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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典关于一房二卖,一房二卖 合同效力 和物权法物权法很多 主要从哪几条分析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0 20:07:2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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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房二卖 合同效力 和物权法物权法很多 主要从哪几条分析

把握民法最重要思想之一:物权与合同相分离,物权是否转移只看物权法,合同是否成立只看合同法,这是罗马法中的要义,我国法律基本抄袭人家的,所以要去寻根溯源。合同成立否:A主体合格B意思表示有效C标的合法D没有法律规定消极要件等。ABCD同时满足,合同就是成立的,所以两个合同都成立。物权变动否:对于不动产所有权:A合同B登记 AB同时满足时,物权就是转移了。题目中,白某仅满足A,但是王某满足AB,所以王某取得所有权。“由于房产工作人员不在,未办成房屋产权登记”主观因素,法官不会考虑,因为当事人如果是个正常人就会知道房产登记是多大的事,等多久也要等呀。这句话是废话

一房二卖 合同效力 和物权法物权法很多 主要从哪几条分析

2,法律咨询一房二卖

第一,既然房子都没有过户,那李某仍是房子的所有权人,既然你通过更改协议的方式转卖给了张某,张某可以向法院起诉李某,追究他的违约责任和请求他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协助你完成过户手续,第二,杨某在房管局的登记只是预告登记,在预告登记的三个月内可以阻止物权变动,也就是说登记过的房子无法过户或抵押,这个问题可以有房产商或李某出面协商杨某,请求杨某撤销登记,第三,如果李某拒绝,可以追究他的违约责任,要求退款和承担损失,第四,如果杨某拒绝更改,而李某同意更改,那么房子无法过户,杨某仍无法取得所有权,预告登记在三个月内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预告登记将失效,这样张某就可以办理过户了!一房二卖,是民法中很常见的情况,不要担心,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你的合法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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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房二卖的情形及对应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一房二卖的情形及对应的法律责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可以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一房二卖的情形及对应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4,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新规定有哪些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一房两卖新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 先后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 三,一房二卖行为法律规范: 一房二卖是指出卖人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卖给两个不同的买受人。又称房屋的二重买卖。

5,一房二卖是什么意思

现实中经常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但是一房二卖除了可能会涉及民事上的违约、赔偿责任以外,还可能会触犯刑法上的诈骗,应当尤其警惕。一房二卖,就是指将一套房产卖与多个购买者,它除了具有合同上欺诈的嫌疑外,还具有与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极为相似的一些特征。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一房二卖之所以会涉嫌合同诈骗,是因为它也具有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的特征。但是,一房二卖是否会构成合同诈骗,还需要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予以考察。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两笔房款的意图。若只是为了获取更高利润,应该属于民事范畴,而不以刑法论罪。但如果出卖者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不履行房屋交付和过户义务,逃匿和拒不退还购房款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当事人还是应当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勿为小利而犯大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只要房子手续齐全就是可以上市交易的。 至于价格方面,恐怕只有去咨询当地房产中介,一般咨询3-5家,就可以了,一般他们的估价都差不多。如果你急买,就在在他们的估价上再加2-4万元,就可以了,一般一个月左右可出售。如果不急买,就加3-5万元。按这个方法就不会买亏,一般2个月左右出售。 手续方面。如果签订合同时,必须出具户主身份证和房产证原件(房主不能到场的要出具售房公证书或委托书)。过户时,必须户主夫妻双方到场,出具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身份证,银行账号。合同时间:如果房产有抵押,一般签订15个工作日之内,没有抵押的,一般签5-10个工作日。 费用。现在卖房,卖方和买方谈的一般都是房产净落价,买方承担所有过户费用,这样便于谈价,算账,结账。实际过程中,也都是这样的。 注意问题。房屋钥匙不要随便交付他人,过户之前不要和买方产生金钱来往,确定收到房款后,才在最后环节签字,建议找家中介公司,省时,省心,安全。不要签独家委托,公证,代售之类。 另按揭贷款也是安全的。要在借款合同签之后,再过户!

6,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一房二卖如何规定

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当事人名称、商品房的基本状况、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等。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的,有限度的体现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应当估计到一方违约而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既不得约定与损失不相称的违约金数额,另一方面若违约金低于损失,又可以申请适当增加,这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扩展资料: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济南二手房房价飙升,出卖方找多种借口不履行合同,不再出售房屋,对此法院认为,应当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保护交易安全和稳定性,不能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对于想借违约行为获得高额收益的违约方,在判决继续履行合同的同时,违约方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e68a84e8a2ad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31333431356132管理办法》及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规定,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优先满足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而是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者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一房二卖”如何判?济南公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抄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2113又将该房5261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4102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1653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2、首先在《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里,各方的身份如下是不一样的;在贷款合同里,银行是贷款人,消费者是借款人;在担保合同里,开发商是担保人、银行是担保权人、消费者是债务人;在抵押保同里,消费者是抵押人,银行是抵押权人。3、就是说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担保贷款合同都被解除的要将购房贷款的本金利息直接退还银行,将购房款退还购房人。

7,民法一房二卖案例题详解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某市商业街开发了一幢商品楼,售价4000元/m .某甲选中了其中一套三居室,双方签定了购房合同并于2004年2月1日办理了付款交房的手续,并且约定一年之内办理所有权证书。 某甲因公需要出国一年,为了方便房屋的维护,某甲在2004年2月18日将房屋钥匙交给A公司下属的物业处保管。3月份以后,该市的楼价大幅上涨,商品房供不应求。3月5日,A公司售楼人员某乙从物业处取走了某甲房屋钥匙,打开房门让购房者参观选购。该房屋被某丙看中,某乙以A公司名义与某丙签订了购房合同,双方于3月30日办理了交房付款手续,并于次日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某甲于2005年5月回国后发现本属于自己的房屋已被他人居住,十分气愤,手持购房合同要求某丙腾退房屋,遭到某丙拒绝。某甲找到A公司交涉,A公司负责人表示“一房二卖”的确是自己的工作人员所为,向某甲道歉并表示愿意按照合同约定返还某甲的全部购房款及利息,但拒绝某甲要求返还房屋的请求。 根据上述案例,请回答: (1)A公司与某甲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A公司与某丙的购房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谁?为什么? (4)A公司应对某甲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为什么? [分析] 本案内容比较多,有物权又有债权,涉及多方当事人,里面还有附期限的合同,甚至可能还有表见代理等。因此,建议最简单直接的方法是从问题入手,反向思考。 第一问,某甲的合同有效否? 直接看案例,完全符合四个有效要件:行为人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直接可以得出结论:有效。 第二问,某丙的合同有效否? 如果先不考虑甲之前买了房子,然后又出国又交钥匙这些干扰,就直接想:一个叫某丙的人跑到A公司要买间房子,公司拿出房子,某丙交钱买下,还办理了登记。这跟某甲买房时的情况完全相同。可以直接判断合同有效。 但是问题就在于那间房子已经卖给了某甲。A公司有没有资格把那套房子拿出来再卖给某丙? 首先,考虑:A公司如何才有资格卖一间房子呢?当然,公司必须有房子的所有权。如果公司没有房屋的所有权,就不能卖。 那么,那间房子的所有权在公司手中吗?案例中某甲与公司签定了购房合同,合同有效并且钱也交了,钥匙也拿到了,那房子就属于某甲了吗?我们是否可以认为这个有效的合同就必然导致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呢?显然,合同的有效和物权的转移不是必然的。因为,合同有效的要件和物权转移的要件是不同的。合同要件是上述的四项;物权转移的要件则依动产和不动产而不同。 本案是房屋的所有权问题,这就要考虑不动产所有权如何才能转移。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移必须登记,非经登记,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即虽然某甲和A公司签定了有效的合同,但没有经过房屋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就不转移,所有权还是属于A公司。 因此,A公司是合格主体,有资格卖那间房子。其他条件也符合法律规定,故某丙的合同有效。 此时如果我们对刚才的分析还不清楚,可能还是有疑问:怎么两个合同都有效?到底哪个算数?这是我们习惯认为必须有一个有效一个无效才行,再次重申:合同有效不必然导致物权转移。两合同都可以有效,不用考虑公司有没有办法履行,他不能履行可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无法履行和合同效力是不矛盾的。 第三问,房屋所有权归谁? 从上已知A公司与某甲的合同虽然有效,但某甲并未办理登记,也就未取得房屋所有权。某丙与A公司合同有效,而且某丙办理了登记手续,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第四问,A公司对某甲承担什么责任? 因为A公司与某甲先前存在有效合同,该合同受法律保护,A公司违反约定将房子又卖给某丙,并且未按约定办理登记手续,故可认定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这里有些人可能会以为A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为A公司在与某丙签约时具有过错(明明房子已经卖给了某甲,又要卖给某丙),导致了最后某甲的合同无效,似乎符合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仔细研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就会发现错误所在。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因于缔约之际具有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而对他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见,从头到尾只是一个合同,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事,不涉及第三人。某甲的合同不能和某丙的合同搅在一起。 这里再区分下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要求合同最后不成立、无效或被撤消。违约责任前提是合同有效,有效合同才存在违反的问题。 以上是本题的分析过程,答题中应简单明确,不必这么罗嗦。将答案附下: [答案要点] (1)A公司与某甲的购房合同有效。该合同订立时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其他方面也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 (2)A公司与某丙的购房合同有效。虽然A公司已将房屋交给某甲,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A公司仍然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因此,合同主体仍然是合法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实、自愿的,合同内容和其他方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 (3)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归某丙。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准。某甲虽然拿到了房屋钥匙,但是并未登记,所以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而某丙不仅有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且进行了登记,所以某丙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 (4)A公司应当向某甲承担违约责任。因其“一房二卖”和逾期未办理所有权证书的行为构成违约。 最后讨论下合同成立、有效、生效和无效几个概念。 一般认为双方合意则合同成立; 该合同如果是依法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则有效,否则无效或效力待定; 一般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时即生效,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熟时或期限届满时发生效力。 有效的合同可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但不一定就必然产生,即未必生效。比如,双方约定租赁房屋,附条件如其中一方子女出国,则将房屋租给对方。双方合意,合同成立,也有效,但并未立即生效,还要等子女出国后才能生效。摘自:http://edu.qq.com/a/20060731/000208.htm
这是哪里来的结论,要区分什么类型的法律规定,强行规定当事人的约定不可能规避.比如,物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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