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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解读答案,劳动合同法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17 09:33:1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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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

新劳动合同法2008.1.1就开始实施了,

劳动合同法

2,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不是的,第三次单位不主张签是没有用的
是的。劳动者符合以上两种条件就可以申请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说上了保险,企业一样是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3,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颁布于2007年6月,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分8章98条,分别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及集体合同、劳动派遣等着了详细的规定。若有关劳动方面争议,可找劳动关系专家钟怀生律师。

劳动合同法

4,劳动合同法83条解读

1、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2、小李是否可以得到3*5000=15000的赔偿金。 3、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解约,可以得到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事实上,公司无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还应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即半个月工资的双倍。

5,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

答:这是禁止同一个用人单位对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多次约定试用期的规定,此条款是防止不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无论是离职再返回、解除合同再招用、调岗升职还是其他情况,都应适用。
是的,这应该是同一单位

6,劳动合同法相关案例分析解答恳请行家赐教

案例一:最好能将李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公示出来,这样才能了解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性质是什么?如果协议书上他明确提出自愿辞职,那么他的主张不能成立;如果协议书上仅仅是说希望和公司协商,在公司愿意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他将离职,那么他的主张可以成立。案例二:1、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只有设立低于一个月的试用期;用人单位多与杨女士约定了2个月的试用期,应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向杨女士支付赔偿金。2、由于杨女士入职已超过一个月,公司认为杨女士工作表现不理想时,应在给杨女士进行培训或换岗位后,仍认为不符合要求(应有事实依据证明其不符合要求),方可予以辞退;辞退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并再赔偿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一:(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案例中幼儿园以安某违反了该幼儿园《员工手册》中的“合同期内不准结婚”的规定为由与安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对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惩罚性解雇。针对这一问题,单位的这一条款是不合理的。如果用人单位无法对这一条规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作出有效举证,而劳动者能证明自己并未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员应该支持劳动者的这一主张。(2)幼儿园解除与安某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不成立的。因为这一条款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是无效的合同条款。自然人、企事业组织可以自主协商签订合同,但这种自由必须以不违法为前提。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姻法》更为明确地指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此可见,公民只要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就可以自主决定同何人在何时结婚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劳动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该条款应属无效。(3)请求合法。理由同(1)。单位不能提出有效证据证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因此,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额双倍经济补偿金,即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六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案例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例中,合同期限为一年,因此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案例中公司要求杨女士交500元押金是不合法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即时解雇劳动者,应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7,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详细解释531

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各种观点激烈交锋。最后劳动合同法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对经济补偿作了明确规定。  一、 经济补偿的性质  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一种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作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经研究,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是一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社会氛围。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劳动者付出劳动得到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基本能体现劳动者的贡献。  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短期劳动合同普遍化的问题。实践中,短期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的范围  (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作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作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意见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在保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外,也作了一定限制。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以照本法第三十八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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