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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犯,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0-11 09:43:22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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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结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2,什么是结合犯

法律分析:结合犯是指具有刑法规定的独立构成要件和不同性质的几种犯罪,即原犯罪或合并犯罪之间的客观联系,根据刑法规定,将其合并为另一种犯罪,即新犯罪或合并犯罪,其中包含与原犯罪相对应的几种构成要件,且相互独立,犯罪人具有多种不同性质,可以作为单独的危害这一新型犯罪形态的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什么是结合犯

3,以杀人的方式抢劫的是结合犯吗

以杀人的方式实施抢劫是结合犯。由抢劫罪中“暴力”包含杀人行为在内所决定,抢劫中故意杀人的,可能只构成抢劫罪,而不另成立故意杀人罪。
不是结合犯,是抢劫罪

4,刑法中的结合犯有哪些

结合犯有哪些内容及特征有哪些 (一)结合犯 抢劫重伤罪、抢劫杀人罪、强奸重伤罪、强奸杀人罪、侵入住宅抢劫罪、侵入住宅盗窃罪、放火杀人罪等,并且被结合之罪应限于故意犯罪。 (二)结合犯特征 (1)被结合之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 现行《刑法》明文规定的独立犯罪的整体,是构成结合犯的基本要素。被结合之罪具有法定性、独立性、异质性、具体性。 1、法定性。 被结合之数罪,必须是现行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法定性具有两方面的要素:一方面,被结合之罪,必须由现行刑事法律明文规定;另一方面,被结合之罪,必须是法定的犯罪的整体,而不是法定犯罪的某一构成要素。 2、独立性。 被结合之数罪,必须具有独立的构成要件,独立于其他任何犯罪构成要件而不能是依附于其他犯罪基本构成要件或者由其他犯罪基本构成要件派生的加重构成要件。 3、异质性。 被结合之数罪,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性质各异的犯罪。异质性可以通过侵犯的直接客体的不同和触犯的罪名不同加以判别。其四,具体性。被结合之数罪,必须是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具体犯罪,而不是类罪。刑法学界,有人主张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抢劫罪是结合犯,其论据之一认为,抢劫罪是侵犯财产权利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的结合。此种主张结合犯的基本构成要素为不同类罪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 (2)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 结合犯的内部结构特征和基本形态是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 1、结合之罪构成要件的对应性和稳定性。 结合之罪,必须包含有与原罪相对应的、稳定不变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必要要件)。对应性指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兼有数个被结合之罪的构成特征,即新罪之构成要件与数个原罪之构成要件呈基本对应的状态。稳定性指结合之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与被结合之数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基本一致。换言之,原罪构成要件中制约其性质的各个构成要素(如该种犯罪的直接客体等),均被吸收为新罪构成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而未发生可能导致犯罪性质变化的任何更改。 2、可分离性。 依据《刑法》关于原罪之构成要件的规定,可将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分离为相对独立的数个犯罪的构成要件。 3、整体性、统一性和独立性。 结合之罪作为法律规定的一个新罪,客观存在着体现新罪本质的整体性、统一性和独立性特征。较对应性、稳定性和可分离性而言,整体性、统一性和独立性在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中,居于主导地位。整体性是指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是数个原罪的构成要件的简单相加或组合,而是将数个原罪的构成待征融合为一体的法律结果。统一性是直结合之罪的罪状与法定刑实际已被统一于一个全新的罪行单位,而非分别归属或附属于数个原罪的罪刑单位。独立性是指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因刑法将结合之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作为一个新的罪刑单位予以规定,法律上转化成一种独立于其他罪名的犯罪。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结合犯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结合之罪的构成有一定的必要条件,它不同于任何一个罪行,是将数个原罪融合成为遗体的结果,日本的强盗强奸罪就是新设立的结合犯,结合犯的相关事宜需要我们一直去不断地了解,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5,结合犯的特征

(1)被结合之罪具有独立构成要件,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 (2)结合之罪具有对应性、稳定性、可分离性和整体性、统一性、独立性; (3)结合犯形成的关联性和法定性; (4)结合犯动态的动态实际构成特征,结合犯必须以数个性质各异且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触犯由原罪结合而成的新罪。

6,牵连犯吸收犯惯犯结合犯结果加重犯谁能分别给出一些举例

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案例:甲某,某司法鉴定中心的伤情鉴定人员,在受理乙某伤害案的过程中,收受犯罪嫌疑人乙某好处费5000元,将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由重伤改为轻伤,使犯罪嫌疑人乙某逃脱了应有的法律惩处,案发后甲某被依法刑事拘留。甲某的犯罪行为构成了受贿罪与伪证罪的牵连犯。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典型的结合犯,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典型的结合犯。结果加重犯:是指故意实施刑法规定的一个基本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更为严重的结果,刑法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由于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只是危害结果较为严重,故认定为一罪。法定结果加重犯: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我也不确定,还是看看专业人士怎么说。

7,税收相关法律结合犯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区别

您好:一、想象竞合犯概念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二、牵连犯概念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如为招摇撞骗罪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采用破坏的方法盗窃)或结果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假冒注册商标同时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三、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相同点:(1)在主观方面都是在一个意图支配下,产生数个罪过(2)客体上,行为都是作用于数个不同的客体(3)罪名上,它们都触犯了不同的罪名(4)处罚上,一般都采用从一重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四、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处罚原则上择一重罪处罚,但刑法分则或司法解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想象竞合犯:实施了一个行为侵犯了数个客体,触犯了数个罪名,牵连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其次,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从两种犯罪形态的定义中可看出,想象竞合犯实际上只有一个危害行为,而牵连犯则有数个行为,如方法行为、结果行为。最后,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采用“从一重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牵连犯的处断原则是:凡刑法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除此之外,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分则没有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牵连犯,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定罪处刑,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以上就是怎么区分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相关内容,想象竞合犯是基于一个罪过触犯多个罪过的犯罪,牵连犯是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有触犯了其他法律的犯罪行为。如果大家因为以上关系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协助解决问题的,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以上就是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的区别的相关内容,想象竞合犯是基于一个罪过触犯多个罪过的犯罪,牵连犯是实施某一犯罪行为有触犯了其他法律的犯罪行为。如果大家因为以上关系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协助解决问题的,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你好!"(1)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被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2) 牵连犯应是指犯罪人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3)吸收犯两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关系,牵连犯两罪之间则不是必然的关系。(4)举例:张某欲非法占有张某的贵重物品,先将张某杀死,再夺去其财物.这应该是属于牵连犯。"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8,请问刑法中的结合犯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最好能各举个例子

结合犯,是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结合成为另一独立的新罪的情况.对于结合犯,以一罪论处,而不能以数罪论处.但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典型的结合犯. 牵连犯,是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即在犯罪行为可分为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时,如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便成立牵连犯;在犯罪行为可分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时,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罪名,也成立牵连犯.如仿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刑法总则没有明文规定牵连犯的概念与处罚原则,一般认为,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罚或者从一重从重处罚. 吸收犯,是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如行为人盗窃*后,私藏在家里,私藏*的行为被盗窃*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罪.
处断的一罪 项目 连续犯 吸收犯 牵连犯 含 义 是指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指事实上存在数个不同的行为,其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情况。 特 征 (1) 必须是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一般来说,同一的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数次实施同一犯罪的故意;概括的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只要有条件就实施特定犯罪的故意。 (2)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只实施一次行为的,不可能成立连续犯。我国刑法的规定,数次行为包括三种情况:①数次行为都独立构成犯罪;②数次行为都不独立构成犯罪;③数次行为中有的独立构成犯罪有的不独立构成犯罪。 (3) 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是否具有连续性,应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判断。 (4)数次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触犯同一罪名,是指数次行为触犯同一具体罪名,而不包括触犯同类罪名的情况。 (1) 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如果只有一个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则不可能成立吸收犯。 (2) 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如果数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则不可能是吸收犯,而可能是连续犯。 (3)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通说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有三种情况:①重行为吸收轻行为;②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③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1) 必须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多个犯罪目的,则不构成牵连犯。 (2)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数行为,而且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3) 在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触犯了一个罪名的情况下,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另一个罪名。 处 罚 以一罪论处。 以一罪论处。 (1)从一重处罚。 (2)法律有特别的规定的:法定的一罪论或数罪并罚。 实 例 (1)刑法第153 条第3 款规定: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2) 刑法第263条将“多次抢劫”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3)刑法第383条第2款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行为人盗窃*后,私藏在家里,私藏*的行为被盗窃*的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罪。 (1)以伪造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 (2)盗窃财物(原因行为)后,为了销赃而伪造印章( 结果行为)
吸收犯 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依照一般的日常观念或法条内容,其中一个行为当然地为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 (二)吸收犯的特征 1.事实上有数个不同的行为,每一行为都单独成罪,都分别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 2.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吸收关系。吸收关系主要有两种情况。(1)一般经验上的吸收关系,即依照一般经验法则,一罪是另一罪的当然实行方法或当然实行结果,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当然发展阶段或者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当然发展结果;(2)法条内容上的吸收关系,即按照法律规定,一罪的犯罪构成为他罪所包括。 (三)吸收犯的处罚 吸收关系表现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对吸收犯以重罪论处,轻罪被重罪吸收。 牵连犯 (一)牵连犯的概念 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此时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就存在着牵连关系,因此称之为牵连犯。 (二)牵连犯的构成要件 1.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质。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又构成了另外一个犯罪。 2.须有两个以上的行为,其中一个是目的行为,一个是方法行为,或者一个是原因行为,一个是结果行为,或者既有方法行为、目的行为(原因行为),又有结果行为。 3.两个以上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分则中的有关规定,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构成独立的犯罪,各行为不属于一个犯罪构成的要件。 4.两个以上的行为之间须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有两种:(1)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2)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 (三)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区别 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而吸收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 结合犯,是指基于刑法明文规定的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即原罪或被结合之罪)之间的客观联系,并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将其结合成为另一包含与原罪相对应的且彼此相对独立的数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新罪或结合之罪),而行为人以数个性质不同且能单独成罪的危害行为触犯这一新罪名的犯罪形态。 结合犯,是指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强盗强奸罪,就是典型的结合犯,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由于结合犯是刑法将特定的数罪规定为一个新最,而原来的数罪失去独立意义的情况,故结合犯就是符合新罪的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不再是符合几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因此,不能按原来的数罪认定为数罪,而应按结合后的新罪,认定为一罪. 结合犯,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例如: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犯强盗罪,而又强奸妇女者”,构成强盗强奸罪。即法定的甲罪+法定的乙罪=法定的甲乙罪。 结合犯属于法定的一罪,但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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