英国留学出国留学有什么程序呢3,英国留学签证申请最新流程是怎样的4,英国留学的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5,英国留学申请流程是什么6,申请英国留学的流程是怎样的1,英国.....

    继承 日期:2024-02-08

  • 直接看黄,一直看黄的颜色对眼睛有害吗只是颜色 别瞎想直接看黄,一直看黄的颜色对眼睛有害吗只是颜色 别瞎想

    一直看黄的颜色对眼睛有害吗只是颜色别瞎想2,有那个软件不用注册会员就可以直接看流氓片3,意淫的想法来了想撸看黄怎么办4,女生看黄的有错吗5,手机哪款软件看黄最有力6,看黄色对青少年有什.....

    继承 日期:2024-02-08

  • 陈昌永,陈氏昌字辈取个好听的男孩名字陈昌永,陈氏昌字辈取个好听的男孩名字

    陈氏昌字辈取个好听的男孩名字陈昌狂陈昌永2,我有个韩国老师名叫chungchangyong请问这个名字写成汉字是什么你直接问他,这样只有音译,没有他准确的汉字名字的陈昌永你好!姓郑读这个音吧Jun.....

    继承 日期:2024-02-08

  • 司法考试三大本,司法考试必备教材和资料司法考试三大本,司法考试必备教材和资料

    司法考试必备教材和资料司法考试必备教材和资料,包括三大本、法律汇编、历年真题和其他资料。??三大本市面上主流的教材有司法部的“三大本”以及各个培训学校的教材,笔者推荐司法部的“.....

    继承 日期:2024-02-08

婚姻排行榜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