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水务局窗口提出申请,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后受理。第二步:市水务局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勘察,核定凿井数量,取水期,取水量。第三步:承诺时限内,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出具取水-1/的证明。取水 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连同所有申请材料一并转发至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接收后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及其对生态和环境的影响。
6、河南省 取水 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 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取水-1/《水资源费征收条例》管理。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水库或者地下取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前款所称工程或者设施,包括闸、坝、渠、人工河道、虹吸管、泵、井、水电站。
第三条取水-1/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第四条实施-0-1必须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长期供求计划,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的利益,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取水-1/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取水-1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制度的实施和征收工作。
7、河北省 取水 许可制度 管理 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和保护水资源,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取水-1/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机构直接从河流、水库、洼地或地下提水。本办法中提到的取水工程是指蓄水、引水、提水工程、水井、水电站。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取水必须按照取水-1/系统实施办法和本办法提出申请。
此办法不适用于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第四条以下取水无需申请取水-1/证书: (一)农村居民供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商品养殖除外)取水;(二)日取水库容不超过50立方米的农业灌溉工程;(3)使用人力和畜力取水。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取水-1管理。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1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8、山东省 取水 许可 管理 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 许可的制度实施。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工程或者提水设施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application第四条、第五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
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取水-1管理。第四条以下少量证明取水无需办理取水 -1/:(一)家庭生活取水;(二)用于农业灌溉的月用水量-0/4000立方米以下;(三)用于非经营活动取水月取水月不足50立方米的,第五条下列取水豁免申请取水-1/证书: (一)农业抗旱应急所必需取水;(2)为保证矿山等地下工程的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必要-0;(三)为防止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所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