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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一年除斥期间,合同法中撤销权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6-29 21:11:4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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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中撤销权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是除斥期间。而且是不可变期间。五年的意思就是说,如果过了五年你也没有发现这个问题,就彻底不能再提了。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也就是说五年内的某一天你知道了这个事情,那么可以适用一年的除斥期间。过了五年,就不能适用了。

合同法中撤销权的一年期限是除斥期间还是诉讼时效

2,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故而,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3,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是多久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是五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那么在这个法定期间届满时,该民事权利的消灭。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例如:《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五年就是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是多久

4,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会有什么影响

合同撤销权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

5,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是什么意思

除斥期间是对权利行使时间的限制,一年除斥期间也就是说这个权利应当在一年的期限内行使,不然的话就自动归于消灭,这个权利就没了。除斥期间是一个民法中常用的概念,主要的立法考虑就是希望权利人能够及时的行使权利
就是说过了一年后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消灭,也就是说不再具有该项权利。
简单来说,可撤销合同当受到除斥期间限制时,法院一般是不予受理的,因为只有到除斥期限过后才能撤销合同。此时当事人主张诉讼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除斥期间是对权利行使时间的限制,一年除斥期间也就是说这个权利应当在一年的期限内行使,期间内不存在中止、中断、延期等情形,不然的话就自动归于消灭,这个权利就没了。

6,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赠与合同一年内拥有撤销权这个一

首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而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根据你标题引用的法条,其出处有两种可能:1、是合同法第192条关于赠与人单方撤销权之规定。(注意法条原文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撤销权属于典型的形成权,仅依赠与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果,适用除斥期间2、如果你指的债权人是赠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那么该出处就是合同法第74-75规定的债权人对于合同保全的规定。对于此问题,理论界、实务界至今仍有争议的,因为如果认为该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那么由于形成权的行使使得法律关系的变动仅指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变动的是相对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很难被称为形成权,特别是司法考试2005年卷三第58题C选项直接否定了该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故通常不认为该撤销权是形成权,而对此性质比较流行的说法是该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既然司法考试不认可形成权的性质,那么其就不能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故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中止、中断、延长。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学过这个的都记得,呵呵
首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而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根据你标题引用的法条,其出处有两种可能:1、是合同法第192条关于赠与人单方撤销权之规定。(注意法条原文是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此撤销权属于典型的形成权,仅依赠与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果,适用除斥期间2、如果你指的债权人是赠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那么该出处就是合同法第74-75规定的债权人对于合同保全的规定。对于此问题,理论界、实务界至今仍有争议的,因为如果认为该撤销权属于形成权,那么由于形成权的行使使得法律关系的变动仅指在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后果变动的是相对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债权人的撤销权很难被称为形成权,特别是司法考试2005年卷三第58题c选项直接否定了该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故通常不认为该撤销权是形成权,而对此性质比较流行的说法是该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既然司法考试不认可形成权的性质,那么其就不能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故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中止、中断、延长。

7,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是多久

《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三条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第七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 综上,《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 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 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破产财产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通过比较,可以发现民法通则规定的相对人的撤销权,是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撤销权,相对而言,他们要比第三人更容易认识到合同的可撤销理由,因此仅规定其撤销权从行为成立时起算,时间较短且固定。而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但是二者撤销权的起算时间不同。合同法上债的保全范围内债权人撤销权则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起算,同时规定了一个五年的最长除斥期间;而破产法上的撤销权仅自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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