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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133条对应民法典第几条,16岁青少年犯罪经济赔偿谁来承担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2-23 16:13:3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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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岁青少年犯罪经济赔偿谁来承担

1、在《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已经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它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2、综上分析,有监护人承担;3、有 任 何 疑 问 可 添 加 公 众 号“ZYFWHTSC”,专人回答。

16岁青少年犯罪经济赔偿谁来承担

2,劳动法133条的内容是什么

你的提问有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没有133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法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共计十三章第一百零七条,没有第133条。类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是共计八章九十八条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劳动法133条的内容是什么

3,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实质上是一种义务承担,至于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能否要求支付报酬,对此,《民法通则》没有明文规定,但从第十八条“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的规定来看,我国的监护制度,只能认为是义务性质的。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相互间有连带关系。 具体到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对他的理解, “当中所指的连带责任是指在我方司机赔不起的情况下由车主负责连带赔偿责任”与此规定是无关的。 “还是指对方车辆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赖账不赔,而由我方先代为赔付。” 这么说也不完全对。 另一种意见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连带责任是指对侵权的事实、责任范围负连带责任。不是指对共同侵权人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费负连带责任。 这个说法不准确。 总的来说感觉问题里的各类说法都存在问题。 单纯的谈第一百三十条是说在共同侵权情况的情况下,被害人有权单独或者共同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 具体到这个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如果就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要求赔偿,那么他既有权要求单独的你们或者对方赔偿,也可同时要求你们一起赔偿。 此规定主要是未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能够得到及时补偿的。

如何理解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4,买卖合同问题

1:有效,所有权已经转移,因为不存在无效的情形,而且已经完成了动产的交付。2:委托代理。诚实信用3:委托代销合同关系。以自己的名义4:由李某自己去承担,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1)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水淹死,损失由谁负责?为什么?《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下牛,该小牛的所有权归谁?为什么? 《合同法》第163条:标的物在交付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标的物交付后产生的孳息,由买受人承受。(3)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一人,该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风险转移原则)(4)假如在牛款付清之前,村民乙将牛4卖给了丙,该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未交付时,乙没有付清余款,为无处分权人。根据《物权法》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已经交付的,乙视为有处分权人,合同有效。(5)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牛款在未付清之前,牛的所有权并不转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 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所以,当事人可以约定上述情形,该约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更注重当事人约定。

5,有关民法通则第133条的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最后一款规定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此时之所以规定单位担任监护人,主要是从形式上进行考虑的,是在没有任何个人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作的规定,更高层面是从诉讼主体方面考虑的。如果不排除单位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承担民事责任,将会产生许多问题不能解决:一、居委会、村委会是否有财产承担责任;二、监护人单位如何履行监护职责,立法人有理由相信监护人单位不可能象法定监护人那样尽到监管之责;三、如果民政部门承担本条所说责任,面对众多的被监护孤儿,将陷于损害赔偿应接不暇的境地。
第一百三十七条【长期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最为典型的法律表述即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可见,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以权利请求人知道与否为标准的,不知道 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况下就开始计算期间,对权利人不公平。但是这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也不是完全的依照权利人的主观标准,而是根据具体情况,客 观判断的标准。法律除了诉讼时效,还规定了一个二十年的最长的保护期,最长保护期限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不同于诉讼时效。对于这个最长保护期限,特殊情 况可适用时效延长,但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

6,结婚前如何把财产所有权转移到子女

合同法第133条确立了所有权转移时间: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标的物转移原则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即为有效,不管不动产是否进行了登记。换言之,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的要件,而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一定要二者区分开来,这也是导致以一房二买,一女二嫁的重要原因。如,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交付给乙,但没有进行登记。这时,丙听说甲要买房子,于是也提出购买甲的房屋,甲与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进行了房屋过户登记。分析:根据上面的原理,我们知道,甲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因此,都是合法有效的。千万不要以为甲乙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进行房屋过户登记而认定合同无效。这是错误的,在本案中,两份买卖合同都是有效的,丙因为进行了登记,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对于乙来说,只能根据合同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损失。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对标的物所有权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移转。这里的标的物必须是特定物。如收藏家甲在画家乙家中看到一幅画,与乙达成买卖协议,协议中特别约定合同成立时该画所有权即移转给甲,即属此例。此案中若甲第三天来取画,发现乙已于前一天将画卖给第三人丙且丙已取得该画。甲可对丙行使物上追及权收回该画,并有权请求乙承担侵权责任。因为乙的行为并非一物二卖,而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第51条)。当然,若丙系善意第三人,得以善意取得对抗甲。  2、交付的方式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①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②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条)。③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未确认这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①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②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③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转移,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财产所有权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7,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是买卖合同一章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     
交付转移 就是 虽然有有效的合同 但是动产不交付不转移 不动产不登记不转移
她体现了有约定依据约定 没有约定依据法定的原则 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权
理解了第133条,就抓住了买卖合同的根本, 1有关第133条的所有权移转规则,分解如下: (1)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中的“标的物”应作狭义解释,指动产。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2)第133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两种情形:①不动产所有权自登记之日起转移。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虽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但并不产生转移房屋产权的效力。只有办理登记手续之后,房屋产权才转移给买受人。换言之,产权登记(物权登记)是房屋产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②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在此之前虽出卖人早已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但所有权为出卖人所享有(第167条及第134条)。(3)第133条中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买卖合同当事人自行特别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合同成立时移转。此种情形多发生在特定物买卖中 2既然动产自交付时起移转所有权,交付是指物品占有的移转。交付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现实交付,即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此为交付的常态。 (2)观念交付。观念交付又分为三种: ①拟制交付。即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的交付方式。标的物的单证即物权凭证,包括仓单、提单等(第135条)。 ②简易交付。即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经通过租赁、借用、保管等合同关系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系于合同生效的交付方式(第140条)。 ③占有改定。即由双方当事人签定协议,使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的交付方式。我国《合同法》未确认这种交付方式,这里仅作学理探讨。我国《合同法》分别于第133、135、140条确认了现实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三种交付方式。 3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 (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 (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 (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代理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不要混淆】 1第133条“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指标的物自合同成立时移转的情形,一定要有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才发生此种效力,并非所有的特定物买卖都是法定的自“合同成立时移转所有权”。 2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买卖合同中其所有权转移亦适用“交付”规则,即以交付转移所有权,而不是适用什么不动产登记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汽车等重要交通工具在买卖中的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如甲有一汽车卖与乙,于6月1日将车交付给乙,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乙驾车于6月6日撞伤行人丙。则丙可依法起诉甲,要求甲承担责任。但此时汽车所有权已转移至乙,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至于丙为何还能起诉甲,答案即在于: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表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文章TAG:合同法133条对应民法典第几条合同合同法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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