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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合同法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10 01:19:38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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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通常情况下你应承担违约责任,你的工厂被取缔责任不在对方。如果在签署合同时,对方就知道你的工厂是不符合产业要求的,存在被取缔的风险,那么,在此情况下,对方也有责任。
需承担违约责任详情请电话咨询 纵横法律网-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唐晓华律师
你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按照合同条款违约责任来处理。免费咨询,有问必答。 纵横法律网-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邓海峰律师
对的..应当负责..如果你厂卖方,就需要承担退回货款、违约金等相应款项..不过可以把情况告知对方,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尽可能协议处理..

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2,经济法中 合同法的各项条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济法中 合同法的各项条例

3,求一条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条文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的范围,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纵横法律网 王科峰律师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
竞业条款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法规的规定、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这样做税款抵扣和税务审计的时候会出问题的,合同主体和发票主体对不上。

求一条与合同有关的法律条文

4,请高人简单介绍合同法的法规

合同法考点提示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佃大第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又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要特别注意。 律师资格考试中合同部分的内容占相当的比重,在1999年和2000年的考试中各占60分多。其题型有选择、文书制作、案例分析等可大可小,非常灵活。 一、合同法总则部分 1合同法的适用。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为合同的主体扩大,包括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二为合同的种类增加。另外,要特别注意合同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溯及既往”地适用。 2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关于超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 (2)合同内容。要注意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规定。 (3)合同的形式。要注意合同法不强调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4)要约、承诺。要约和承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方式。过去三部分合同法对要约、承诺都没有规定,这次合同法以要约、承诺作了具体规定,要重点掌握。主要有要约和承诺的要件、撤回、撤销、生效和失效。 (5)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负的责任,参见〈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 3合同的效力。 (1)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经批准、登记时生效。 附生效条件或附始限的合同自合同条件成就或者期限届至生效。 (2)无效合同。要熟练掌握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况。 注意合同无效的第一种情况:以欺诈、胁近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这里以损害国家利益为无效的要件,如不损害国家利益则为可撤销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掌握五种可撤销的情况,尤其要注意后三种情况,合同法只赋予受害方撤销权。 (4)合同效力待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主体有问题(第47条);二是代理、代表方面的问题(第48——第50条);三是有权利瑕疵(第51条)。 4合同的履行。 (1)履行的几个原则。 (2)履行的规则。国家定价发生变化时的履行规则、质量、期限、地点、方式、价款或酬金规定不明时和履行费用负担不明时的规则。 (3)抗辩权。要掌握三个履行抗辩权(第66、67、68条)。 (4)代位权(第73条)和撤销权(第74条)。要重点理解、掌握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 (5)合同的担保。要重点掌握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5合同的变更与转让。要重点掌握合同的转让。 6合同的终止。 (1)终止的几种情形。 (2)合同的解除。掌握法定解除的几个条件(第94条)。 (3)合同解除的程序。 (4)合同解除后的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的前提条件为合同有效,原因条件为违约事实客观存在,不以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 。 (2)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赔偿损失、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3)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4)违约责任免除。不可抗力、负责条款、法定的经过失免责。 8合同纠纷解决。 注意我国为“或审或裁”制和“一裁终局”的仲裁原则。 9时效问题。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的诉讼和仲裁时效为4年。 二合同法分则部分 共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最重要的是买卖合同,其次要重点掌握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和新规定的几种合同类型如行纪、委托、融资租赁和居间合同。对于具体的合同,一要掌握基本规定;二要掌握法律的特别适用;三是掌握新的规则(如不动产留置权)。 三新〈合同法〉与〈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民法通则〉的不同 1在违约责任上的不同; 2在合同主体的不同; 3在解除条件、程序上的不同; 4在转让规则上的不同; 5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不同; 6在无效合同后果处理上的不同; 7除斥期间起算时间不同,等等。

5,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都有哪些规定

由主体、和内容构成。   主体:参加合同关系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之争总是围绕着一定的对象所展开的,没有一定的对象,也就没有权利义务之分,当然也就不会存在法律关系了。   合同包括行为,物,财产,智力成果。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是合同主要条款所规范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种行为,同时要求义务主体做出某种行为或者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合法权益。当权利受到侵犯时,法律将予以保护。一方面,权利受到国家保护,如果一个人的权利因他人干涉而无法实现或受到了他人的侵害时,可以请求国家协助实现其权利或保护其权利;另一方面,权利是有行为界限的,超出法律规定,非分的或过分的要求就是不合法的或不被视为合法的权利。权利主体不能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为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或侵犯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2、义务   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依据法律规定和权利主体的合法要求,必须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得做出某种行为,以保证权利主体实现其权益,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一方面,义务人履行义务是权利人享有权利的保障,所以,都针对保障权利人的权利规定了具体的法律义务。尤其是强制性规范,更是侧重了对义务的规定,而不是对权利的规定。另一方面,法律义务对义务人来说是必须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国家就要依法,因不履行造成后果的,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您好,合同终止有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  一、约定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合同解除。   二、法定解除   (第94条)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   2、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第45条)   5、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合同解除。   (第69条)不安抗辩权   6、合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并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第148、164-167条)   7、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   8、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9、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致使标的物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10、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交付不符合约定:   (1)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2)致使今后其他各秕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及今后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3)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互相依存的,买受人可以就已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合同。   1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总额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借款合同(第203条)   12、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中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   租赁合同(第219、224、227、231-233条)   13、承租人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4、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5、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6、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7、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同,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8、不定期租赁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   融资租赁合同(第248条)   19、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承搅合同(第254、259、268条)   20、承搅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搅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1、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搅工作不能完成,经承搅人催告并顺延履行期限后仍不履行的,承搅人可以解除合同。   22、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搅合同,造成承搅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第287条)   23、未规定的适用承搅合同的有关规定。即合同解除情况与承搅合同类同。   技术开发合同(第337条)   24、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继续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委托合同(第410条)   25、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三、其他   1、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时有违法行为的;   2、情势变更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   除了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合同 的情形,出现了其他法定情形亦可解除合同,比如,因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合同,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也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法律规定解除的条件,并不是说具备这些条件,当事人必须解除合同,是否行使解除的权利,应由当事人决定;同时,法定解除条件,也是对任意解除合同 的限制,为了鼓励交易,避免资源浪费,合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非当事人要求,又必须解除的合同,不应解除而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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