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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理解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什么是强行性法律规定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08 17:46:4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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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强行性法律规定

对某行为进行限制或者明确的法律规定,就是具有强制性法律。

什么是强行性法律规定

2,什么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你指的应该是强制性规范,这是与任意性规范相对应的概念,指必须依照法律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包括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类.如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这个就属于强制性规定.或者第七十二条: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而任意性规范是指导性质的,可以自由选择做不做或者怎么做.如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什么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3,民法中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是什么意思

合同只有在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会被判定无效。强制性规定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 法律指:全国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直接发布的正式法规 区别于:地方制定的;法律中任意性规定;部门规章等, 范围相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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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是什么意思

4,什么是法律强制性规定

问题一:什么是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1、法律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相对。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2、举例: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得转让”,若甲、乙均分属两个不同的集体村民组织,甲与乙签定一份买将宅基地的合同,约定甲将自有宅基地一块转让于乙。甲、乙之间的合同约定则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3、强制性规定随处可见,在法律条文中多表现为:不得……,禁止……,等等,不胜枚举。 问题二:什么是法律的强制性作用 首先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 所以违法的行为一定违背道德,而违背道德并不全部违反法律, 法律也就是社会容忍的最低底线, 积极效果就是规范人们的行为, 因为没有绝对的自由,绝对的没有限制的自由其实就等于不自由,因为你可以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别人同样也能够如此, 所以用法律强制约束是为了让人们的自由能够得到保证。 只有别人无法侵犯别人,你的自由才会在这个限度内得到保证, 所以,有法律保护的自由才是自由, 消极影响就,人都是趋利动物,所以希望无限的得到利益,以至于人们普遍对于限制自己的强制性法律有抵触感,而产生抵触心理。 所以用强行法规定道德的最低底线 ,终极目标是为了保证人们的自由和权力,而影响也因为对象的不同而不同。 不能以一言以断之。 问题三: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强制性规定 有哪些 你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我们应该怎样去认定?要包括内容上违法,也包括形式上违法。 问题四: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规范性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区别结果分别是什么? 应该是效力性强制规范和管理性或者取缔性强制规范。前者指一个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这个行为一定是无效的,比如说卖淫就不能产生合法的效果。而后者则是指一个法律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不一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比如说黄牛卖车票。前者是绝对无效的,或者在行为作出后可以有效。所以说,买黄牛的车票不违法。 问题五:什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律] 对于“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把“强制性规定”的用语进一步明确其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法律规范原本进一步包含“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合同法解释二》用这一限制性解释,把管理性规定从强制性规定中剔除,在判定合同效力时“强制性规定”专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样,科学地缩小了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范围。避免了因把“强制性规定”同合同效力一律关联,疏于区分立法目的、过分干涉意思自治,造成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皆武断做出无效处理局面的继续出现。《合同法解释二》完善了合同无效制度,援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判定合同无效,就需要进一步确定“强制性规定”到底属于“管理性”的规定(又称“取缔性”)还是“效力性”的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确定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一般不作无效处理。 2 对已有认定方法的简述    准确认定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实施起来是个复杂的事情。强制性规定一般以三种情况出现。第一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直接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效力。第二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但引致或结合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第三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也没有引致到其他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更没有其他法律条文对其效力予以明确规定。 对于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区分方法,王利明教授提出三分法:第一,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管理性规定)。 以上规定,从正面归纳了什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简明、有序,有助于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此分法还只是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概括。法律明确规定无效的,合同当然无效是应有之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述归纳的第二种情况正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一致,但是如何认定“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至今缺乏明确的标准,从而导致第二种情况同第三种情况还是无从准确区分。 可见,上述论述有积极的意义,但依然没有满足到可以判断所有强制性规范的程度。 还有学者认为,可以从强制性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来对效力性和取缔性规定进行分类。也共分三类。第一类禁止性规定禁止的是“某一类型的合同行为”,当事人不得为该合同行为,因为对于此类型的合同行为,只要发生就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类禁止性规定禁止的是市场准入的主体、时间和地点问题,它与合同行为无关,相应的合同行为本身依然为法律所允许。第三类禁止性规定禁止的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合同本身依然有效,不能履行所要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这三类行为中,第一类为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后两者为管理性规定。 这些归纳给出了以禁止对象为分类的思路,具有积极意义,但其不周延更加明显,从而导致应用性的欠缺。因为“某一类型的合同行为”同“市场准入的主体、时间和地点问题”没有进一步区分。没有给怎样“对号入座”一个可以判定的特征导向。如对保险业、金融业的从业主体资格限制,违法从事保......>> 问题六: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有哪些 1、法律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相对。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2、举例: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得转让”,若甲、乙均分属两个不同的集体村民组织,甲与乙签定一份买将宅基地的合同 问题七:合同法中哪些是强制性规定 很少 违约金约定20%以上无效 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期限20年,超过无效 这个要靠自己总结才好 问题八:合同法中哪些条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法规,哪些属于管理性强制性法规 决定合同效力的,也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条款将导致合同无效,这里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条款并不在《合同法》中。 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的效力 辽宁开智律师事务所 那 伟 张丽荣 实践中,合同纠纷经常出现当事人以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确属无效合同,那么,如何适用该条确定合同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否应一概无效呢?因大量的强制性规定存在于各法律、行政法规中,绝对化的适用该条,不仅将导致大量不应无效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且因以该条主张合同无效的当事人中,其中不乏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恶意主张,如此也将导致恶意主张人获取了不当利益,不利于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护和交易的稳定安全。什么样的规定才属于“强制性规定”、当事人恶意主张无效能否支持,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适用违反强制性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应当慎重,具体从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必须是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当事人主张无效主观上不能具有恶意两方面进行衡量后,再作出认定。现就此观点阐述如下: 一、必须是违反了强行性规定中的效力性规定,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一)合同违反禁止性规定中的取缔性规定是相对无效,只有违反效力性规定才绝对无效。 强行性规定包括强制性规定与禁止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人们必须为某种行为;禁止性规定则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要求不得为某种行为。其中禁止性规定又分为效力性规定和取缔性规定。 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定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违反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取缔性规定又称管理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违反该规范的,并不当然导致合同绝对无效,只有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才能无效。 (二)禁止性规定中效力性规定与取缔性规定的区分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其是效力规定还是取缔规定,应当探求其目的而定,即“非使违法行为之法律行为为无效,不能达其立法目的者,为效力规定;而仅在防止法律行为事实上之行为者,为取缔规定。二者的具体区分标准是: 其一看法律规范的内容。如规范中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的,该规范属于效力性规范。 其二看合同违反的禁止性规定是针对一方当事人还是针对双方当事人。如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则不属于效力性规定。因为禁止规范是作为对该方当事人的“约束条款”来规定,只有违反方才应负该规范所确定的行政责任,另一方不需负行政责任,既然不需负行政责任,自然也就不应在民事上承担不利后果。 其三看合同规范所禁止的对象。如果规范所禁止的对象是行为效果,则是效力性规定;如规范所禁止的对象不是行为效果,只是行为手段或行为方式,或者禁止的是行为的外部条件如经营资格、经营时间、经营地点等,而允许有资格经营者或允许依其他手段、方式或时间、地点作出行为的,因此时规范本已不在于禁止行为效果的发生,而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举止,这类规范是管理......>> 问题九: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 您好!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请您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意见,全文如下: 伴随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进程,最高人民法院在数十年来民商事审判的实践中,越来越明显地贯彻鼓励交易、契约自由的合同法精神,倾向于保护合同效力,对认定合同无效的态度日趋谨慎。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强制性规定”限定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范围内,明确了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该司法解释实施后,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成为考量合同效力的关键,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引发热烈讨论。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和典型判例,可采取肯定性和否定性的正反两个标准,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详析如下: 【强制性规定分类】 首先,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规定与管理性规定,并非所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均一概无效,应判断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构成效力性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当然无效。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首次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的层面上,提出了应当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效力的观点。奚晓明院长在该次会议中指出:“强制性规定又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管理性规范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此类规范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但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因此,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强制规范的,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出台,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的司法态度。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5条亦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王闯法官对此作了详细阐释。王闯法官提出,我国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就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之间区分和效力形成的共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合同未必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意味着,司法解释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出效力性和管理性之区分,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该区分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效力性强制规范着重于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的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合同应被认定无效;而管理性强制规范着重于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违反管理性强制规范的,合同未必无效。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此类合同未必绝对无效。 【如......>> 问题十:什么叫《法律强制性规定》? 1、法律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相对。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 2、举例: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得转让”,若甲、乙均分属两个不同的集体村民组织,甲与乙签定一份买将宅基地的合同,约定甲将自有宅基地一块转让于乙。甲、乙之间的合同约定则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强制性规定随处可见,在法律条文中多表现为:不得……,禁止……,等等,不胜枚举。

5,什么叫强制性法律难道还有自愿性的法律吗

强制性法律一般是指公民必须承担的义务和权利。而有些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强制性的,比如说继承权,公民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义务方面比如说,快要到的植树节,也是法定的公民义务,但并不是一定要执行的,不执行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很多国家管理事项,需要公民出示自己的信息,这是强制性的。 公民为了宣传自己,主动披露自己的信息,这是自愿性的。

6,什么是强制性法律 法规

即无论你愿意还是不愿意,都必须执行的!
1、法律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相对。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依照法律适用、不能以个人意志予以变更和排除适用的规范。 2、举例:法律规定:“宅基地不得转让”,若甲、乙均分属两个不同的集体村民组织,甲与乙签定一份买将宅基地的合同,约定甲将自有宅基地一块转让于乙。甲、乙之间的合同约定则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强制性规定随处可见,在法律条文中多表现为:不得……,禁止……,等等,不胜枚举。

7,如何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原发布者:suijiazhuang3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区别如下一、相关概念(一)无效合同的概念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不产生履行效果的契约。我国合同法理论继承了大陆国家的传统民法理论,将无效合同分为绝对无效合同和相对无效合同。其中绝对无效合同是指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及违反公序良俗而成立的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本文所讨论的无效合同指的是绝对无效合同,它属于狭义无效民事行为的范畴。(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及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概念1、根据法律规范内容规定不同(主要指行为模式的不同)进行分类,可分为授权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1]义务性规范,就是规定人们应当依法作出或不作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在法律条文中常以必须、须、应该、应当、有……义务、禁止、严禁、不得、不应、不许、不准等词汇表述。而义务性规范又可进一步分成两类,即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指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禁止性规范,就是指规定人们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一般来说,义务性规范也是强制性规范。2、但笔者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所称的强制性规定和传

8,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一、强制性条款是指该条款的内容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不得对其改变或者变通的条款。强制性条款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是指法定记载事项下的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的。例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为法定记载事项,而《公司法》对该事项下的职权已经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内容即为强制性条款。公司章程在记载该法定事项时只能复述法律而不能对其做出变更——如不能将股东会的职权分配给董事会来行使。任意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非法定记载事项下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如果章程中约定了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那么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内容即为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二、分辨方法1、一般情形下,可以从《公司法》条文表述的用词和语句来认定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如公司法表述为:“不得”、“应当”、“必须”等,该规范绝大多数情况下为强制性规范(也有例外,下文还会讲到);如表述成“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则该规范为任意性规范。2.《公司法》表述成“为”,如“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或者不能明确判断强制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时,则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3.公司法的法律条文中有“必须”、“应当”等字样的,尽管不代表一定是强制性规范,但是在审判实践中,受制于我国的司法现状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缺位,同样一件事情法官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所以最好不要突破。4.《公司法》条文中未有“必须”、“应当”等字样,是否能够推论其为任意性规范?个人认为,不能就此推论其为任意性规范,而应该结合立法本意及事项性质等进行综合认定,并从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入手进行探究。
是属于强制性规定,法条的措辞用的是”应当“,而不是”可以“

9,什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法律

1 问题的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对有关合同无效情形进行了列举性说明,其中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对于“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把“强制性规定”的用语进一步明确其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法律规范原本进一步包含“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合同法解释二》用这一限制性解释,把管理性规定从强制性规定中剔除,在判定合同效力时“强制性规定”专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样,科学地缩小了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范围。避免了因把“强制性规定”同合同效力一律关联,疏于区分立法目的、过分干涉意思自治,造成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皆武断做出无效处理局面的继续出现。《合同法解释二》完善了合同无效制度,援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来判定合同无效,就需要进一步确定“强制性规定”到底属于“管理性”的规定(又称“取缔性”)还是“效力性”的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确定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一般不作无效处理。2 对已有认定方法的简述准确认定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实施起来是个复杂的事情。强制性规定一般以三种情况出现。第一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直接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效力。第二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但引致或结合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第三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也没有引致到其他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更没有其他法律条文对其效力予以明确规定。对于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区分方法,王利明教授提出三分法:第一,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管理性规定)。以上规定,从正面归纳了什么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简明、有序,有助于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是,此分法还只是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概括。法律明确规定无效的,合同当然无效是应有之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上述归纳的第二种情况正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和第四项一致,但是如何认定“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至今缺乏明确的标准,从而导致第二种情况同第三种情况还是无从准确区分。 可见,上述论述有积极的意义,但依然没有满足到可以判断所有强制性规范的程度。还有学者认为,可以从强制性规定所针对的对象来对效力性和取缔性规定进行分类。也共分三类。第一类禁止性规定禁止的是“某一类型的合同行为”,当事人不得为该合同行为,因为对于此类型的合同行为,只要发生就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二类禁止性规定禁止的是市场准入的主体、时间和地点问题,它与合同行为无关,相应的合同行为本身依然为法律所允许。第三类禁止性规定禁止的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合同本身依然有效,不能履行所要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这三类行为中,第一类为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后两者为管理性规定。这些归纳给出了以禁止对象为分类的思路,具有积极意义,但其不周延更加明显,从而导致应用性的欠缺。因为“某一类型的合同行为”同“市场准入的主体、时间和地点问题”没有进一步区分。没有给怎样“对号入座”一个可以判定的特征导向。如对保险业、金融业的从业主体资格限制,违法从事保险业或者吸储的按照这种说法完全可以认为是对“市场准入的主体、时间和地点的限制问题”,这似乎是有效行为了。(因为,无法知晓这属于某一类型的合同还是 “对市场准入的主体、时间和地点的限制问题”。)但事实上为了保障特别重要的公共利益,为了维护金融秩序,此行为是应认定行为无效,显然是效力性规定而不是管理性规定。3 重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方法第一,从公法对私法的必要规制看效力性规范。比如:公法若是大街马路上偶尔出现的威武而安静的交警,那么私法可看做大街上马路上的车辆、行人。后者各行其道,轻松、自由欢快。前者,安静地巡视着,保障道路的畅通和后者的安全。如果一个汽车发动机不小心熄了火,一下子没有启动起来。交警往往会过来帮助推车,让发动机发动,继续前行,保持路面畅通。这是公对私的干涉,但是管理性的,就像合同法里的管理性规范,通过补正手段让合同继续履行。但是,如果一个汽车,占道逆行,撞坏了另一辆汽车。这时,交警就可能要把该肇事汽车拖走,而不惜牺牲该汽车继续前行的权益。交警动用拖车等处罚措施,就像合同法的强制性效力性规范的动用。而交警的劝导和帮助,则是管理性规范。如果交警过于频繁地动用处罚措施,不时地封路拖车;那么,将会造成很多车辆、行人无法顺利达到目的地,车辆行人就没有了自己自主的预期。相反,如果交警过于“无为”,任凭车辆横冲直撞,那么道路也会是凶险异常。交警的处罚和帮助两种方式要有良好的平衡。所以交警在无碍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要尽可能地少封路、拦车,从而让车辆行人走得了、走得好。同样公法对私法的规范进行规制就是通过强制性规范来进行。依法律的强制性效力性规范宣告合同无效,是公法性权力对私法意思自治权利的彻底否定,打破了当事人对自我财产的处分安排,使合同利益落空。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公平正当的社会秩序,这是必要的手段,但又必须慎重使用,否则会造成背离立法目的,侵害弱小者利益,有损交易安全和资源的顺畅配置。所以,把强制性规范进一步自分为强制性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等就应运而生了。第二,认定强制性效力性规范的标准必须符合“悖法性、策源性、失补正性、当罚性”四要素。首先,如前所述强制性规定本身直接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效力;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但引致或结合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皆属于确定满足以上四要素的效力性规范。其次,对于触犯合同无效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构成四要素的理解。一是“悖法性”。悖法性是指同法律、行政法规(不包括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条款或原则相违背。如果违反的是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律,则不能直接以违反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为依据来判断合同无效。这时候,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可以作为启迪思路的参考。审查该部门规章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如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那么,很可能该行为也直接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此时则可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为由判断合同无效。如损害公共利益可为判断合同无效的理由。如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符合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的原则精神。如实行地方保护的法规。则虽然违反了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可以直接以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据为由,认定合同有效。二是策源性。策,中国古代赶马用的棍子,一段有尖刺,能刺马的身体,使它向前跑。也有谋划,筹划之意。如策应。源,水流起头的地方如河源,泉源,源远流长,饮水思源。所谓策源性在文中意指规范自始即对行为及结果持根本否定的态度。即史尚宽所说,效力规定着重违反行为之法律行为价值,以否认其法律效力为目的;而取缔规定(管理性规定)着重违反行为之事实行为价值,以禁止其行为为目的。判断是否具有策源性的方法,一是看规范侧重的是管理行为还是目的性行为。(或者管理行为的本身也包含目的行为。)不可容忍目的行为的,为具有策源性质的规定。二是具有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重大利益的直接触及性。三是一般规定侧重的是行为的内容,对主体资格鲜有规定,除非该主体资格事涉特别保护,并在合同关系中造成主要实质要件的欠缺,直接造成内容的不可容忍。三是失补正性。从立法目的看,如果是为了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而不是为了侧重内容的本身,并且其本身结果的出现并非不可容忍,甚至结果本身还有促进流转的益处,则是管理性规定。这管理性规定具有事后的补正性。所谓失补正性是指行为本身及其结果自始受到严厉的否定性评价,不得补正后有效。四是当罚性。所谓当罚性是指:该规范所指的行为,必须处罚,否则其行为及造成的结果“继续存在”会造成严重危害。如果禁止履行的已经实际履行了,在不违反合同法五十二条一至四项的条件情况下,为不当罚。比如,建成并实际验收合格的建筑物,无资质的建筑承包人得按照合同主张权利。这时,由于建筑承包人已经按要求验收合格,并没有因为其主体资格缺乏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至于其应当履行行政上的管理手续,即要求申领相应的资质证书则是行政管理上的问题;虽然没有相应资质证书,在合同履行的实质要求都成就的情形下,却还用没有资质证书为由去断定合同无效,并按照合同无效来处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会构成过度干涉当事人意思自治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虽然字面上是把“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合同认定为无效,但处理方式依然参照合同有效。所以,对于“不应当罚”的情形,不可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应该是效力性强制规范和管理性或者取缔性强制规范。前者指一个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所以这个行为一定是无效的,比如说卖淫就不能产生合法的效果。而后者则是指一个法律行为虽然违反了法律规定但不一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侵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比如说黄牛卖车票。前者是绝对无效的,或者在行为作出后可以有效。所以说,买黄牛的车票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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