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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13 14:23:45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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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中的雇主民事责任要重于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其根源在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在获得对雇员劳动管理指挥权时,自然也应该履行期劳动保护和安全的义务。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 、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什么区别

2,雇佣关系如何签订合同

签订雇佣合同的,具体应当写明雇佣关系双方的基本信息,雇佣的要求,雇佣的期限,雇佣的时间和报酬,违约责任等内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所以是不用签订劳动合同的,但要不要签订雇佣合同,由雇主与雇员协商确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雇佣关系如何签订合同

3,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  所谓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  (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  (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  (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  (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  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  4)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两者有一定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为雇用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是以雇佣人对受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 3、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度、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题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使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植物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而劳务合同不具备上述特征 5、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 6、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 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什么是劳务合同? 从广义的角度讲,以劳务给付标的合同,例如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雇佣合同。可以定义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等。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4,雇佣关系要签合同吗

法律分析: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支配与服从的关系,雇佣人必须为受雇人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受雇人则需听从雇用人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不同,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雇佣关系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但为了保障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好签订书面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狭义上的雇佣关系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适用工伤救济程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雇佣关系中的雇员在劳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单位雇佣的雇佣关系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雇佣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区分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便成了赔偿救济的关键:首先,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主体具有特定性,用人主体必须是具备用人资格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必须是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较为广泛,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其次,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属于不平等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监督、指挥、领导等。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雇员相对独立。再次,稳定性不同。劳动关系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雇佣关系具有临时性,多是以完成特定事项为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区别在于两者法律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签订为劳动合同,雇佣关系确定的是雇佣合同。 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依法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者依法需要履行登记、备案手续,而用人单位未予办理或者履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所发生的工伤争议应属劳动关系范畴,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这些情形都是按照雇佣关系处理的。 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具有行政隶属关系。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有行政隶属关系,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劳动者必须在高层服务以用人单位的情形下进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支配,用人单位的各项概率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但人身的依附程度及有前者这般强烈,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例如,某企业为平整园区场地,以日工资40元,日工作8小时为条件临时招用了4名农民工,一农民在工作中不慎被场地上的推土机碰伤致残,该案中,尽管劳动者施工当中要服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但并未成为该单位的成员,也必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两者之间不存在着行政上的从属关系,因此,双方所形成的是一种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三、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例如鞋厂招做鞋底长工,一般让小工准备长做,招用临时撤资工就不同,临时搬货工今天做了明天就有可能不做,就不能算形成劳动关系,雇佣关系中劳务人员具有临时性。 四、用工单位对劳动力是否享有支配权。劳动关系中用工单位享有劳动力支配权,小工在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同时,一般不能再为其他单位服务,而雇佣关系中劳动者可身兼数职,今天为这个厂搬运,明天可为那个厂挑货。
劳动关系,系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区别在于:1、 主体范围不同。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面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或是私人企业的用人单位。2、紧密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受其管理和约束,要求劳动者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雇佣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方不受另一方约束(这里的约束非指合同约束,实为工作约束),工作安排上有较大的空间,不具备隶属性。三、待遇以及劳动报酬支付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依据我国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法定的权利。其劳动报酬支付是由法律规定,并具有规律性,通常是按月、足额并以现金的方式发放。而在雇佣劳务关系中,劳动者仅享有报酬请求权等极少的权利保障,对于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只能依据双方先前的约定才能享有。其劳动报酬支付一般是按次结清,就是在工作完成之后,由雇佣方一次性支付给受雇佣方报酬,也可以由双方约定发放报酬的时间、方式等,并不受到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劳动人员是否连续稳定地从事工作。一般而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持续、稳定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具有长期、持、稳定性。而雇佣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项工作为目的,并不是在用人单位连续、稳定地工作,所以,不具有长期、持续、稳定的特征。五、法律适用不同。因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系列劳动法律进行解决,而因雇佣劳务关系发生纠纷,则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民事法律进行调整。

6,劳动合同中的雇佣和雇用有什么区别

区别如下:1.学理上,一般认为,雇用是指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法律关系;2.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3.侵权责任规责原则不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双方主体均为自然人的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的一方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但在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因雇佣活动遭受人身损害,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显然,雇主的责任要重于接受劳务的一方。4.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不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对于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只规定了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责任,并不涉及提供劳务的一方的责任。但是《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九条规定了在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情形下,雇员与雇主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雇员的责任也要重于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扩展资料:雇主在组织机构中为相对概念。雇主拥有支配权,拥有土地、资本,同时也是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事实上,所有财富都是由被雇佣者的贡献。在一个实体内部,组织机构(法人)即为雇主;内外的一切活动通过法人代表来管理和体现,此时的“法人代表”即为一般意义的“老板”,但是实质上法人代表也是“被雇佣者”。被雇佣者被雇佣者是指被雇请的任何个人,如工人雇请做各种杂活,法律顾问、律师、会计、摄像师服务业等其他类别的工人等。被雇佣者分为很多阶层,如蓝领和白领,企业的管理层和普通工人,政府高官和普通公务人员,大学教授和普通助教,餐厅有经理和服务员(侍者)等等。雇用1、出钱让人为自己做事。清 平步青 《霞外攟屑·释谚·长随》:"今俗所谓长随,则官场雇用之仆人。" 巴金 《家》十五:"接着 何嫂 、 张嫂 等几个女佣又过来请安,这都是他们本房雇用的。"2、租用。胡绳 《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绪论第二章:" 英国 的东印度公司的第一次到 中国 的船还是为 葡萄牙 人所雇用的,这是在 明 朝 崇祯 八年(1635年)。"3、 雇人供使用。邹韬奋 《萍踪寄语·伯纳夫教育专门学校》:"她因忙於学业,特雇用了一个女仆照料这孩子和整理房间。"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雇佣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雇用
一、雇佣合同与雇用劳动合同从定义主体上的区别雇佣合同是雇工提供劳务,雇主给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是以雇工为雇主提供劳务为标的。雇用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雇佣合同适用民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在审判实践中两种法律关系极易混淆,主要是在两者的主体上不易区分。实际上,二者在主体上有严格的区别。雇用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是严格界定在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而雇佣合同的雇主则是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主体,主要是指个人等。从主体范围来看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应广泛些,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如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家庭雇佣保姆、请家教、农忙雇人抢收庄稼等雇佣劳动,均属于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如厨师高某给利民饭店业主李某打工,李某说:你先干吧,我不会亏待你的。四个月过去了,李某分文未付给高某工资,在高某向李某索要时双方为月工资标准发生争议。对高某与李某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属于雇佣合同关系或是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小编认为,最关键的就是看李某所在的利民饭店是否经过工商核准登记,若登记,则利民饭店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个体经济组织,那么业主李某与高某之间的争议应属于劳动合同纠纷,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如果李某的饭店未经工商登记,则应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之外的主体,高某与利民饭店形成雇佣关系,则由民法调整。二、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从合同的订立上区别雇佣合同是由雇主与雇工通过双方自愿协商确立雇佣关系签订合同,合同形式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决定,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属不要式合同。雇主与雇工之间有组织领导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雇主支配雇工,雇佣合同具有短期性、临时性的特点;而劳动合同则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或者是由工会代表职工签订或者由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劳动力使用者签订,劳动合同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等条款为内容。劳动合同中的劳动者要参加到用人单位中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种类的工作,并且遵守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劳动的过程中他们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定书面合同而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仍应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三、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从纠纷处理的程序和实效上区别因雇佣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雇佣合同纠纷中仲裁不是必经程序,适用的时效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二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一年。因劳动合同纠纷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在劳动关系中,仲裁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不经过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做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劳动争议。在此需要说明,仲裁作为诉前的必经程序,只要当事人把程序做到了,不论仲裁委员会作了实体裁决、还是依申请裁决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或者以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3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7,雇佣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的区分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  就雇佣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的概念上来讲,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一)从法律关系主体上看,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和承揽人之间则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二)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上看,雇佣关系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劳动过程、劳动时间由雇主确定,雇主享有雇工劳动的一切成果,这种成果不是雇主付酬的直接对价,也不是双方协商的重点。作为雇工只是发挥劳动力的作用向雇主提供劳动,并遵守劳动规则,接受雇主的监督管理。而在承揽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全由承揽人自行确定,定作人接受承揽人物化的劳动成果,该劳动成果是定作人付酬的直接对价,劳动成果也是双方协商的重点。在劳动中承揽人一般是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不受定作人的组织指挥和监督管理;(三)从受雇时间上看,前者多是长期固定的,后者则是临时的。更主要的是,雇佣关系中雇员基本失去了时间自由,工作时间由雇主决定;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完全享有工作时间的自由,即便是工作时间的受限也是为了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工作成果;(四)目的和报酬的取得不同。雇佣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受雇人若已供给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佣人所期望的结果,雇佣人仍须支付受雇人报酬,雇佣合同的风险由雇佣人承担。雇佣关系中雇员基于提供了一定时间的劳务而取得报酬,对最后的劳动成果不承担责任。承揽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则是基于交付或完成了符合双方约定的工作成果而取得报酬,并对交付的工作成果负有瑕疵担保义务。如果没有工作成果的交付,就不存在报酬的取得;(五)从工作地点看,前者必须在雇主规定的地方工作,而后者则可以在承揽人选定的地方;(六)从领取报酬的方式看,前者一般是比较固定的,后者则比较自由,一般是一次领取;(七)从提供工作的工具看,前者的工具和设备由雇主提供,而后者一般是承揽人自备工具,当然也存在根据双方约定或交易习惯由定作人提供必要工具帮助的情况。其中(一)、(二)、(三)、(四)项是雇佣与承揽在概念上最根本的区别。  雇佣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的法律责任承担完全不同。  在雇佣关系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第11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这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雇员为雇主完成工作,雇主为受益人,让雇主获利的同时负担风险,符合民法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原则。况且除雇主有安全设施不到位,或设备明显存在隐患等瑕疵外,雇员很难证明雇主有过错。让雇主承担无过错责任才能达到利益平衡。这是因为雇员对因完成受雇任务所受损害享有的请求赔偿权利,是其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自然延伸,并非是基于雇佣合同产生的。雇员是受雇于雇主为雇主完成一定工作的,雇主应当为雇员提供适于服务的劳动条件,实行劳动保护,改善工作环境。雇员所享有的劳动保护的权利是宪法赋予的,任何人不能剥夺。  在承揽关系中,风险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而且这种风险承担承揽方一般难以转嫁。在承揽关系中出现的风险有原材料的灭失风险,技术问题引出的质量风险,自身或其雇工受到损害的风险,亏损的风险等等,一般均由承揽人自己承担。《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定作人仅在对承揽人选任不当时,才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定作人在明知承揽人没有所需的资质的情况下选任承揽人去完成某项工作。如果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定作人就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从获取的报酬上看,承揽人承担的风险也较高。如果承揽人不能交付符合约定的工作成果,就意味着不能得到报酬。交付工作成果是承揽人取得报酬的必要条件,所以所获取的报酬一般也比雇工的高。在当事人对报酬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通常应为工作成果交付当时当地同种类工作成果的一般价值,而非以同类劳务的报酬为标准。而雇员只要在雇主规定的时间提供了劳务,就理所当然地取得报酬,并不以劳动成果的交付为取得报酬的必要条件。  从对工作成果的权利与责任看。首先,承揽人一般对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而雇工对工作成果不享有此项权利。其次,承揽人须对交付的工作成果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而雇工按雇主的指示工作,提供的是劳务,对工作成果不承担上述责任。
您好!两者存在如下区别:1.双方当事人之间法律地位不同。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和雇员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雇员仅在雇佣工作的范围内听取雇主的指示,开展雇佣活动,除此之外,雇员不受雇主的任何管理和约束,其地位比劳动者更加独立和自主,其可以在不影响雇佣工作的情况下自主决定同时为不同的雇主提供劳务,或先后为不同的雇主提供劳务,雇主对此无权干涉。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一员,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用人单位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安排、支配和管理。除用人单位同意以及《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外,劳动者不得同时与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2. 受国家强制干预的程度不同。国家以法律强制性规范规定劳动合同的某些条款,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干预。而雇佣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具有较大的自由协商余地,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3.建立法律关系的形式要求不同。雇佣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雇主可以和雇员签订书面的合同,也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劳动合同应当是书面的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购买社会保险不同。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和雇员是两个地位平等的主体。在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中,没有雇主必须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因此,雇主无需为雇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否则,用人单位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劳动法律关系中,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5.工作中发生伤亡时赔偿的依据及赔偿的义务和责任不同。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因其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上述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赔偿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此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6.发生争议的处理方式不同。在雇佣法律关系中,雇主和雇员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雇佣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应向双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解决时,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等,当事人也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对劳动合同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对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劳动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7.处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不同。雇佣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如能提出更加具体的问题,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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