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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全文及逐条解读,离婚协议及权利义务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01 03:11:32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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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协议及权利义务

1、首先夫妻双方如果都没有法律上规定的几类过错行为,如家庭暴力,吸毒,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有外遇的情况,只有在夫妻感情破裂,分局两年的情况下主张离婚,法院才会支持。所以如果是闹矛盾,而且你不愿意离婚 并且没有上述问题,可以拖。2、不错在你爱人所说的10万损失费,那个毫无依据,法院不会支持。3、退一步讲,即便离婚那么财产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的收入是共同财产。车分给谁关键看登记的时候写的谁的名字,与实际谁在用没关系
这么简单的事情啊。如果离婚,只对你们的共同财产来分割,个人财物归个人。目前来看,可分的财产也就是车子了,其他的花掉了,谈不上分的问题了。
个人观点 仅供参考1、她要你赔偿她10万元青春损失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就是说,他的这一要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2、你谈到彩礼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你们已经结婚半年了”的规定,你们已经结婚半年了,不符合以上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所以,你向女方提出返还彩礼的请求同样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3、车子是你一方出资买的,并且也登记在你的名下,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全部释义和例句>> three party agreement on the transfer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权利义务转让三方协议全部释义和例句>> three party agreement on the transfer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

离婚协议及权利义务

2,世界首富是谁

《商品房买卖合同》(GF-2000-0171)逐条祥解 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出卖人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的使用性质。 「释义」本条规定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标的房产的用途及买方使用标的房产时的权利限制。用途一般可分为住宅、办公、商住等,应当与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一致。买受人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危及标的房屋和所在建筑安全的作业。 另一方面是有关买受人对建筑物公用部分所享有的权和承担的义务的规定。权利主要体现为合理使用和排除他人妨碍,义务只要体现为分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费用。 「常见问题及对策」本条第二方面的规定隐约体现了民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理论。由于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没有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物权法》草稿中虽然已经弥补了这一缺陷,但在物权法出台之前,现实生活中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争议已经屡见不鲜。因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部分内容做出规定,虽然在理论上不甚合理,但有助于解决现实问题。 第十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在所选项下打?,如选择仲裁方式,请注明具体仲裁委员会):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争议解决途径。对于法院起诉,绝大多数买受人来讲比较熟悉。但是对于仲裁还有很多人不了解。仲裁之于诉讼,有以下几个特点:1、当事人有权选择处理争议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2、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3、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4、方便、快捷。4、仲裁机构本身没有强制执行机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裁决的,由法院强制执行。 「常见问题」当事人选择仲裁时,经常出现不规范的约定。 「对策」选择仲裁处理,必须明确、规范写明所选仲裁机构的名称。 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同附件共页,双方各执份。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释义」第二条至第二十三条是关于合同附件和补充合同的约定。附加包括房屋平面图、公用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构成说明、装饰、设备标准三项。补充合同的内容,双方可根据标的房产的具体情况做出约定。 「常见问题」补充合同内容与范本约定不一致,附件制作不规范。 「对策」补充合同的内容与范本不一致的,如果补充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该补充条款无效;如果补充合同有效,也应当将合同范本的二十一条删除,并注明以补充合同为准。 附件可以采取直接在范本的相应位置书写的方式也可以采用粘贴相应内容的方式(平面图一般采取粘贴方式),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应注意在附件上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商品房预售的,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天内,由出卖人向申请登记备案。 「释义」:合同的生效及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理论上属于诺成性合同。向主管部门备案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只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措施。 「常见问题」经常有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后、房产证办妥甚至入住之前,将购买的房屋转让给他人。并要求开发商“改合同”,即把原合同销毁,改由新的买受人与开发商直接签订合同,房产证直接办到新买受人的名下。 「对策」虽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但国务院至今未对该问题做出规定。实践中,房产管理部门不允许所谓的“改合同”。因为这种做法将事实上的两次交易(开发商卖给原买受人、原买受人卖给新买受人)伪装成一次交易(开发商卖给新买受人),规避了税费,是违法行为。因此,建议开发商拒绝客户“改合同”的要求。
墨西哥电信巨子卡洛斯·斯利姆·埃卢以678亿美元资产,取代微软创始人比尔·盖茨成为新的世界首富。 墨西哥一家金融信息服务网站日前称,墨西哥电信大亨卡洛斯·斯利姆·埃卢所拥有的个人资产已经超过领衔《福布斯》富豪榜13年的微软公司董事长比尔·盖茨,成为目前世界首富

世界首富是谁

3,学法律的专科的能找什么工作很迷茫

有能力的人到哪里都不愁找不到好工作,相反欠缺工作经验的年轻人,如果没有一个正确的职业规划、良好的求职动机、成熟的求职技巧,可能到哪都会遇到不少困难和挫折,所以给你一些求职过程中的共性建议: 我个人强调不管是学习专业还是寻找工作,都有一个原则,就是热门的东西未必是适合你的东西,待遇好、工作轻松、环境好的岗位未必就是最有利于你发展的岗位,大可不必人家说什么好、拿钱多就往哪里钻,适合自己的发展,能学到东西是第一位的考虑因素!等到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待遇自然会好起来的。没学历可能只是暂时没有了做白领的敲门砖,并不代表就没有前途,学好一门技术,凭本事吃饭,日子过得并不比白领差啊! 以于现在新时代的年轻人而言,找到工作其实并不难的,难的是找到自己喜欢的工作。当今的年轻人,往往大多喜欢“钱多、活少、离家近、坐坐办公室”的工作,但其实在现实中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我给出的建议是,先找一份更适合自己发展,能累积到很多实践经验的基层工作,有了这些宝贵的经验,再去寻找更理想的工作,或是在原有岗位往更高的岗位发展就不难了,那么如何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呢? 首先是要了解下自己的综合实力,再次就要密切留意下社会上的岗位需求,总结起来说,就是要回答三个问题: 1、我想做什么?----也就是自己的兴趣爱好,目前自己所了解到的所有职业中,哪些是自己非常乐意去从事的。 2、我能做什么?----这个和前一个问题不同了,喜欢的未必是自己有能力去胜任的,尤其对于没有工作经验的应届生而言,一定不能眼高手低,必须客观判断自己目前有哪些技能可以去胜任社会上的具体岗位(比如打字快,一般写作都比较拿手的的女孩子可以先从文秘类、客户服务类的岗位开始一点点发展自己……) 3、市场要什么?----这个是关键中的关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生活水平,所对应的岗位需求是大不一样的,了解社会招聘需求的最佳途径,就是经常翻阅当地主流权威的招聘报纸或是浏览当地比较著名的人才招聘网站,另外千万不要一直待在家里面找工作,多跑跑每周一次或每月一次的人才现场交流会,也是非常好的选择,除了能了解岗位需求之外,还有在现场与用人单位直接面对面的交流和接触,对于了解各个岗位的技能要求,提升面试、沟通等经验是非常有帮助的! 总之,只要好好回答这三个问题,找出三个答案中的“交集”,前途在何方就马上心知肚明了!当然了,现实和理想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在复杂多变的职场竞争中,我个人建议大家还是重点把握好“我能做什么?”和“市场要什么?”这两个问题即可,毕竟,想要找到既是自己想做的,又是自己目前就可以胜任的,还是市场上供不应求的岗位,对于应届生或是职场经验不多的年轻人而言真的是不太现实的,我们还是要注重在基层岗位上的积累和锻炼,分步分阶段的给自己做个规划,逐步向自己理想的岗位目标去努力去靠近。 关于简历和面试相关问题,我建议你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面试前有没有仔细了解过对应企业的情况,对方的企业文化、主营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如果跑过去面试,其实对该企业一点也不了解的,就仅仅知道来面试XX岗位,那对方单位肯定不想要这样的人。一点诚意也没有。 2、岗位要求你真正符合的有多少?不少求职者应聘,简历都是“仙女散花”式的乱投一气,很有有人真正去冷静地逐条去分析对方单位的任职要求,打个比方,对方单位写了五条要求,你是不是真的每一条都是符合的呢?如果五条中有四条是绝对胜任的,那还有一条是不是硬条件呢?(比如很多岗位必备持有上岗证才能上岗,那如果没有的话,哪怕就只有一条不符合,也是浪费时间不会录取的)如果低于四条,那用人单位在有充分选择余地的情况下,是不会考虑你的。 3、你的简历是不是千篇一律的呢?绝大多数的求职者的简历根本就是一个版本走天下,应聘A岗位是这个简历,应聘另外的B岗位也是这个简历,从来没有考虑过要根据对方单位的的具体情况以及应聘岗位的具体要求,为其“量身定制”一份有针对性的简历,只有简历中有针对性地根据每条招聘要求突出自身的优势或是胜任的具体条件,才有可能在面试中让考官感受到你的诚意和用心。 4、其实就是面试时与考官交流的技巧问题了,包括了基本的职场礼仪、个人的言行举止等,这里就不再多说了。但最重要的要提醒大家,回答问题(包括自我介绍)一定要围绕着对方单位的情况(你对招聘企业的了解)、“我觉得自己凭什么可以胜任你这个岗位,我的胜任条件有哪些?……”、自己对招聘单位企业文化和发展方向的认同、自己如果能够从事该工作,有哪些想法和打算等等,最最重要的是不要给对方一种很计较工资待遇的感觉,要让对方感受到你有一种“与公司共同发展”的意识,把自己的命运与公司的命运紧密相连,同坐一条船,有着一颗心。
挑大粪很不错哟``
法律顾问啊,去律师事务所干事么,好好努力考个法官。我有个朋友即将通过考试当上法官。

学法律的专科的能找什么工作很迷茫

4,世界通到底是不是合法的

是不是合法你我都不知道,这一次能挺过去就是合法的。希望能过这一关。因为我们等不起,陪不起,我希望系统赶快恢复,补尝损失。
这个公司貌似死亡了。
不合法
企业利润如果产生于服务或产品,即服从于价值规律,对社会有益,则不构成传销。传销之利润不是来源于产品或服务,不服从价值规律,而是来源于“数人头”,即通过对一个产品夸大其价值,由上线不断往下线传递,盲目发展下线,形成一个“金字塔”的销售模式,而不考虑企业实际的经营风险与利润亏损。换言之,企业利润来源是否合法、其经营业绩是否可持续发展是判定其经营活动是否为传销的关键点。世界通公司无论从产品经销范围、市场开发的阶段性、未来经营业绩预期等各方面考察,均可充分说明其利润来源之合法性,经研讨发现其利润大部分来自其软件销售活动。据世界通公司提供的公司介绍,该公司确确实实是在销售一个产品(一个卡),这个卡确实能增加手机上的功能,代理商卖出去多少数量的卡就享受什么级别的待遇,用户收看广告还可以赚到一部分钱,这部分钱是厂家支付的,并不是世界通公司支付的,这显然都是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应该片面、武断地视为传销活动。世界通公司营销模式所含营销原则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实践证明,世界通公司的营销模式是可行的,产品研发也是先进的,是属于高新科技的新颖产品,其生产销售活动不存在非法的迹象。世界通公司所发展的代理商都是有合同约束的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双方遵循《合同法》最基本的原则即合同自由、合同自愿,针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总之,世界通公司的产品代理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要求,让代理商招商符合《合同法》的要求,也符合“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民商法原则。从法理上分析,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履行合同就是企业有效的经营行为,这一点和传销也存在着区别。世界通公司的经营对社会是有益的,产品销售给用户后,用户可以获得很多收益,使用上有一点像3g手机。给每一个手机用户带来这么多收益,对社会当然是有意义的经营活动,这方面和普通传销也不完全一样,和现在着重打击的非法传销之间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区别。故此,一审法院判决论述的很有说服力,世界通公司的营销模式不是传销,一审判决是具有法律公信力的司法认定。无论二审情况如何,与会专家认为,世界通公司的营销活动不属于非法传销活动。总而言之,世界通公司的分级代理商、代理招商是一个经营模式的问题,一个企业如何经营自己的商业活动,属于自己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通过合同建立分级代理、代理招商这样的关系,完全是企业自主经营的事情。按照《合同法》最基本的宗旨,即是合同自由的原则,在《合同法》当中已经明确规定,作为一个企业,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时候,用合同约束自己的行为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机构和司法机构应该尊重和扶植世界通公司的经营模式,这不仅对企业发展有裨益,而且对传播先进的科学技术、促进社会文明的进步都有裨益,专家完全支持上述论断。对照《禁止传销条例》逐条逐字来进行分析,世界通公司的营销模式并没有违背它的规定,世界通公司也没有超越自身许可的经营范围,分级代理和代理招商也没有违背《合同法》的禁止性法律规定。换言之,世界通公司的营销模式并未触及法律设置的禁区的边线,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行为已经越轨和出界。综上,司法审判应该支持、维护和保障世界通公司先进的营销运营模式创新。从法律上分析,法律究竟有多大的空间留给企业经营模式的创新?法律往往是滞后的。在很多应该肯定的新生事实出现后,或者在矛盾问题已经涌现出来之后,再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追认或否定,这是法律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身演绎规律。最典型的就是,当年安徽凤阳小岗区尝试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时肯定是不受政策保护的违法活动,后来在中央高层的关注之下才变成完全合法的农村生产经营活动,而且变成了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农村改革创新模式。今天,世界通公司经营模式的创新,怎样才能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完善和保护它的经营活动呢?这无疑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研究课题。企业通常面临的问题,一方面是法律执行的问题,另一方面是经营环境的问题。任何一个新产品或者新技术的出现,都有可能影响到旧有的市场格局。新产品和新技术要挤进这个市场,就等于要有既得利益者被挤出去,任何被挤出去的利益集团肯定不悦。现在很多新科技为什么不能转换成生产力?陈旧的生产技术一旦形成利益关系链之后,市场分额都排好座次了,一个新的产品想要进入市场,面对的不是公平竞争,而是很多潜规则。这里面既有商场上的,也有官场上的,它是一个错综复杂、盘根错杂的关系网。专家也感叹,当前中国的市场环境能否让一些先进的科技产品或者说比较有创意的经营模式健康发展?世界通公司是高科技的it企业,这种企业的发展模式和传统企业的发展模式是不一样的,世界通公司的营销模式带有国外直销、中国传统营销和互联网时代的特点,其生产方式、财富增长方式无法用传统理论加以解释,用传统的法律来管理新经济或虚拟经济是需要慎重对待的。政策多支持,法律少干预,这是世界新经济之所以能够发展壮大的一条重要规律。所以,社会应该尊重企业在新形势下开展自主创新的经营活动和销售模式,而不应该因循守旧,排斥新事物。

5,大学毕业学的是法律专业如何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

看你喜欢什么了!有的人喜欢公务员,有的人喜欢律师,也有的人喜欢到 好的单位去法务(女生比较多)。因为你现在毕业了,估计你做公务员的可能性比较小了,建议你去考司法考,在考前找个合适的单位,当年如果今年考的话就算了,剩下时间好好复习吧。我们学法律的同学现在做的比较好的,一般都是律师或者朝金融方向发展的,譬如在证券所什么的。单位的法务个人觉得没啥意思。
大学期间是素质教育,不要太在意自己的专业,先找自己感兴趣的职业去做,在工作的过程中积累社会经验和知识,等你对社会和工作有了更切身的体会时,再做出职业生涯的设计不迟。
有能力的人到哪里都不愁找不到好工作,相反欠缺工作经验的年轻人,如果没有一个正确的职业规划、良好的求职动机、成熟的求职技巧,可能到哪都会遇到不少困难和挫折,所以给你一些求职过程中的共性建议:我个人强调不管是学习专业还是寻找工作,都有一个原则,就是热门的东西未必是适合你的东西,待遇好、工作轻松、环境好的岗位未必就是最有利于你发展的岗位,大可不必人家说什么好、拿钱多就往哪里钻,适合自己的发展,能学到东西是第一位的考虑因素!等到发展到一定的程度,待遇自然会好起来的。没学历可能只是暂时没有了做白领的敲门砖,并不代表就没有前途,学好一门技术,凭本事吃饭,日子过得并不比白领差啊! 以于现在新时代的年轻人而言,找到工作其实并不难的,难的是找到自己喜欢的工作。当今的年轻人,往往大多喜欢“钱多、活少、离家近、坐坐办公室”的工作,但其实在现实中是不太可能的,所以我给出的建议是,先找一份更适合自己发展,能累积到很多实践经验的基层工作,有了这些宝贵的经验,再去寻找更理想的工作,或是在原有岗位往更高的岗位发展就不难了,那么如何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呢? 首先是要了解下自己的综合实力,再次就要密切留意下社会上的岗位需求,总结起来说,就是要回答三个问题: 1、我想做什么?----也就是自己的兴趣爱好,目前自己所了解到的所有职业中,哪些是自己非常乐意去从事的。2、我能做什么?----这个和前一个问题不同了,喜欢的未必是自己有能力去胜任的,尤其对于没有工作经验的应届生而言,一定不能眼高手低,必须客观判断自己目前有哪些技能可以去胜任社会上的具体岗位(比如打字快,一般写作都比较拿手的的女孩子可以先从文秘类、客户服务类的岗位开始一点点发展自己……)3、市场要什么?----这个是关键中的关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生活水平,所对应的岗位需求是大不一样的,了解社会招聘需求的最佳途径,就是经常翻阅当地主流权威的招聘报纸或是浏览当地比较著名的人才招聘网站,另外千万不要一直待在家里面找工作,多跑跑每周一次或每月一次的人才现场交流会,也是非常好的选择,除了能了解岗位需求之外,还有在现场与用人单位直接面对面的交流和接触,对于了解各个岗位的技能要求,提升面试、沟通等经验是非常有帮助的!总之,只要好好回答这三个问题,找出三个答案中的“交集”,前途在何方就马上心知肚明了!当然了,现实和理想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在复杂多变的职场竞争中,我个人建议大家还是重点把握好“我能做什么?”和“市场要什么?”这两个问题即可,毕竟,想要找到既是自己想做的,又是自己目前就可以胜任的,还是市场上供不应求的岗位,对于应届生或是职场经验不多的年轻人而言真的是不太现实的,我们还是要注重在基层岗位上的积累和锻炼,分步分阶段的给自己做个规划,逐步向自己理想的岗位目标去努力去靠近。 关于简历和面试相关问题,我建议你要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面试前有没有仔细了解过对应企业的情况,对方的企业文化、主营业务、未来的发展方向。如果跑过去面试,其实对该企业一点也不了解的,就仅仅知道来面试xx岗位,那对方单位肯定不想要这样的人。一点诚意也没有。 2、岗位要求你真正符合的有多少?不少求职者应聘,简历都是“仙女散花”式的乱投一气,很有有人真正去冷静地逐条去分析对方单位的任职要求,打个比方,对方单位写了五条要求,你是不是真的每一条都是符合的呢?如果五条中有四条是绝对胜任的,那还有一条是不是硬条件呢?(比如很多岗位必备持有上岗证才能上岗,那如果没有的话,哪怕就只有一条不符合,也是浪费时间不会录取的)如果低于四条,那用人单位在有充分选择余地的情况下,是不会考虑你的。 3、你的简历是不是千篇一律的呢?绝大多数的求职者的简历根本就是一个版本走天下,应聘a岗位是这个简历,应聘另外的b岗位也是这个简历,从来没有考虑过要根据对方单位的的具体情况以及应聘岗位的具体要求,为其“量身定制”一份有针对性的简历,只有简历中有针对性地根据每条招聘要求突出自身的优势或是胜任的具体条件,才有可能在面试中让考官感受到你的诚意和用心。 4、其实就是面试时与考官交流的技巧问题了,包括了基本的职场礼仪、个人的言行举止等,这里就不再多说了。但最重要的要提醒大家,回答问题(包括自我介绍)一定要围绕着对方单位的情况(你对招聘企业的了解)、“我觉得自己凭什么可以胜任你这个岗位,我的胜任条件有哪些?……”、自己对招聘单位企业文化和发展方向的认同、自己如果能够从事该工作,有哪些想法和打算等等,最最重要的是不要给对方一种很计较工资待遇的感觉,要让对方感受到你有一种“与公司共同发展”的意识,把自己的命运与公司的命运紧密相连,同坐一条船,有着一颗心。

6,简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 尽管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不可避免的现象,但竞合现象并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也不应导致责任制度的完全融合。由于两类责任在法律上存在着重大的差异,因此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到当不人的权利和义务。换言之,是依合同法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依侵权法提起侵权之诉,将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具体来看,两类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1.归责原则的区别。许多国家有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未按约履行义务,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1]而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是以过错责任为归责的一般原则的。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基本采纳了此种做法。 2.举证责任不同。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举证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人过错。而在侵权之诉中,侵权行为人通常不负举证责任,受害人必须就其主张举证。当然在某些侵权行为中,也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但这毕竟只是特殊现象。根据我国民法规定,在一般侵权责任之中,受害人有义务就加害人有无过错问题举证,而在特殊的侵权责任中,应由加害人反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过,在合同责任中,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3.义务内容的区别。合同的义务内容往往是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志和利益关系确定的,根据大陆法 各国的规定,在无偿合同中,利益出让人只应承担极低的注意义务。在英美法中,虽然不存在无偿人合同,但当事人的义务程度也与对价充分与否有关。但是,在侵权行为中,不存在着法定的义务内容由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决定的问题。所以,某些形式上的双重违法行为,依据侵权法已经构成违法,但依据合同法却可能尚未达到违法的程度,如果当事人提起合同之诉,将不能依法受偿。 4.将效的区别。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对合同之诉和侵权规定了不同的时效期限。有些国家(如德国)民法规定:侵权之诉适用短期时效,合同之诉适用长期普通时效。[1]还 有些国家(如英国、法国)法律对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和规定了同样的时效,只是对某些特殊的案件规定了短期时效。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来看,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适用2年的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违约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规定。根据人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9第的规定,“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权之日起计算。”可见,两类责任适用的时效期限是有区别的。 5.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不同。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违约是否造成损害后果,不影响违约金责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但当事人不得预先免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即使就不可抗力来说,当事人也可以就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一般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6.责任形式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形式,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因而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条件,它计算简便、追索方便。而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的。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可能通过此种办法来解决。 7.责任范围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而且对于合同的损害赔偿来说,法律常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如我国《涉及经济合同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以的损失,但是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但是,对不侵权责任来说,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直接损失,还包括间接损失。 8.对第三人的责任不同。在合同责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债务人首先应向债权负责,然后才能向第三人追偿。而在侵权责任中,贯彻为自已行为负责的原则,行为人一般反对因自己的过错致他人损害的后果负责。在合同责任中,债务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对于债务不履行有故意或过失时,债务人应依自己的故意或过失,负同样的责任。但是,代理人或使用人实施侵权行为给被代理人和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代理人或使用承担责任,除非“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7条)。 9.诉讼管辖不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同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存在着以上重要的区别,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承担何种责任,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的产生,并严重影响到如何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制裁不法行为人的问题。所以,责任竞合问题近百年来一直是国外民法学者争论的热点。这个问题的争论首先在于对竞合性质的不同看法。根据“法条竞合说”,双重违法行为本质上是同一事实行为,其所竞合的仅仅是法条而非行为,因此,对竞合现象的解决要通过确定法条运用的规则来解决。根据“请求权竞合说”,同法律事实符合两种法律构成要件必然产生两个请求权,因此,责任竞合实际上是请求权竞合而不是法条竞合。如何解决受害人行使请求权问题解决竞合的关键。 我们认为,解决责任竞合问题。首先要认识责任竞合是正常的还是反常的现象?是法律所鼓励的还是法律应着力消除的状况?毫无疑问,责任竞合涉及到一国的的合法与侵权法对于双重违法行为是同时有效还是相互排斥的问题,涉及到一国的合同法与侵权法在法律体上如何保持和谐一致的问题。如果立法对责任竞问题不予理睬,必然形成事实上的竞合诉讼甚至聚合诉讼。但是,如果象法国法律所采取的办法那样,认为允许竞合、特别是允许权利人选择请求权必然破坏法律体系的和谐,从而必须以法律严加禁止并着力消除,也未必是可取的。事实上,法律无论是通过限制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将双重违法行为纳入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抑或是将双重违法行为进一步分类,各自纳入到两个法的适用范围,均不能消除竞合现象,也不能合理解决竞合现象。不仅如此,通过限制合同法或侵权法适用范围而解决双重违法行为问题还必然产生如下后果:一方面,法律必须对原有的合同法或侵权法按违法行为的种类逐条作限制性规定,使特定的违法行为只能适用其中某一法律,而不适用另一法律,由此造成法律条文字面含义与其实际适用范围的矛盾。另一方面,还必然形成某种独立于合同法和侵法的特殊责任制度,导致特别法规的恶性发展,从而会引起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和谐。

7,请问加盟合同怎么草拟

加盟合同文本(范例)2006年7月2日Alin De Rose上海市****路****大厦A座12ATEL:(021)******* FAX:(021)********E-mail :service@********.com******加盟合同一、 合同各方授权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授权人:法定地址:上海市****路****大厦A座12A 邮编:******被授权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法定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为其在特定区域内独家经营甲方的“******”专卖店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二、合同期限本合同加盟期限为________年__月__日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三、加盟经营1、 甲方特此授权乙方为 区域内成为“******”的特许经销商。经此授权后,甲方在该区域内将不再授予任何其它企业、个人以同类经销权。2、 在授权期内,甲方在向乙方提供“******”品牌产品时,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品级与实物相符,并保证货源供应。3、 乙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7日内需向甲方支付加盟费人民币贰万元/店。每个加盟店首次从甲方购进“******”品牌的产品,按供货价不少于 万元。4、 甲方保证向中国大陆内各加盟方交付的产品保持统一的零售标价。5、 甲方将“******”品牌产品按零售标价的4—4.5折售予乙方(详细见配货单),不论首次购货还是后续购货乙方应在提货时一次性支付货款。6、 如果出现乙方采用以假汇票、假支票的方式骗取货物的情况,甲方除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外,将依法请求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单位的刑事责任。7、 乙方从甲方购进产品后,如因质量问题或货物品种组合问题,可在自进货之日起五天内,向甲方调换产品,但不得退货。调换时乙方须保持原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没有损坏。8、 合同到期后,若乙方决定不再销售“******”品牌产品,在乙方保证产品完好、包装齐备、标签无损坏、未超过保质期的前提下,可将现存的“******”产品退还给甲方。甲方按供货价的6折回收退还的产品。三、营业场地、店面装饰与配置1、 乙方应在双方共同商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和促销活动。乙方不得在未经甲方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的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扩大到区域之外。2、 加盟店店铺设在乙方处,或由乙方自行选定其它场所并报甲方批准。3、 为维护公司品牌形象的统一性,加盟店由甲方免费进行装饰设计,装修工程由甲方工程部报价并施工,乙方应按工程预算支付装修工程款并协助办理在当地施工的相关手续。甲方收到工程款项后 日内将店铺交付乙方使用。4、 加盟店内的营业所需(包括:设备、装置、用具、招牌等)由总部统一进行设计制作。对于营运必需的包装材料、促销礼品、提货袋及其它附属材料、消耗品,加盟店需使用总部配备的产品。 上述所涉及的费用由加盟商承当。四、促销与广告1、 甲方在授权期内,将协助乙方进行“******”品牌的形象设计,并向乙方适时提供相应的产品宣传资料、标识、招贴物品等。甲方可根据乙方的经营状况和要求,帮助乙方进行特定时间和区域的产品促销和推广活动。(具体事宜可另议)2、 甲方进行 “******”品牌的整体宣传活动乙方必须配合,相关的“******”品牌的产品进行促销、推广计划和广告设计由甲方提供,乙方遵照执行。甲方对于促销活动所涉产品在供货价基础上按照促销折让的比例给与优惠。3、 乙方单独进行“******”品牌有关的宣传、广告活动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相关广告形象设计须经过甲方审核或由甲方提供。4、 乙方须承担自行组织促销活动产生促销让利和费用。五、培训与指导1、 为使加盟店能良好经营,在开业前及本合同执行期间,甲方应向加盟店传授必要的知识和经营技术。2、 加盟店在开业前应派遣店主或两名可以代行承担的职工,参加甲方规定的教育研修,获得经营公司店铺必要的知识和技术。3、 开业后,如甲方有研修指示,乙方也必须按指示要求派员再次参加前项规定的进修教育,获得必需的知识和技术。4、 加盟店承担前来培训的旅差费用。5、 加盟店开业前后三天,作为店铺营运入轨期,甲方应向加盟店派遣人员进行开业和经营指导。6、 乙方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年度销售会议及临时经营者会议。甲方应提前四周通知开会日期。7、 除经营者会议外,甲方将不定期向乙方派遣市场负责人进行指导和培训。六、商标、服务标志及相关权利1、 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2、 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乙方加盟店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3、 乙方不得在加盟店以外使用甲方的所有商标和服务标志。4、 乙方应在经营中向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维护甲方品牌的声誉、信誉和良好形象。5、 双方在此明确,乙方取得的是在授权期内、在指定区域内甲方商标、服务标志的使用权和产品的经销权,这并不意味着甲方商标、品牌及商誉等相关知识产权的任何转让、许可。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继续使用“******”品牌,或以“******”品牌经销商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活动。七、竞争限制1、 在合同期内,乙方如有意获得其所在省市区域的“******”特许经营代理权,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甲方的特许代理权。2、 为表示对甲方合作的诚意,在合同期内,如甲方推出“******”之外的其它新系列商品和服务,乙方有优先代理权。3、 乙方在授权期内,不得再接受任何其它企业、个人的授权或委托,在加盟店内代理、经销其它品牌的产品。4、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授予的经销权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八、服务质量控制1、 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品种和服务的一致性,提高公司形象,乙方加盟店的运营方法必须遵守总部提供的经营手册规定的要求和标准。2、 凡甲方有新产品推出,乙方必须按照最低配货量或以上的数量购入,并将新产品及时上架销售。3、 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对顾客购买金额达到规定标准时,给与“玫瑰卡”会员资格和相应的折扣优惠,做好会员资料信息的登记汇总工作并半年一次定期向甲方提供会员资料信息。凡有新产品上市或产品促销活动乙方应通知所有会员,让会员享受到来自“******”持续不断的优质服务。甲方将不定期回访会员客户以检查乙方的服务质量。4、 甲方定期和不定期地以书面或其它方式对加盟店进行进货管理、销售管理、商品管理、商品知识、卫生管理、职工管理、会计处理、店铺经营管理、店铺陈设等各方面的指导,提供有关信息,帮助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5、 随着甲方加盟店数量在全国范围内的不断增加,甲方将对全体加盟店进行信息化管理。如该项管理实施时本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乙方须遵照甲方的管理规定执行,不得以如任何理由拒绝执行。九、保密1、 除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以外,甲方不得向第三者展示乙方递交的营业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资料和有损于乙方利益的情报。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经营技术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乙方有责任保证其职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前项秘密。2、 以上规定双方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期满后仍然有效。3、 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提供给乙方的加盟店经营手册以及其它文件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妥善保管,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即刻归还甲方。十、加盟店的让渡与承继1、 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店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第三者,不得将此用作担保和其它处置。2、 如乙方加盟店因明显的困难而有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时,为保持加盟连锁店的运营,乙方可以请求总部临时接替营业。待总部确认加盟店可以重新经营后,应及时把营业权归还加盟店。3、 上述总部接替经营期间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均属加盟店,总部代行经营所产生的费用由加盟店负担。4、 如乙方希望出让加盟店或出租店铺时,应首先通知甲方,甲方有优先承让和承租的权利。5、 遇上述情况,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确定加盟店让渡价格和租赁金。协商意向不能成立时,双方均可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或评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十一、合同的终止1、 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双方协商,可以更新合同。2、 前款的合同更新,应在本合同期满之前一个月完成。以双方签订新的特许连锁合同书为合作文本。3、 如本合同期满后双方无意继续合作,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时承担下列义务:a、 支付所有应付给总部的费用;b、 归还所有操作手册、机密文件和专利资料;c、 向甲方移交“******卡”会员登记名册;d、 归还、转卖或销毁所有带有“******”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e、 取消以“******”名义登记的商业注册和名称登记f、 在原加盟店经营场所内外的房屋、设备、陈设等处,消除任何与“******”有联系的迹象;g、 因加盟店的经营而损害了第三者利益时,由乙方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4、 甲方因加盟店的行为而被索赔责任时,可要求乙方负担被追索的赔偿金。十二、违约责任1、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条款中规定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2、 双方约定,违约的金额为在此前乙方经销甲方提供的产品零售价总额的10%。如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并损失超过违约金总额,违约方还应负责对超额部分赔偿责任。违约一方经对方书面提出改正意见后30天内仍未改正,另一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十三、合同纠纷的解决1.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十四、其它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地址: 地址:电话及传真: 电话及传真:委托代表(签字): 委托代表(签字):参考资料:http://news.jmw.com.cn/ne/nn/1117144432417.htm签定加盟合同的五个注意事项首先要与对方互相留下身份复印件、工作证等证件及联系电话,核实对方身份并签订正式的加盟合同。加盟合同是连锁双方未来合作愉快与否的基础,它规范了总部与加盟店权利与义务的长期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必须详细研究起内容并逐条了解,必要时最好请教相关的法律专家。有一些事项在合同中必须特别注意:(1)加盟金、权利金、保证金、广告费、服务费等项目之列举是否清楚?收取实际及金额如何?是否具备有退还条款?(2)解约之构成条件如何?手续或程序?不同状况解约下的解约金、损害赔偿等,各金额之退还成数与方式如何?(3)双方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否清楚?是否可能有其他意外的状况发生?(4)和约终了后,双方之权利与义务如何?(5)总公司对加盟者之服务与指导,是否也能详细列出,而不是以含糊的方式交待而已。
合同 目录[隐藏] 合同概念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种类 合同范例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合同管理 数学上的合同 创业合同注意事项    [编辑本段]合同概念  “合同”英译参考:agreement●bargain●contract●covenant●deal●engagement●handfast●pact●promise●signing●treaty  1、合同在国内外法律上的表述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1.3《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  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1.4《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  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1.5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2、合同的分类  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  2.1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  2.2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即下述的“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  2.3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  注:  制定《合同法》之时,我国的《物权法》尚未制定,故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当时仅停留在学术探讨阶段。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矿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权性质的合同在没有特别法规范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合同法总则或类推适用合同法相关分则。  3、《合同法》调整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3.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和“协议”的概念区别:  合同和协议在实践中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至于您说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编辑本段]合同的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力是当事人必须为之或不得为之的强制状态,约束力或来源于法律,或来源于道德规范,或来源于人们的自觉意识,当然,源于法律的法律约束力,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强迫约束力。合同的约束力主要表现为:①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②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③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为的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当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约束;  2、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协商解决,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外,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4、合同书是一种法律文书,当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书就是解决纠纷的根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 [编辑本段]合同的种类  ①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录用合同的一种,是指以职工雇用为目的,用人单位从社会上招收新职工时与被录用者依法签订的,缔结劳动关系并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聘用合同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招聘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时使用的。例如:,有的单位或企业高薪聘请外地或本地的技术专家、法律工作者、高级管理人员等用以改善本地区或企业的经营状况,或为本企业提供特定服务。   ②录用合同   录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以长期雇用劳动者为目的而订立的劳动合同,如大学生就业协议。它是由用人单位在社会上招收新职工时或续签合同时使用的合同类型。其内容约定的是一般性的劳动权利和义务,是劳动合同中的基本类型。   ③借调合同   借调合同是指借调单位、被借调单位与借调人员之间所签订的约定将某用人单位职工调到另一方单位从事短期性工作并确定三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借调合同一般适用于借调单位急需又是临时性的情况。这种合同中一般由借调单位支付借调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④停薪留职合同   停薪留职合同是指职工为了在一定期限内脱离原岗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在停薪留职合同中,劳动者继续保留原用人单位劳动者的身份,但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停止对劳动者工资的发放。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达成的具有明确全力义务内容的协议   技术合同的种类很多,而且各种合同还经常互相重叠交叉。《合同法》根据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的特点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将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4类。下面分别对这4类技术合同做一简单介绍。   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具有创造性和新颖性。   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具体来说就是委托人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接收研究成果。受托方即研究开发人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成果,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等,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的合同。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研究开发工作所订立的合同。具体来讲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为完成一定的研究开发工作,当事人各方共同投资,共同参与研究开发,共享成果,共担风险的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现金、设备、材料、场地等物质条件承担辅助协作事项,另一方主要进行研究开发工作,则应当按委托开发合同来处理。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特定的、成熟的技术成果。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引进合同等。   技术咨询合同:   技术咨询,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委托人提出的要求,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能力和掌握的信息,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手段,通过调查、研究、分析、评价、预测,为委托人提供最佳的或者几种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者解答委托人的问题。技术咨询合同,就是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受托人就特定的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是一类独立的合同,包括在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其他各类合同中有关技术咨询的内容,不能使用有关技术咨询合同的规定,应当适用其所属的合同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咨询合同中约定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办法。委托人是否采纳以及如何采纳受托人的咨询报告或者意见,由委托人自行决策。受托人对委托人实施咨询报告或意见所受到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对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之外派生完成的或者后续发展的技术成果,归属和分享的原则是:谁完成谁拥有;允许当事人做特别约定。   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可分为辅助技术服务合同和传授、传递科技知识和情报的合同。前者包括产品设计合同、工艺编制合同、测试分析合同、计算机程序编制合同等,后者包括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等。   与其他三类技术合同相比,技术服务合同有其特点。服务方所运用的技术知识是现有的技术,不包括开发性的技术成果,也不包括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不存在技术权属的转移,无需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及分享条款,并对实施的结果承担责任。   买卖合同   按其买卖合同的性质划分,大致可分为: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农副产品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知识产权买卖合同四大类(知识产权类合同在技术合同中阐述):   (1)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①供应合同:主要是国家按系统有计划地分配物资和商品或当事人之间为了生产、生活需要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按年度计划签订,供应合同又可分为订货合同和供货合同;   ②产销合同:这种合同主要指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为了买卖工业产品(或商品)而签订的。按供需双方的买卖关系,又可分为代销合同、包销合同、选购合同和议购合同等;   ③采购合同和推销合同:采购合同主要是工业、商业、农业等经济组织,为了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购买产品、原辅材料时与供方订立的合同。这是从需方角度来说的。如果是上述单位为推销自己生产、经营的商品和物资而签订的合同就叫推销合同。   ④协作合同:主要是企业之间为生产产品的需要,由一方协作供应另一方产品配套件、附件等订立的合同,以及经济组织之间以互相供应自己的产品为条件而订立的合同;   ⑤调剂合同:是物资、工业和商业部门为在原料、设备、商品等方面进行余缺调剂而签订的合同(这种合同一般都是有组织、有领导的会议协商方式进行的)。   (2)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为了进一步搞活农村经济,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订购和市场收购,取消统派购以后,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农产品经营、加工、消费单位等都可以直接与农民签订收购合同,农民也可以通过合作组织或建立生产者协会,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签订销货合同,这是尊重农副产品生产者的自主权,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发展商品生产的重要措施。   主要合同种类有:   ①定购合同:一般是指供销部门、粮食部门、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先就定购的品种、数量等达成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合同(如:果品产销合同、水果定购合同、蔬菜产销合同、鲜鱼收购合同、棉花定购合同、粮油定购合同等等)。   这种合同签订后,一般先由需方付给供方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担保,需方违约,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供方违约,则应加倍返还定金。这是我国对农副产品有计划收购采取的一种普遍形式。   ②换购合同:是指供需双方为了互通有无,调剂余缺而签订的合同。如木材收购部门,可以用一些生产资料同集体林区或林农通过换购合同的形式收购一部分木材等。   ③结合合同:主要是指国家商业部门同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之间订立的合同,如:由商业部门按合同供给生产资料(化肥、农药、薄膜、农机具等),农业生产单位或农民按合同出售农副产品(一般是在国家收购某些重要农副产品时采用);又如:食品公司收购生猪时供给饲料粮;粮食部门收购稻谷、小麦优先供给化肥、地膜等;   ④议购合同和议销合同:主要是指商业部门与生产者采取协商议价的方式所签订的收购合同(一般是指产销情况变化大,生产零星分散的农副产品(如:核桃、花椒收购合同);或是商业部门将议价收购的农副产品,又以协商议价的方式出售给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而签订的议销合同。
加盟合同具体拟定如下:1. 双反企业信息,包括企业代码、企业名称、企业详细地址等;2. 加盟方经营范围、经营权利、加盟费用;3. 被加盟公司提供的物质、品牌、资质等;4. 加盟方店内配置要求;5. 被加盟方提供的培训内容、商标、招牌等详细说明;6. 规范加盟方合理的竞争原则;7. 加盟方保密限制内容;8. 加盟合同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细则要求;9. 违约处理细则;10. 加盟具体时间、经营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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