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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材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判断题 原始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22 07:23:5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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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题 原始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对 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或证明经济业务的发生或完成情况的文字凭据。它不仅能用来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还可以明确经济责任,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的原始资料和重要依据,是会计资料中最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文件。
正确,原始凭证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判断题 原始凭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2,10岁孩子写的材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要看其法定监护人是否进行追认,如果是纯获利行为则有效。
有效
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未成年人不受法律的约束,没有效益
这要看是什么材料。如果是文学作品之类有著作权的就有。像借条之类的,因为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无效。像生死铺之类的更离谱,大人写都无效。因为不知道是什么材料,所以没答到的楼主可以追问我。
如果是纯获利的有效,其他的无效

10岁孩子写的材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这样的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你不用苦恼,是对方丢了收条,你没有责任。其次,我觉得你的做法很对,没有对方单位的盖章的情况说明,你不轻易答应对方的工作人员个人提出的开证明要求是很正确的。我觉得比较保险的做法应该是:你要求对方单位给你写个情况说明,说明遗失收据的情况和重新开具收据的请求,并加盖公章。有这份情况说明后,你再开具另一份收据给对方就没有什么问题了。如果对方不肯出具这份情况说明,或者不肯加盖公章,那你就别重新开收据给对方。
有效。
你问的问题逻辑思维好象不对呢,你出具证明的话要你的签字就可以了,为什么要对方签字盖章呢

这样的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证据应该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你好,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民事诉讼证据应具备的条件1.证据主体合法。证据主体是指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证据主体合法,是指形成证据的主体须符合法律的要求。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据不仅要求在内容上是真实的,还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3.证据取得方法合法。当事人收集的证据材料能否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还要看该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4:证据程序合法。证据材料最后要作为证据还必须经过一定的诉讼程序,没有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该证据仍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1238-

5,如何判定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1、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欺诈的故意包括两方面:一是陈述虚伪事实的故意;二是诱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故意。2、欺诈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和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是构成欺诈行为的两个方面。3、被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构成欺诈,一般必须是被欺诈人的错误认识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易言之,如果被欺诈人订立合同,那么必须是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与合同内容有密切关系,并且被欺诈人因欺诈人提供的虚假情况对合同内容发生了错误认识。4、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如果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是因欺诈行为而作出的,也不构成欺诈。这表明被欺诈人的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规定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可以转让。只要转让的手续符合法律规定,转让合同就是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内容:法律界网站法务通VV
合同首先要成立,其次才谈得上生不生效的问题一、合同的成立要件形式要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实质要件——1、当事人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二、合同的生效要件其实法律是自下而上的东西,就像问你哪些东西能吃,那范围就太广了,你一般都会说哪些东西不能吃。所以《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无效、可撤销变更的情形,除了这两种情况的合同都有效 1、合同无效的情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可撤销合同情形——《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此外合同还可以先成立,并约定生效条件和期限。这样的合同成立但并未生效,当条件成就时或期限到达时生效。(针对)

6,OFFER LETTER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者应对OFFER LETTER的法律实务指导) 第一,OFFER LETTER真实性的确认。 真实性是任何材料能成为法律证据的基本条件,只有真实性可确认的材料方能有效证明法律事实。具体来讲,劳动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OFFER LETTER的形式。 书面形式还是邮件形式? 现在大多数公司的OFFER LETTER都采取邮件方式,邮件作为一种电子证据,如果公司方不予认可的话,需要申请公证予以确认。 因此,收到OFFER LETTER的劳动者收到邮件OFFER LETTER后首先确认发出OFFER LETTER的邮箱地址是否为公司邮箱地址;然后不要对终端电脑上的邮件做任何变动或移动。2.OFFER LETTER上是否有公司盖章或是签名(外企一般由总裁签名)? 无论是书面形式还是邮件形式,OFFER LETTER上没有公司盖章或签名的话,若公司方不予认可,劳动者要证明OFFER LETTER的真实性都会遇到困难。 因此,劳动者收到OFFER LETTER后,要注意看下OFFER LETTER的形式是否正规。 第二,OFFER LETTER的法律效力和OFFER LETTER内容确认。1.OFFER LETTER的法律性质是要约,所谓要约就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劳动者收到OFFER LETTER后要注意看:OFFER LETTER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如劳动合同基本内容如职位、职责、劳动合同期限、工资薪酬等是否已写明。内容具体明确的OFFER LETTER才能构成要约。2.作为要约的OFFER LETTER何时生效? 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即劳动者时方生效。因此,劳动者收到要约时,要约即生效。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到达劳动者之前或同时,用人单位可通知劳动者撤回要约。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劳动者发出承诺的通知之前,用人单位可通知劳动者撤销要约。但以下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能撤销要约的:(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要约撤销的情形。 用人单位发出OFFER LETTER后又撤销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常有发生,往往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造成比较大的影响。 因此,劳动者需注意:(1)劳动者收到OFFER LETTER后,应先看OFFER LETTER是否写明答复期限?如果没有写明答复期限且劳动者决定接受OFFER LETTER的,应在收到后及时答复;若载有答复期限,劳动者应在期限届满前答复。(2)若OFFER LETTER具有上述两种不可撤销的情形的话,那么劳动者应主张要求签署劳动合同或者主张公司的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至于选择何种主张需根据OFFER LETTER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判断)。 第三,OFFER LETTER中承诺的事项,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仍应遵守? 此种情形多发生在OFFER LETTER中载明的奖金或年薪,而劳动合同中未写明或写明金额低于OFFER LETTER约定金额的情况下,OFFER LETTER中的承诺在劳动合同签署履行后,是否仍有法律约束力? 在上述OFFER LETTER的真实性确定的情况下,OFFER LETTER中的承诺是否具有约束力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看。1.若OFFER LETTER中约定事项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冲突的,劳动者可以主张OFFER LETTER中仍有效。如OFFER LETTER中约定了月工资和年底奖金计算规则,但劳动合同中仅约定了月工资,对年底奖金未提及的。(由于奖金本身的特殊性,此项主张能否最终成功仍有较大风险)2.若OFFER LETTER中约定事项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不一致的,则认为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进行了协商变更,双方应按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执行。劳动者难以再主张。

7,传真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传真合同是合同的形式之一,也是现如今比较流行的一种合同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的合同,大大节省了双方的时间与精力。但却有人在质疑,传真合同究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合同法》明确指出:书面合同的形式可以表现为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从这条可以看出,合同的形式包括传真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以传真形式达成协议,内容符合合同构成要件的,合同自承诺内容的传真到达对方时成立。传真件合同文本同样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证明能力,但由于在实践中,传真合同可能在传送过程中经常出现字迹不清、内容模糊等情况,并且容易被伪造、篡改,所以其效力一直备受争议。要想证明传真合同的有效性,那么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如电信公司传真电话记录单。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否则即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对传真件的认定  1.传真件可以单独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证据  传真是一种片、图表、合同、文件、设计图纸等文字和图像资料,利用传真机,按照原样传递给对方的一种通信方式。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传真方式达成的合同或协议为法定的书面合同形式,传真件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此外,传真手段的特点要求使用者必须将要约或承诺的条款及签字的书面文本直观地传送给对方,在双方以传真方式签订的合同中,必然有一方的签字以传真的形式出现在正式的合同文本中,因此,传真件的合同仍然属于书证中的原件。由此可见,传真件应当可以单独作为认定合同关系的证据。  2.并非所有的传真件都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传真件在作为证据时具有三个显著的特征:一是传真件性质随客观事实的不同会产生变化,既可能作为原件也可能作为复印件。二是传真件内容的真实性很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变造传真件的内容。三是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传真件上的显示会随时间的推移而消失。根据传真件的上述特征,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时应区分各种情况。首先,应明确判断传真件的性质,即判断其究竟是否属于原件。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传真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的证明力大小。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但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在当事人双方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则该传真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签署了正式的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然可以具有完全的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在无其他证据可以佐证的情况下,只能由法官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结合自由心证来对传真件的真假进行鉴别。
传真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确认合同的效力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意思表示真实,是指缔约人的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其效果意思与表示行为相一致。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三、合同标的须确定和可能。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一要件要求当事人能够了解合同的状况和法律效果,对保护其合法权益和减少纠纷均具有意义。
针对合同来言,传真可以作为合同的书面形式,传真合同有它快捷高效的一面,也有容易引发争议的特点。如果发生争议,首先应当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在证明了合同关系存在的前提下,再去判断合同的效力。如果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否认传真合同的存在,而没有其他任何证据材料才证明合同关系存在的话,也就谈不到传真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了。一定要注意,判断合同效力是以合同存在为前提的。 所以关键是要有其他材料证明法律关系的存在,传真件只是应该作为原件的辅助。
有法律效力传真属于书面证据\合同,但要注意 传真件和传真原件一定要保持一致!
我刚打的一个案子,没有认定传真件的效力。传真的内容很容易被篡改,其效力仅相当于复印件,除非可以与用来传真的原件相佐证,否则不予认定。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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