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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免责协议有用吗,涉及到法律问题免责协议有效吗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20 17:25:16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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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到法律问题免责协议有效吗

免责协议可以随时无效。虽说你不一定构成犯罪,但行政处罚、民事责任牵连你可能性很高不建议你授权让对方使用你的营业执照
属于拐卖儿童罪。

涉及到法律问题免责协议有效吗

2,免责协议有效吗

如果你与这家健身房是劳动合同关系,那么该免责协议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效。工作期间受伤应当属于工伤。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承担医疗费用及伤残补助。伤残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乙方属于挂靠,按照规定,他的一切行为你们必须要负责的,即使有免责条款,也仅约束你们内部之间,不能约束第三方。当然,如果你们履行了乙方过错导致的后果,你们有权要求乙方补偿。

免责协议有效吗

3,关于建筑施工图纸签字免责协议书是否有效咨询律师

如果该合同是书面合同,只有乙方的签字,而没有甲方的签字和盖章,该合同是无效的。如果该合同是电子版形式的,则必须事前签订确认书,否则,该合同也是无效的。既然是合同,就需要双方都签字确认。法律链接:《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应该不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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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承包方有用吗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发包方、承包方都是同等有效。合同中的如出现下列行为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你好,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而且自始无效。根据合同法52、53条: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这取决于承包方有没有用工资格,比如包工头就没有用工资格。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5,这样的免责条款有效吗

免责条款常被合同一方当事人写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为明确或隐含的意思要约,以获得另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其发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讲是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时,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责任而设立的条款。因此说,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约,以限制或免除当事人未来责任为目的,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免责条款无效:1、显失公平的无效;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5、因故意、重大过失致他人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马颖秋律师解答: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一般情况下,只要经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不违及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的,否则就没有合同自由可言了。确认免责条款有效,应具备以下法律要件:(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中所约定的全部条款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经过深思熟虑后形成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否则无效,这其中也包括合同免责条款;(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双方的意思表示都是通过一定的条款表现出来的,意思表示一致应当表现为对合同全部条款和内容的协商一致。即使是格式合同,也必须对规定的条款(包括附加条款)达成一致,必须为对方当事人所接受才能缔约生效,否则无效。(三)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订立,必须要保障公民及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免受损害,必须维护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否则无效。(四)必须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合理分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与风险是免责条款的主要功能,也是其合理性因素之所在。(五)必须予以说明的格式合同免责条款,其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6,这样的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那也是违法的,属于侵权行为,即使有这个协议仍然可能承担责任。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1、软件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规定:第三条 【作品】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2、对软件进行破解、盗版、使用盗版均属违法侵权。第四十六条 【侵权著作权的民事责任】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签订免责借车协议,对其他人来说是无效的,对借车人来说是有效的。也就是说,如果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正常情况下,车主没有责任。所有的责任都由驾驶人承担。但是,如果借车人没有驾驶证,或者车主明知借车人饮酒,仍然出借车辆由其驾驶,就是有过错,对其他人造成损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即使签订免责协议也不行,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这种情况签 免责协议有用吗

1、合同是否是合法有效,其核心衡量原则是该合同是否依法成立。2、合同是否存在合同法52条及54条规定的,符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符合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情形。如果合同不存在上述情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则合同依法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具备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3、对于合同之中的免责条款或免责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在订立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符合无效、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下。合同之中的免责条款或免责协议还需要符合合同法53条的规定,如果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损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即便该免责协议依法成立。亦不受法律保护,相对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4、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应符合合同法55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合同法56条规定的,合同内容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它部分的,合同部分无效。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52条、53条、54条、55条、56条补充部分的回答:1、你们不必与对方签订免责协议,只要对方是成年人,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对方遇到人身伤害并非你们的过错所导致,你们就不必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如果对方是未成年人、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或间歇性精神病人,你们未经其法定监护人授权许可,将其带走,出现任何问题,你们才需要承担责任
喝酒致人死亡承担“酒责”的几种常见情况  ①故意灌酒型。  曾几何时,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够朋友”的潜规则,于是,酒席间相互灌酒成为习惯。在灌酒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由于灌酒者明知过量饮酒会对人的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实施这种行为,因此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可认定为直接故意的主观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灌酒者应当承担赔偿的主要法律责任。  ②放纵型饮酒。  “酒友”明知与其饮酒的人患有某种疾病或酒量有限或发现饮酒后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后果(如酒后驾驶)等,但仍不履行劝阻义务而与之对饮,对于该“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问、任其发展因而导致该“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为与受害人对饮的人具有间接故意的过错,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对饮者应区别不同情况责令其承担1/3以上赔偿的法律责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间因有“相约饮酒协议”的存在,双方不仅达成了共同饮酒的默契,而且由于共同饮酒过程中相互之间距离最近,相互之间还具有最容易获取和发现饮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应等信息的便利和特征,从控制论和信息传播原理的角度来看,同饮人之间对于发现有不良反应情况后,均具有及时通知、及时协助救护、及时照顾和帮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出现这种情况,如果同饮人违反了这些义务的一项或几项或所有事项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应认定“同饮者”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原因力,“同饮者”应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观点的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二款的规定:“两人以上没有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④双方均无过错型。  司法实践中还出现过这样一种情况:一位“酒友”只劝另一位“酒友”饮用了少量的酒,结果却诱发了对方疾病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劝酒者先前不知其病情,被劝酒者也认为少量饮酒不会发生危险,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平责任,可酌情判令劝酒者适当承担补偿责任。其依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综合来看,前三种类型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四种类型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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