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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合同纠纷管辖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被起诉怎么弄管辖权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4-30 04:38:49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1,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被起诉怎么弄管辖权

民诉法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规定,以买受人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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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被起诉怎么弄管辖权

2,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管辖范围:涉网案件:1. 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2. 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3. 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4. 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5. 互联网域名纠纷;6. 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

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3,网购案件的法院管辖权要怎么确定可以自己选择吗

不可以,接收货物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由买东西的人的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新民诉法解释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网购案件的法院管辖权要怎么确定可以自己选择吗

4,网购侵权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网络购物,在法律上属于消费者与销售者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所以网络购物合同也适用协议管辖。

5,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双方可以纠纷解决进行约定,在不违反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就管辖法院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有效的纠纷解决条款。如果合同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一致约定,在一般情况下,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如果是网络购物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例如购买视频软件会员,则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是以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例如在网站上购买衣服并邮寄交付,则实际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此外,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保险合同纠纷、运输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政策性买房纠纷等类型的合同纠纷有具体规定。在此提醒大家,在提起诉讼前对管辖问题做好功课,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诉讼的时间成本。

6,论述确定电子商务纠纷和管辖权有哪些困难

1.确定电子商务纠纷管辖权有哪些困难? 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都要求具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明确的关联因素,如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意志等。但在网络空间中,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导致了这些因素都变得非常模糊,进而使得传统的确立管辖权的原则适用于网络空间中的纠纷时,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1)因特网和传输信息的机器的物理位置没有重要的联系,没有必要将因特网的地址和一个特定的法域联系在一起。这意味着因特网允许当事人在互相不知道对方的物理位置时进行活动。唯一重要的是构成计算机网址的“位置”。 (2)因特网经常使用高速缓冲存储器(caching),这是服务器用来复制信息的方法,使得以后对于某一网址的访问能够节省时间。为了更好的管理信息包的传输,因特网服务器设计得可以将经常访问的网址中的资料部分或全部的复制并储存下来。这一过程对于提高网络的速度非常重要。因特网的用户不会知道由缓冲存储器储存的信息和最初的信息之间的差别,从用户的计算机上显示出来的信息,表面上都是从信息的来源地发送来的,而不论实际上是来自信息的来源地,还是缓冲存储器。 (3)因特网的一个实用价值是超链接,可以允许不同网址不论位置而相互连接。因此,当一个网址可能位于法院的管辖内时,通过链接的第二个网址就不一定也位于该法院的管辖。

7,关于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法律条款

电子商务管辖权的法律条款: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受新合同法调整: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商业(BtoB),商业消费者(BtoC),商业政府机构(BtoG),消费者政府机构(CtoG).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再如:政府机构可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利用因特网为企业提供纳税、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上述电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合同契约关系.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调整。2、电子合同形式受新合同法调整: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3、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4、合同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对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按照该条款理解:即电子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5、新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管辖权作了具体规定: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确定,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对接收电文一方的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判定,提出关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定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6、新合同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使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通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件才能识读,但这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因此,客观地说执法部门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及电子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书面证据的原件.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国新合同法既然已经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有法律基础的,只要经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术处理,辨别真伪后,电子单证计算机记录也就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定性处理。
  1、电子商务合同主体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按照电子商务交易对象分类,电子商务可分为四类:即商业商业(BtoB),商业消费者(BtoC),商业政府机构(BtoG),消费者政府机构(CtoG).其中商业机构对商业机构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消费者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进行的,商业机构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企业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政府机构可将采购办公用品清单在因特网上发布,企业以电子化方式回应,经过选择确定供方,与之达成电子合同.再如:政府机构可实施电子政府计划,利用因特网为企业提供纳税、办理电子营业执照、出口配额招标、进出口许可证申领等服务.消费者对政府的电子商务是在个人与政府机构之间进行的.例如对个人社会福利基金的发放以及个人纳税交费等.  上述电子商务活动无论属于哪一类,其实质都是属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都是合同契约关系.因此,这些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都必然要受到新合同法的调整.  2、电子合同形式受新合同法调整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  3、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电子合同成立的条件  新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第二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是经由一方的要约被另一方所接受而成立的.按照传统的做法,要约和承诺都是人工进行的,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意思表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而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完全自动化、双方利用计算机进行,根据预先编制的程序,通过因特网自动发出要约或表示承诺,而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电子合同的订立是在不同地点的计算机系统之间完成的,应如何判断电子合同的承诺是否生效以及该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新合同法在上述条款中做出详细界定,为判定电子合同的成立和具有法律效力提供了法定界限.  4、合同法赋予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  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使用计算机电子数据交换,合同主要条款也是通过计算机屏幕显示,不存在任何传统意义上的书面形式,因此只能以电子数字签名(加密)的形式,证明合同的成立.对此,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注意到这一客观现实,采取了较为灵活的态度,按照该条款理解:即电子合同当事人双方既可以直接使用电子签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首先签订使用这种方法的确认书,使合同成立生效.间接地承认了电子签名(加密)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新合同法对电子合同的管辖权作了具体规定  新合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电子合同发出EC电讯可以在任何不同的地点使用计算机系统发出,如发送人的营业地、发送人拥有计算机的某一地点.如果采用发出生效原则,将使合同成立的地点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采用收到生效原则更为适宜,因为收到信息的一方所在地点较为容易确定,可以依据传统的判定方法对接收电文一方的有密切关系的营业地和经常居住地进行判定,提出关于订立合同地点的法定证据.因此,该条款的规定为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明确合同的法律适用和合同纠纷的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6、新合同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使电子证据具有合法性  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电子合同、订货单、提单、确认书、转运单、保险单、付款通知、有关票据等电子文件即电子单证是在计算机内磁性介质中传递、存储的电子数据,无法被人识读,只能通过屏幕显示或打印输出文件才能识读,但这只是一种抄录,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原件.因此,客观地说执法部门在受理电子商务违法案件及电子合同纠纷案件时根本不可能取得作为书面证据的原件.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呢?我国新合同法既然已经明确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也将可读形式的电子证据归为采纳证据中的视听资料类,就说明了我国采纳电子证据是有法律基础的,只要经过国家电子商务认证中心(CA)、电子数据交换(EDI)服务中心的认证和防火墙的技术处理,辨别真伪后,电子单证计算机记录也就是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来认定事实、定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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