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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性质有哪些

来源:整理 时间:2024-12-15 14:54:42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用人单位性质有哪些

分类方法很多,如国企,私企;政府,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外资,内资等等,但最重要的是:工资高的和工资低的。

2,什么叫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 火锅店算.

什么叫 用人单位

3,哪些是用人单位

当然要签,并且遵守并享受新的劳动合同的法的规定。所谓的用人单位,就是所有雇用了员工的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等等等补充:如果不签,你们可以到当地的劳动仲 裁部门投 诉,要求签署合同,并且享受合 法的权益。你应该买本劳动合同法的书来读读,里面说得很详细
包括

4,什么是用人单位

1、工头承包工程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工头与公司只是业务合作关系,工头是独立的,并不属于公司员工,因此工人与工头才是建立的劳动关系,与公司无关,公司不属于用人单位。2、工头是公司委派负责工程建设的情况(工头隶属于公司某部门):这种情况下,工人应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而非与工头签订劳动合同,此时公司就属于用人单位。
算。
所谓的“用人单位”指的是法人实体,无论企、事业,也不管它属于私营还是国有或外资,劳动者同某一组织(团体)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关系时,这一组织就是用人单位。

5,用人单位工作职位类别怎么填

把自己应聘的职位填在工作岗位一栏上就可以了,比如销售部业务员,财务部主管会计等等。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适用《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用人单位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工作职位类别通常是指根据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等进行分类,划分为若干种类和等级,以便对从事不同性质工作的人,用不同的要求和方法治理,对同类同级的人员用统一的标准治理,以实现人事治理的科学化,做到“适才适所”,劳动报酬公平合理等。职位类别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职位分类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即“因事择人”;2. 职位分类所依据的根本要素是职位的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及所需资格条件;3. 职位分类并不是硬性规定何类职位应办什么事,而是对各个职位所干的事举行客观分析与评价,由此确定职位在职位分类布局中所处的位置,从而达到分类治理的目的;4. 职位分类不是固定不变的,可随着职位工作的变化而变化,但不因工作人员的变动而变动;5. 职位分类本身不是目的,而只是人事治理的一种科学方法。
挺简单的,在办理录用手续的入职表格中,把自己应聘的职位填在工作岗位一栏上就可以了。比如销售部业务员,财务部主管会计等等。四类: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技术工人、普通工人。管理:如 处长、科长。。。专技:如 助理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技工:如 高级电焊工、中级钳工。。。普工:就是一般工人、如单位门卫、环卫工。。。

6,用人单位的范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一、用人单位的适用范围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性组织,包括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是用人单位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本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个体经济组织是指雇工7个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目前民办非企业单位超过30万家。咨询,一七零九零三零五四一八 本条第一款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范围,就是说除列举的三类用人单位外,本款还规定“等组织”。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等”,属于“等外”,也就是说除列举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类组织外,其他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适用本法。这三类组织以外的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复杂,有的采取合伙制,有的采取合作制,它们不属于本条列举的任何一种组织形式,但他们招用助手、工勤人员等,也要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需要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根据本条的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国家机关 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军事机关、政协等,其录用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适用公务员法,不适用本法,国家机关招用工勤人员,需要签订劳动合同,就要适用劳动合同法。 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适用本法,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其录用工作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不适用本法。一种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这类事业单位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适用本条的规定。还有一种事业单位如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有的劳动者与单位签订的是聘用合 用人单位同,签订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另有规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没有特别规定的,也要按照本法执行。 社会团体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的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社会团体如党派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管理;有的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文学艺术联合会、足球协会等文化艺术体育团体,法学会、医学会等学术研究团体,各种行业协会等社会经济团体。这些社会团体虽然公务员法没有明确规定参照,但实践中对列入国家编制序列的社会团体,除工勤人员外,其工作人员是比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除此以外的多数社会团体,如果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就按照本法进行调整。 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工 在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些意见建议将一些灵活用工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重新就业、非法用工、劳务派遣用工等等。因此,除规范正常的劳动合同用工外,劳动合同法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了规定,尽可能地扩大本法的调整范围。考虑到劳动合同法是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规范,对一些不规范的用工,本法不好调整。所以对家庭雇工、兼职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等未作规定。 二、单位如何规范用工管理 那么用人单位应当如何规范用工管理,员工可从哪些方面防范权益受到侵害呢? 误区一: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就是合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以其他任何理由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并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而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请求都是无法得到支持的。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由此可见,只有合法的约定才是有效的约定。不仅如此,部分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也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比如说有公司规定员工不管工龄多长年假一律5天,有公司规定员工休息日加班视为正常上班,仅支付正常工资报酬等等。一旦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出现了类似情形,即使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和送达手续都完备,也会因为规章制度本身违法导致无效。此种情形应该为用人单位所避免。 误区二:资金周转困难能随意拖欠员工工资 《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工资。除此以外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实践中,如果公司没有工会,确需迟发工资时,规范的做法应当是通过职工大会的方式讨论延期支付工资一事,在超过半数的职工同意后,企业就可以决定延期支付工资。 误区三:“再无其他任何劳动纠纷”条款可一劳永逸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般而言,*在处理无争议承诺的案件时,会审查劳动者所主张的诉求的合理部分是否远远高于承诺书的金额,如果差距不大,则可以认可承诺书有效;否则,则应考虑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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