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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和合同法案例,代理法案例分析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3 02:34:34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代理法案例分析

甲公委托乙公司购买水泥是否签订委托合同或委托手续,相关材料上是否写明购买水泥的价格限制?该纠纷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第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二乙公司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确实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并且乙公司代理的事务在委托范围内,乙公司与水泥厂买卖合同的义务应由甲公司实际承担。

代理法案例分析

2,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本合同主体不适格,即张某不具备买卖摩托车的行为和认知能力,主体不符合构成该合同行为的适当主体,但是如果张父事后认可或追认其子行为有效,买卖合同可以认定有效,此为效力待定合同。而事实上,张父拒绝认可此行为,因此买卖合同此时成为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的补救或赔偿措施:恢复原状,本案中即为返还原物摩托车,如果李某已变卖摩托车,则要返还全部价款。当然,这里李某的受让人还必须是善意取得,否则可以申请强行返还原物。不知说明白否,法律要件都是前提,而前提又都不是单一的,尤其如果前提涉及到主观方面的时候,很多种情况。

合同法的案例分析

3,合同法案例

1、乙工厂登记的商业广告属于要约;甲愿以5万元购买该车是承诺;合同成立的时间:2004年5月15日。 2、甲和乙在2004年5月15日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于当日生效。 3、应由工厂承担。因为汽车属于动产,动产在未交付前,其所有权还属于工厂。 4、可以。因为乙工厂所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的问题。 5、甲可以要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因为工厂交付的汽车有缺陷问题,已经构成违约;但定金属于合同订立是约定的条款,不能要求其返还,否则,甲构成违约。 6、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该损失的性质属于因违约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 7、不能。根据《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甲只能要求对方赔偿违约金或者定金。
:《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被告利达汽车修配厂未经报主管部门批准和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鉴定、批准、检验合格、开具准予生产的证明,也未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照,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核发经营汽车的营业执照,私自组装汽车并出售,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被告汪某明知该汽车是私自组装,属违法商品,仍然代其出售,也是错误的。因此,人民法院判令代理人汪某与被代理人利达汽车修配厂负连带责任是正确的。

合同法案例

4,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Adam是一个未成年人,为了与Ann订婚他预定了一个价值昂贵的价值,当然在他的能力范围之内。结果事后,珠宝商却拒绝交货,理由是Adam是未成年人不具有订约的能力,所以合同无效。 (a)问双方合同成立了没有?Adam能不能要求珠宝商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双方的合同不成立,Adam不能要求珠宝商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不成立的原因是合同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的一种。就合同行为而言,一个有效的合同必须:1. 缔约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 按法律规定需要具备相关形式要件的,符合形式要件。而根据我国法律,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显然买昂贵的戒指属于大宗交易,超出了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所以合同不成立。
1、有法律依据,甲油料厂可以要求对方继续履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有法律依据。合同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3、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本案中未出现这三种情形之一,所以应当继续履行。

5,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寻求专业解答

1.委托合同有效,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题中甲乙公司委托收款的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不要式合同,根据《合同法》中不要式合同成立、生效时间同诺成合同一样,在合意达成时合同即成立。根据题意,双方达成协议,且乙公司也按照合同进行履行,说明合同有效。2.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乙公司已按照委托条款收取了货款,并负有保管、转交义务。按照《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中规定:“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结合题意,乙公司车辆被盗与货款失窃并不直接法律上的关系,该事故应归责于乙公司司机没有尽到保管义务或保管不力造成甲公司的损失,所以应当赔偿。3.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虽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但其仍负有其他义务,如支付费用、接受委托事务的结果、赔偿损失等,这些义务与受托人的义务是相对应的。因此,无偿的委托合同也是双务合同。按照题意,不管甲公司是否支付报酬都不能成为乙公司拒付货款的理由。
<<合同法>>第二十条第(四)款:"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失效;"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耍约人同意要约的意示表示。" 1,商人甲发出的是附条件生效的要约,即电汇55万美元到其帐戸。谁满足了这一条件,那么商人甲在款到后15日内,就会向谁交货。 2,商人乙作出的承诺不符合商人甲发出要约的意示表示,即其作出的成诺不能生效,或者说商人乙还没有作出承诺。商人乙虽汇了55万美元,但并没有汇进商人甲的帐户,该款项仍属商人乙掌控,该行为实际上是对商人甲的要约内容作出了实质性变更。甲的意思是款到交货,而乙的意思是交货付款,两者表示的意思大相径庭,根本就没有达成一致。 综上所述,商人甲与商人乙采取要约丶承诺方式订立的合同,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能成立。

6,合同法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1、不行。合同的相对性,合同是全宇公司和天鹅公司签订,并不涉及到大兴公司。2、定金条款部分有效,有效金额26万。合同法规定定金不超过合同金额20%。3、多出的5台电视应退给全宇公司。因属不当得利。4、20台受损彩电损失由天鹅公司承担,因为合同采取天鹅公司送货方式且没有特别约定,货物交付前的风险由天鹅公司承担。案例二:1、钱某与孙某的买卖合同有效。孙某是善意取得。2、孙某有古董所有权。孙某是善意取得,自取得之日起取得该物的物权。3、形成动产质押法律关系。4、该约定无效。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5、形成无因管理法律关系。6、向钱某请求付款。合同相对性,施工队只与钱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7、提出给付之诉。
1、(1)能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因为大兴公司与全宇公司构成委托代理关系,是间接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其效果间接或直接归属于委托人的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第二款规定,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大兴公司委托全宇公司采购500台彩电,全宇公司以自己名义采购500台彩电后交付给大兴公司完成了其代理行为,其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由大兴公司承担,固天鹅公司有权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 (2)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不具法律效力。《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为130万元,定金为30万元,定金约为主合同标的额的23%,超过了担保法规定的20%,所以不具法律效力。 (3)大兴公司应当将5台电视机返还给天鹅公司。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电视机是由于天鹅公司员工工作失误所致,并不是合同约定的,基于此,大兴公司多收的5台电视机构成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人。因此,大兴公司应当将5台电视机返还给天鹅公司。 (4)应由天鹅公司承担损失。《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合同约定由天鹅公司采取送货方式,20台电视机是在送货途中造成损坏的,因而20台电视机的损失由天鹅公司承担。

7,关于民法代理的案例分析谢谢

一、1、“Z省某县食品公司委托于某到山西采购1万公斤辣椒干。”于某有权代理的权限范围是一万公斤。 2、本案中9万公斤的代理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二、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新嵩供销社有理由相信于某有代理权,因此购销合同有效。三、处理意见基本和楼上这位同志相同。1、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2、新嵩供销社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辣椒干,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该赔偿食品公司因此造成的损3、根据《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本案中通知停止发货后,供销社发来的5万公斤辣椒干的毁损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 本案中所涉合同属可撤销合同。木材公司利用进出口公司急需木材之机,以高价卖出木材,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经理提出该合同无效是不正确的。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 进出口公司不能请求撤销合同。《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进出口公司自知道该事由后一年半仍未请求撤销,其撤销权已经消灭。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撤销该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此受理机关不能撤销该合同。 (4)如果本案中合同标的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 在合同标的为国家禁止采伐树种的情况下,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无效。 (5)在(4)的情况中,本案应如何处理? 在(4)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中的标的木材与相应价款没收归国家所有。
1、1万公斤的代理是有权代理,9万公斤的代理是表见代理。2、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购销合同有效。3、(1)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各自的义务; (2)新嵩供销社提供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辣椒干,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应该赔偿食品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 (3)根据《合同法》第148条规定,通知停止发货后,供销社发来的5万公斤辣椒干的毁损责任由出卖人承担。顺祝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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