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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案例分析题及答案,保管合同的案例特急请高手速进谢谢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04 13:32:01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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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管合同的案例特急请高手速进谢谢

我认为这件事情的关键不是在于保管合同的问题。死亡赔偿金在实践中作为死者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本案中,既然赔偿金现在在甲的父母处,妻子可以要求父母把应当有妻、子继承的那份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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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求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75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1)说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举例合同法的规定。 (2)本案健身房寄包是否属于无偿保管合同,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件解析  (1)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规则原则,过错为例外。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  《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仓储合同:  《合同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此案例中的健身房寄包非无偿合同,因为健身房是营利性场所,虽然寄存包不收费,但是其为顾客提供免费储存柜是为了其盈利服务的,事实上把储存物品的成本已经计入服务成本,故应当认定为有偿合同。在这个合同的履行中,委托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其只能请求按照一般物品请求赔偿。

求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3,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要约邀请 要约 承诺 《合同法》第二十条则对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4,自己不是专业学法律的现有两道案例分析题需求助广大网友本人财富

第一题第一问: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合同于2010年7月18日成立。因为张某和李某之间是属于《合同法》中的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7月16日只是双方签订该保管合同,李某并没有实际将保管物交付于张某,而7月18号的时候,李某才将保管物牛交付给张某,故此时合同才成立。 第二题:张某不该承担牛的死亡责任。因为本案中,李某未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即未对张某告知该牛已患传染病(不管李某知不知道该牛患病。李某知道而不对张某说就是故意隐瞒;李某不知道该牛患病而没对张某说则是过失,自己的牛自己都不关心,岂能要求别人应当知道。)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还请兽医为该牛诊断,本案中张某尽了保管义务,据此,张某不应当赔偿,而且张某的牛因其感染花费500元,李某还应当赔偿。 第三题:张某能就自己的500元向李某主张赔偿。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李某作为寄存人没有将牛患病的事实告知张某,就将牛交付给张某保管,本身已违反该法条规定的应当告知义务,而后又致使张某的牛被传染,张某作为保管人因此受损失为牛治疗花了500元,就是说张某知道并且采取了补救措施,故根据该法条,李某作为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张某有权能就自己的500元损失向李某主张。 第二大题第一题:运输公司对李某的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很明显,本案中李某是被车窗外飞来的小石子打伤,而并非出于自身原因或者故意或过失,因此承运人运输公司应当对李某的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题:运输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公交车都有提示不要将头或手或其他伸出窗外,尽了告知义务。而李某打开车窗把头伸出去眺望的行为属于故意,是该法条的排除项,故此责任运输公司不承担。 汗,辛辛苦苦打了这么多字,还是。。

5,合同法案例分析题

1该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是没有根据的,服装厂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但是在规定的时间交货时由于学校这一债权人的原因导致无法交货,服装厂才将该批服装提存,其提存是合法的,提存的费用应该有债权人学校予以承担,学校没有依据拒绝支付。2服装厂的行为也有不足之处,服装厂过了十五天这么长的时间才告知提存,根据合同法第102条,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服装厂未尽到这一义务,所以服装厂也是有过错的。3根据合同法第103条,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但是此处债务人即服装厂也有过错,在债权人承担提存费用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一部分。
1、没有依据。合同中约定款到三天内送货,服装厂照做了,是因为校方的原因不能交货的。因此校方有责任。2、“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此举不妥,合同法要求送货方办理提存时要及时的通知对方,而此案中服装厂是在15天后才通知的,服装厂的这一行为直接导致了提存费用增加成为了可能。他应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3、校方去提货,提存费用视多少由服装厂和校方分担。
现在根据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电脑归张某所有,理由,但是题目中没有提到其起诉理由,根据前后文只能认为是起诉要求返还电脑,1,善意取得制度属于法定,而非意定,因为卖方属于无权处分,经过权利人的起诉可以撤销,不涉及撤销合同,善意,3、已经交付 其次是回答合同效力如何,合同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我国合同属于债权、2不知、市场价,所以即使没有合同物权也以发生变动。 而就这个合同而言首先你要回答,所以这个合同仍然应该是有效力的,告知其另行起诉 以上分析是从法律实践角度,因为案例分析是学术角度,现在电脑是谁的,本案应该会判决驳回原告也就是陈某要求返还电脑的诉讼请求

6,求合同案例分析答案

案例一 1.本案中双方“预付现金”及其中有关“担保力”条款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预付现金和担保力条款部分有效,根据双方的约定,这5万元中有三万属于定金,因为预付款是没有担保效力的。而根据定金的规定,定金数额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所以三万元定金中,2万元是合法有效的,剩余的1万和其他2万合计3万元是预付款。 2.乙公司以“转产”为由,终止合同关系,是否合法?为什么? 乙公司行为属于违约,因为未能按约定履行完合同。 3.本案应该如何公正审结? 乙公司违约,甲公司支付需要再给乙1万元,乙公司承担违约金1万元,返还定金4万元,赔偿甲损失1万元,合计赔偿6万元,折去甲应支付的1万元,实际需赔偿甲方5万元。 案例二 1.乙厂拒绝甲厂退货要求,是否可以?为什么? 不可以。合同法第110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甲厂单方解除未履行部分合同,是否可以,为什么? 可以解除合同。在迟延履行后,甲场同意延期,又至履约期,乙厂只交一半货。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合同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本案应该如何公正审结? 解除合同,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甲厂由于急需用货,以高于原合同10%价格另向丙厂购进所需的全部水泥,对此甲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一 1、违约金和定金只能择其一适用,而且本题中的定金为标的20%即2万。而本题中并未明确使用定金一词,很难适用定金条款,5万元预付款合法,但3/5具有担保力不合法。 2、乙公司终止合同关系不合法,因为合同已生效,没有法定原因合同不能单方终止。 3、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并承担1万元的违约金和1万元的实际损失。 案例二 1、不可以,因为乙厂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故乙厂不能拒绝退货。 2、可以,因为乙厂提供的货物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厂可以单方解除未履行的合同。 3、应甲方请求解除未履行的合同,当事人请求按违约金条款计算的,则按违约金条款计算,若请求按定金条款的,则依定金条款。

7,合同与案例分析题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对债务人动产的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基本要件。这一要件可以从三方面分析:第一,留置权的主体为债权人。不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行使留置权;但也不是一切合法占有他人财产都可以成立留置权,如无因管理人占有他人财产,虽属于合法占有,但不得成立留置权;只有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留置权。第二,留置权的客体为债务人的财产。债权人所占有的财产必须为债务人的财产,不是为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不能留置。第三,留置权的财产必须是动产。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权留置该动产。如建筑工程合同,就其实质看,也是一种加工承揽合同,但承揽人对该建筑物不得留置。 (2)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权人对动产的留置权与债务的产生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发生的,如加工承揽合同,承揽人因定作人不交付加工费用,有权留置定作人送交的加工定作的物。如果动产与债权无关,则不能成立留置权。也就是说留置权人不得利用本合同的权利对其他无牵连的债的标的行使留置权的担保。 (3)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的成立须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为要件,如果债权尚未到清偿期,那么债务人则处于自觉履行合同的状态中,债务人是否自觉按期清偿债务尚不得而知,此时若对债务人的财产行使留置权,有悖于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所以这时留置权还不能成立。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将其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留置。同时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占有对方财产的一方未履行本身所负的债务,即使债权已届清偿期,也不得主张行使留置权。如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方未完成定做事项,就不得主张留置权。
答: 1、甲公司和乙工厂之间的合同没有成立。双方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的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合同成立。而甲公司并未在合同上盖章,因此合同尚未成立。2、甲公司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由于甲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未能订立,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乙工厂可以要求甲公司赔偿1000万元的损失。甲公司提出,乙工厂须先征用土地培训工人后甲公司方能在合同上盖章,因此乙工厂出资1000万征用土地培训工人所花费的费用就属于订立合同的费用,属于因相信合同有效成立而遭受的损失,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有权要求甲公司赔偿。

8,一道法律案例分析题 望高人解答

1、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关系:  一是赵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其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要看王某的精神病是否发生在结婚前。如果结婚前王某已经有精神病,且经鉴定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由于结婚这种涉及人身关系的法律行为,依法不能由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理,那么婚姻关系无效;如果是婚后才患精神病,则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二是钱某保管赵某古董的保管关系,此关系建立在有效的保管合同基础上,合法有效。  三是钱某擅自出卖赵某的古董这一无权处分行为,导致了钱某与赵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将导致钱某承担民事责任。  四是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关系,由于钱某系无权处分,该买卖关系无效。  五是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  六是孙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且抵押不能“绝押”,所以该抵押关系不成立。  七是钱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注意这不是无因管理,因为其与施工队约定的是由赵某支付,所以不成立无因管理,而是无权代理。由于钱某的行为不成立表见代理,因此该无权代理效力待定。  八是赵某与钱某之间的房屋修缮款支付纠纷关系。  2、不合法律规定的有:一是无权处分,二是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抵押;三是绝押即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则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四是约定抵押物(实为质物)可以脱离主债权债务关系而单独转让或再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五是无权代理。  3、买卖合同有效。因为钱某持有赵某委托其出售古董的委托书,虽然后来赵某口头通知不能出售,但对于买方来说,因看到委托书,势必有理由相信钱某有代理权,故而构成表见代理,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有效。  4、不能。此种情况,属于债务人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物,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赠与行为,但不能直接主张杨某向其偿还现金。  5、施工队应当向钱某请求付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仅对合同各方当事人有效。赵某不是合同当事人,施工队不能根据其与钱某的合同要求赵某付款,而只能根据合同要求钱某付款。如果钱某付款后,认为赵某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则可由钱某向赵某主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不成立,
1、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关系:一是赵某与王某的夫妻关系,其关系是否合法有效,要看王某的精神病是否发生在结婚前。如果结婚前王某已经有精神病,且经鉴定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由于结婚这种涉及人身关系的法律行为,依法不能由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理,那么婚姻关系无效;如果是婚后才患精神病,则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二是钱某保管赵某古董的保管关系,此关系建立在有效的保管合同基础上,合法有效;三是钱某擅自出卖赵某的古董这一无权处分行为,导致了钱某与赵某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这一法律关系将导致钱某承担民事责任;四是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关系,由于钱某系无权处分,该买卖关系无效;五是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借贷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六是孙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抵押权的设立不需要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且抵押不能“绝押”,所以该抵押关系不成立;七是钱某的无权代理行为,注意这不是无因管理,因为其与施工队约定的是由赵某支付,所以不成立无因管理,而是无权代理。由于钱某的行为不成立表见代理,因此该无权代理效力待定。八是赵某与钱某之间的房屋修缮款支付纠纷关系。2、不合法律规定的有:一是无权处分,二是转移抵押物的占有的抵押;三是绝押即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则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四是约定抵押物(实为质物)可以脱离主债权债务关系而单独转让或再作为其他债务的担保;五是无权代理。3、买卖合同有效。因为钱某持有赵某委托其出售古董的委托书,虽然后来赵某口头通知不能出售,但对于买方来说,因看到委托书,势必有理由相信钱某有代理权,故而构成表见代理,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买卖合同有效。4、不能。此种情况,属于债务人无偿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物,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要求法院撤销赠与行为,但不能直接主张杨某向其偿还现金。5、施工队应当向钱某请求付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仅对合同各方当事人有效。赵某不是合同当事人,施工队不能根据其与钱某的合同要求赵某付款,而只能根据合同要求钱某付款。如果钱某付款后,认为赵某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则可由钱某向赵某主第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9,求合同法案例分析题答案

甲方负责,因为标的物转移之前,损失的风险有出卖人承担;小牛由甲所有,因为产生的孳息由出卖人所有;甲承担,因为牛为甲所有;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丁有取得牛的权利,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有效;可以在期限届满事交付租金;定金法则适于双方,即对双方都有效!
法理分析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主要包括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内容,这三种违约责任形式可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适用,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适用两个或全部责任形式。 (1)甲油料厂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双方合同约定由供销社供应甲油料厂黄豆30吨,现黄豆只供应了10吨,所以甲油料厂有权要求继续供货。 (2)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是否继续供应黄豆,依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甲油料厂有权要求供销社继续供货。《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履行合同获取预定的利益,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方就无法实现权利。如果违约方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对方(受损害方)认为实现合同权利对自己是必要的,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违约方不得以承担了对方的损失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受损害方在此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所以供销社不能只赔偿损失或者只支付违约金而不继续履行合同。 重点把握哪些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一旦对方有违约责任的形式;违约责任规则、原则的阐述; 原题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5d8ce7e60100btco.html
《合同法》第374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75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1)说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并举例合同法的规定。 (2)本案健身房寄包是否属于无偿保管合同,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件解析  (1)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规则原则,过错为例外。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  《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仓储合同:  《合同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此案例中的健身房寄包非无偿合同,因为健身房是营利性场所,虽然寄存包不收费,但是其为顾客提供免费储存柜是为了其盈利服务的,事实上把储存物品的成本已经计入服务成本,故应当认定为有偿合同。在这个合同的履行中,委托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其只能请求按照一般物品请求赔偿。
(1)违约责任以无过错责任为规则原则,过错为例外。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赠与合同: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对旅客自带物品的毁损责任:  《合同法》第303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保管合同: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仓储合同:  《合同法》第394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此案例中的健身房寄包非无偿合同,因为健身房是营利性场所,虽然寄存包不收费,但是其为顾客提供免费储存柜是为了其盈利服务的,事实上把储存物品的成本已经计入服务成本,故应当认定为有偿合同。在这个合同的履行中,委托人未尽到告知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所以其只能请求按照一般物品请求赔偿。  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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