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8 -2条/法律的主体性:1。第-1/108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3)民法与合同法 内容、民法的内容、部分合同法 /在一定情况下对民法的互补性。
1、试述继续履行的特点继续履行又称强制继续履行、依约履行和实际履行。继续履行作为违约后的一种救济方式,是指当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按照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第-1109和第/111条还分别规定了货币债务和非货币债务的继续履行。
也就是说,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也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是否请求继续履行守约方的一项权利。理论上,修理、重做、更换往往被视为继续履行的具体形式,因为采取这些补救措施也是为了使违约方继续履行。然而,-1第107条将继续履行与这些补救办法区分开来,表明继续履行不包括这些补救办法。
2、什么是合同违约,如何处理违约责任是民事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生效的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颁布(以下简称合同法)对内容关于违约责任做了一些修改和补充,其中违约责任制度吸收了-1前三部分。
归因就是责任的归属,归责应该是一个有动态过程的行为。归责原则即归责规则,是确定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依据和标准,也是贯穿整个民事责任体系并在责任规范中起主导作用的立法指导原则。归责原则是指在判断违约行为所造成的事实后果的归属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基本标准。三、传统的违约责任形式合同法理论认为,违约分为不履行或履行不当,两者都是实际的违约情形。
3、勘察设计合同的发包人条件?1。如何审查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主体资格?首先,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一般应为法人。作为发包人的,应当是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通过新的施工单位施工,发包方可以是施工单位,也可以是经批准的施工单位。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建筑经营活动并实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具有该资质的承包商一般应为施工企业法人。
二是资格证。承包工程的范围应与企业的水平相一致。三是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部门办理的施工许可手续。外国施工企业进入当地施工时,应按照当地* * *的有关规定申请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审查一般应包括上述内容。合同当事人还应当符合上述条件。然而,在实践中,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在某些方面存在欠缺。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认定合同无效,要具体分析。
4、中华人民共和_ 合同法法律的主体性:民法是一个大的法律分类,调整公民、法人之间以及公民、法人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合同法是民法的一个分支,属于债权的一种。它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主要调整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违约责任以及各种著名的合同(1) 合同法是民法的一部分。
(2)民法是合同法的基础民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关系的另一个方面是,民法是合同法的基础。(3)民法与合同法 内容、民法的内容、部分合同法 /在一定情况下对民法的互补性。(4)民法与合同法的一致性民法与合同法法律关系的一致性主要是指民法与合同法的调整对象是相同的。
5、 合同法107条在民法典第几条民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 合同法108条 内容法律的主观性:1。第-1/108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释义】本条规定了预期违约。根据违约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期限违约。如果违约发生在合同履行期之前,则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和提前违约,包括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依照本条规定,可以要求其在履行期之前承担违约责任。二、什么是违约情形(1)拒绝履行,合同当事人的拒绝,也称违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2)不完全履行,也称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约定的部分义务,其余部分不履行;(3)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当事人履行义务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