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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的情形,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04 00:28:5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根据《合同法》规定,其中无效合同的几种情形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半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但是如果还损害了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合同。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 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6)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7)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可撤销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纵横法律网 贵铸律师

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2,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和待定合同的区别

待定合同: 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可撤销合同: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无效合同: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撤销合同无效合同和待定合同的区别

3,无效合同 与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的效力是自始无效.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可撤销的合同,经申请撤销,行使撤销权才能使合同撤销,归于无效.
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可撤销合同是有效合同,但是因为某些原因被撤销了~
看主体。。 可撤消的合同一般都是主体资格有瑕疵的。。比如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处分等等。
简单点说: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可撤销合同自撤销之日起没有法律效力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明显区别。第一,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无效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第二,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无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第三,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第四,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无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可撤销合同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合同,在撤销之后是无效的合同(效率基于合同开始)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对于无效合同举例:双方买卖毒品等禁止交易物品! 可撤销合同:如果一人在相对人家中确有困难的情况下主动要求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购买相对人物品,且该欠款用于解决家中困难。
无效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已经成立的合同由于违反法定事由而导致法律不认可其效力的合同. 情形之一: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c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变更和可撤消的合同: 指合同成立后,存在法定事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根据具体情况准许变更或撤消有关内容的合同。1)因重大误解订立;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权消灭:1)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2)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知道撤消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消权。

无效合同 与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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