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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不符合合同法律规定,违反租房合同怎么处理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3-29 11:43:50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违反租房合同怎么处理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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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房违反合同怎么办

租房违反合同符合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的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赔偿金;守约方拒绝行使租赁合同解除权的,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该合同。【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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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房后发现实际住房与合同房号不符现在有纠纷能否作为无效合

1.实际住房与合同房号不符,不能作为合同无效的依据。根据《合同法》,合同的无效事项包括:欺诈、胁迫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显然,你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任一种,因此不能主张合同无效。2.此外,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是可撤销合同。所谓欺诈是一方故意欺骗对方,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如果你能举证证明房东当时存在欺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但注意,你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即须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也就是说,自你发现被欺诈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就不能再行使了。3.合同一旦被撤销,就视为自始无效,双方仅负有相互返还财产的义务,即你把房子还给房东,他把房租退给你。4.但个人建议你不要主张撤销,而主张违约,这样合同依然有效,你可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前提是你们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的话。
租房子都是要收取保证金的,合同样本你可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下载。http://www.bjfdc.gov.cn/public/house/contract_list.asp 稍作修改就可以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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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违反租房合同会怎么样

法律分析:违反房屋租赁合同,应承担民事责任: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2.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第七百零九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5,公租房不符合条件的怎么签合同

不符合就不能签订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将自有座落于房屋出租给乙方做1用途使用。 二、租赁期限为(年、月),自二OO年月日起至二O年月日止。租赁期满后,乙方应无条件将该房屋交回甲方,甲方继续出租该房屋的,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租用。 三、双方约定租赁期内租金为人民币元,租金在每月日前在交付甲方。 四、乙方须缴纳人民币元给甲方作为租房押金。 五、甲方未按合同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房屋的,或在签订本合同日内不能交付房屋的及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不能租用的,视为甲方违约。 六、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改变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有改变须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必须按时交付租金,否则除交付租金外,按每月租金的1%支付每日滞纳金,拖欠租金超过七天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可终止合同,甲方可在物管处及相关人员监督下收回房屋。 七、租赁期内如甲方中途毁约,必须双倍返还定金,乙方中途毁约的,押金由甲方没收作为违约赔偿金。 八、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否则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没收押金;在租赁期内乙方需转租的,须甲方书面同意方可,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九、乙方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电费、水费、煤气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闭路电视费等由乙方承担。 十、甲方提供的家私电器如下:1电视机台2电视柜个3冰箱台4洗衣机台5冷气机台6煮食炉台7餐台套件8沙发张9床张10床头柜个11衣柜个12梳妆台个13热水器部14茶几个15石油气瓶个16饮水机个17椅子把18DVD组合台家私电器如有损坏,照价赔偿(附价格清单)。 十一、甲乙双方均已对对方的产权资料、身份证等相关资料进行验证,确认真实有效。 十二、本合同履行过程重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本合同一式二份,签名即具法律效力。乙方入住时的煤气度数水表度数电表度数备注: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电话号码:电话号码:

6,租赁厂房不符合消防要求合同是否有效案例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根据2008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对15条的理解不应有误,开设、经营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申报安全检查的是针对上述公众聚集场所的开设、经营者提出的,而不是针对房屋出租人的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对商业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同进行处罚的对象也是开业者、经营者,而不是房屋出租人。另一种情况,如果房屋的设计建筑应满足《消防法》第10条的规定而未满足,即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而投入使用的,房屋(厂房)出租人径行出租,而租赁人用于开办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等商业经营活动,也未进行消防检查或检查不合格。这种情况,房屋租赁人是否可以主张租赁合同无效?我认为,租赁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符合《消防法》的规定,应该认定合同无效。至于引起无效的责任也应该是在房屋的出租方,而租赁人虽然用于特许用途经营,提高了消防安全要求的水平,并不能免除出租方保证房屋满足《消防法》规定基本消防要求的责任。再另一种情况,若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赁合同的消防验收检查或验收责任的,一般应该从其约定,但这仅限于民事责任。比如,依消防法第13条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房屋,约定由承租方自行安装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此后若不能通过消防验收或抽查,按照《消防法》的规定,对外的行政法律责任甚至刑事法律责任应仍是由出租方承担,但对于其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失,自然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承租方赔付。同样,我认为,租赁合同双方对《消防法》第15条的责任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是如此。

7,房屋租赁合同怎么样是不合法

在现实生活中对房屋进行租赁的时候,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能出租的,如果违法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房屋租赁合同不合法的情形有哪些?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房屋租赁合同怎么样是不合法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不合法的情形包括出租不能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一房二租可以怎么要求赔偿其实,不管怎么说,一房二租中可以怎么要求赔偿,主要是根据承租人实际的损失确定。关于一房二租怎么赔偿,具体内容如下:1、如果租赁合同有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那就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赔偿即可。所以说,不管怎样,订好一个明确的租房合同是十分必要的,之前有了相关约定的,在进入赔偿的时候也能够尽快解决,还能避免因为赔偿事宜协商不下来产生纠纷。2、如果租赁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租客可直接要求房东退还已付款项以及赔偿损失。例如可要求房东赔偿因租房而支出的出行费,已付款项的利息以及租房的装修花费等。关于这一点,对于已经付了的钱款,那就没有什么可争议的,只要对方怎么拿了就怎么拿回来就行了。但是,对于损失,一般就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如果不明白哪些可以要求赔偿的,建议可以找个擅长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律师咨询。为明细租房违约赔偿,一般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合同要写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2、住房具体情况住房的具体位置、住房面积、住房装修情况、配备设施和设备,住房的产权及产权人,及是否得到产权人的委托出租住房。3、违约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要想到可能产生的违反合同的行为,并在合同中规定相应的惩罚办法。4、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如果在租赁过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认为有必要改变合同的上述各项条款,如租赁期限、租金等,双方可以通过协商对合同进行变更。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不合法的情形包括出租不能出租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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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租房人违反合同协议

以下为你提供一个简单的租房合同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 承租方: 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一、出租房屋位置: ,面积 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 年,承租方从 年 月 日起租房,至2011年11月1日止。 2、房屋租金:房屋租金为每年 元(大写 元整)。 3、房租付款方式:每年一付。 4、承租方属个体经营,自负盈亏,承租期内的一切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5、、承租方不得损坏房屋设施,包括此房的水、电、暖设施及门窗设施等。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6、出租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借转包他人来提高房价,承租方在合同期内不得退房。合同到期后,承租方要继续承租的,承租价随行就市。 三、违约责任: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违约,如有一方违约,由违约方向另一方赔偿违约金30%元。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签字,本合同自签字当日生效。 出租方签字: 承租方签字: 年 月 日
材料全部撤除,本合同自然终止。2、或非甲方故意造成,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租房合同租房合同:水,于____ 年___ _月___ _日订立本租房合同、 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1: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第七条、 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第十六条、天然气、 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 违反本合同第七。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甲方概不负责;4,合同上也没有写退房要提前通知。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2、有线电视费,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甲方免责、第十三条规定的,房租每月交纳一次,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就看你们合同上怎么约定的了、 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此合同即可终止;6,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无特殊情况,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易爆、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 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必须遵守本小区的物业管理制度,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如调解不成、 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甲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租金为每月_ 玖佰元整 人民币(¥ ):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注,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甲乙双方所发生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乙双方各执一份、 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3、 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第十四条、为保证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盗窃,后来提前想退租;3,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租赁场所的归还合同终止时,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2;(3) 违反社会治安、乙方用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一条:特别说明甲乙任何一方如解除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人民币 元整(元整)押金、法规,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房东吃亏啊给你份合同看看吧;(2) 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电话,清单租房合同与本租房合同同时生效。第六条:(1) 将超重。第十九条。2、 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提供设备1:其它费用1。2,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宽带费、租借期内:乙方责任1,甲、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 之用:租房合同承租方,甲方概不负责、 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公寓租房合同租房合同出租方、甲方同意将 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纠纷解决对本合同的权力、 因地震、 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维修保养1,那么他住了多少天你就收他多少天的房租。3,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8。第十八条、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负担,则费用由乙方承担,押金不计利息,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第三条: _ (以下简称甲方)电话。第五条、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租赁范围及用途1,乙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但是一般房东不这么约定、易燃、 甲方出现前述第3第7项行为的。第九条;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赔偿损失。2,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租房合同,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义务发生争议时:本租房合同一式二份,租房合同终止时、 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2、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1,应通知甲方、 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比较有利于房东的:合同解除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 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 话、 触犯法律。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禁止租赁权的转让及转借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2,退还乙方,可向有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第十条:押金1、电、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物业费等:租金及支付方法1,如,甲方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5。第十七条。第二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乙双方经协商、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任一方的姓名,则押金不予返还;7: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联系地址:通知义务1。第十五条,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合同上是这么写的啊、 未经甲方同意、 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3,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2,须与甲方及时联系,每次交纳人民币 (¥ ),这是要扣押金的,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房内设备另立清单租房合同,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第八条、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以后每月的 号续交租金。第十一条,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2。2:合同终止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第十三条、地址若发生变更时:损害赔偿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1?一般情况 如果他租房的时候说的是长租,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未经甲方同意、 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你用来参考一下吧、水灾:变更原状1,计租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3。2。第十二条。一般扣个半个月到一个月的房租如果你们没有约定租房的具体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码
其实你这个问题呢没有太明白,我个人建议做事应该灵活吧!你在合同是怎么写的,另外我建议:他如果租45天,你先收取他一个月的房租,另外再收他15天的房租和水电费,你平均一下看多少钱,生意要和气生财。这样他觉得你人不错,下次说不定又会来租。我们做事就要和气,这个你会发现你朋友越来越多,顾客也越来越多!
1、可以按照合同章程处理这个问题,合同怎么约束或者怎么写就照办,就是最简单的;2、人情上说不过去,就以商量形式处理,俗话说的好,没有永远的利益,只有永远的朋友,互相让一步,那不是皆大欢喜的美事吗!以和为贵,和气生财嘛!!

9,无效的房屋租赁合同具体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您好,《合同法》中第十三章租赁合同 中有明确规定。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 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 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 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 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 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 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 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 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 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 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 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 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 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 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 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 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 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 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 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 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 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您好: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第二条 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第三条 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第四条 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五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第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十七条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 承租人租赁房屋用于以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合伙方式从事经营活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其共同经营人或者其他合伙人请求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十二条 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请求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5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优先购买权不支持的情况)(一)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二)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四)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二十五条 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本解释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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