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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2-12-08 10:19:07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哪些

您好,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哪些

2,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3,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包括哪些

一、合同是安排项目施工的指导性文件项目班子要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组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报表、竣工结算等要按合同的约定编制、报送,工程的质量、进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的材料、设备等应按合同约定的规格、数量、价格进行购买。二、合同是进行索赔的依据合同索赔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由于业主违约引起:主要指业主未按《示范文本》规定完成应该完成的工作以及未能按时拨付预付款、工程款、拖延图纸审批、拖延对承包方提出变更、索赔的答复等;二是由于工程项目本身变更引起:如工程量的变化、材料价格变化、现场签证等;三是由施工条件和环境变化引起:如一周内连续停水、停电超过8小时,连续大雨不能进行室外作业等。三、合同是控制工程成本和进行竣工结算的依据控制工程成本,应学习邯钢经验,用倒推法确定分部、分项工程进而确定各岗位成本。合同签订后,该工程的预算成本就可确定下来,组建项目班子时,根据预算成本按照市场法则确定责任成本,确定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等。项目经理组织施工时,首先可将以上费用分解到各分部分项,其次是确定各岗位成本,一旦成本确定,就应合理用工、用料、控制人工费用、管理费用和严防多领、冒领材料,为节约工程开支、办理工程结算打下基础。四、合同为转移风险提供可能《示范文本》中有违约、索赔、争议、保险、担保等转移风险条款,如能将这些内容协商并写进合同,那么就可将业主违约、工程变更以及自身在施工中发生的一些意外伤害向业主或第三方转移。

工程合同管理的法律制度包括哪些

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有哪些相关法律条款

法律分析: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95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工程范围,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及地点,建筑物的栋数、结构、层数、面积等;(2)建设工期,即施工人完成施工工程的时间或期限;(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4)工程质量,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合同中规定的对建设工程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各项特性要求的总和。实践中,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技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工程的质量;(5)工程造价,即建筑安装某项工程所花费的全部投资。通常包括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的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独立费用等几部分;(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技术资料的提供,是施工合同履行的基础和前提,建设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才能保证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顺利进行;(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8)拨款和结算。工程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为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保修扣留金。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拨款和结算条款的依据;(9)竣工验收,包括隐蔽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11)双方相互协作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五条 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

5,工程合同应符合哪些法律规定

必须符合《合同法》。尤其是合同法中的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施工合同司法解释》里面有一些禁止性规定,千万不要触犯。其他的复合《合同法》总则的一般性规定就差不多了。
1.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以建设计划和具体建设设计文件已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为前提签订施工合同须以履行有关法定审批程序为前提,这是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标的物为建筑产品,需要占用土地,耗费大量的资源,属于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凡是没有经过计划部门规划部门的批准,不能进行工程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报建手续及施工许可证,更不能组织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原计划项目功能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2.承包人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除了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外,应当遵守企业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不得超级承揽任务。3.签订及履行施工合同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督管理。   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部第89号令,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47条规定“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条例》及《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都对施工合同备案做了法律规定。   在施工过程中,各级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还要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行全面监督。
承揽合同诺、偿、双务、非要式合同具特征: 1.承揽合同完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标承揽合同承揽必须按照定作要求完定工作定作目工作程工作与单纯提供劳务合同同处按照承揽合同所要完工作体力劳脑力劳;既物其财产 2.承揽合同标物具特定性承揽合同满足定作特殊要求订立定作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要求使承揽标物特定化使同市场物品所区别满足定作特殊需要 3.承揽工作具独立性承揽自设备、技术、劳力等完工作任务受定作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合同约定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交付工作前标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损失承担责任故承揽完工作独立性种独立性受限制其承受意外风险责任亦相应减免 4.承揽合同具定身性质承揽般必须自设备、技术、劳力等完工作并工作完承担风险承揽擅自承揽工作交给第三完且完工作程遭受意外风险负责 承揽合同具种具体形式按照合同第251条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相应类型合同 5.承揽合同诺合同、偿合同、双务合同 6.承揽合同强调履行协作性 7.承揽合同双相互独立责任主

6,工程承包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一、“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1、《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2、《合同法》第272条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以上是调整我国建设领域的两部基本大法对我国工程建设中的“两个总包”的明文规定,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两个总包”的法律制度。根据上述二法的规定,可以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两个总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工程总承包根据上述二法和《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就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有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建筑法》(修订送审稿)也从立法上对工程总承包作出了明确的鼓励性规定,其第33条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总承包,鼓励具有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等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的发展。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多项或者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根据上述二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工总承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承接合同内的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并就所承接的施工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等与承(分)包人向发包人连带负责的承包模式。
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7,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可以了解到。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8,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特征1、建设工程合同是以完成特定不动产的工程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一样,在性质上属以完成特定工作任务为目的的合同,但其工作任务是工程建设,不是一般的动产承揽,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工作物是建设工程项目,包括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成果。这也是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的主要特征。从这方面而言,也可以说建设工程合同就是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为内容的承揽合同。从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来看,承包人主要提供的是专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施工等劳务,而不同于买卖合同出卖人的转移特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这也是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主要区别。2、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各环节,均体现了国家较强的干预。在中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干预。体现在立法上,就是除合同法外还有大量的单行法律和法规,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诸环节进行规制。具体来说,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体现在以下诸方面。①对缔约主体的限制在中国,自然人基本上被排除在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主体之外,只有具备法定资质的单位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主体②对合同的履行有一系列的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的质量动辄涉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对其质量进行监控显得非常重要。③合同责任的法定性。2、承包方式其一,总承包合同与分承包合同。这种承包方式适用于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任务总体承包给一个总承包人的场合。总承包,又称为“交钥匙承包”,亦即发包人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包人。总承包合同是发包人与总承包人签订的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的全部建设工作的合同。分承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就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任务分别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的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在这种承包方式中,发包人仅直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发包人应当依合同的约定向总承包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文件、资料和其他工作条件,总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期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建设工作。总承包人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分包合同,相互间发生直接的关系,总承包人就工程建设全过程向发包人负责,须对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发包人承担责任。总承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签订合同时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分承包合同的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总承包人负责,并于总承包人一同向发包人负连带责任。其二,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承包合同,又称单任务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将建设工程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不同的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某一勘察、设计人、施工人,并与其签订相应的承包合同。承包人就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中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工作的完成向发包人负责。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单项任务承包合同时,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分包合同则是由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究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部分的完成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这里的第三人亦即分承包人。在这种承包方式中,各个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工作任务的承包合同完全是独立的,各个承包人之间不发生联系。而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虽是两个合同,合同的当事人不一致,但两个合同的承包标的有联系,即分包合同的承包标的是承包合同承包标的的一部分,所以承包人订立分包合同时,也应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与承包人、分包人之间形成一个复杂的联系体系。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不仅应向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负责,而且与承包人一同向发包人负连带责任。按照法律规定,无论是总承包人还是单项任务的承包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分包合同,将其承包的工程建设任务的、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时,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只能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人,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不能成为分包人;第二,须经发包人同意,分承包合同应无效;第三,分包的标的不是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对于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不得有分承包人完成。《合同法》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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