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土地调查有关的社会组织和单位、个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配合土地调查。土地调查应采用土地分类国家标准[问题]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518号令)土地,人的全面发展土地侦查二:土地侦查制度的完善与创新2008年2月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1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土地侦查条例”(以下简称“)。
1、有关 土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1。关于土地使用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关于土地的使用法律法规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其中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进行建设,需要在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规的国有通知》中申请使用。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农民转让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制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以租代征”方式批准建设用地的,属于违法批地;擅自以“收租”方式占用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属于非法占地,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2、与 土地资源保护相关的法律规定1、法律法规关于土地: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条例、农村地区处置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国有-1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第十九条。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农用地。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3.基本农田保护规定:非农业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得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退耕还林名义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
3、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 土地调查中有哪些行为应受到处理?土地本次调查旨在了解土地的种类、数量、质量、分布、使用情况和所有权情况。根据“土地Investigation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土地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是未按期完成调查工作土地,经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
“土地Investigation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修改调查材料和数据的;强迫或者指使土地调查人员篡改调查材料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对拒绝、抵制篡改调查材料和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调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第三次全国 土地调查的内容是什么?第三次全国调查土地调查内容: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包括土地类型、位置、面积及分布;土地所有权及变更,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调查对象是中国的陆地领土。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在调查利用现状及变化时,应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的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及保护情况。
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摸清土地的利用现状,掌握土地真实准确的基础数据,完善土地的调查、监测和统计体系,加强。做好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调查基础、推进权利统一登记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