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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 法律 知识 咨询首先,如果客户主动帮忙,但供应商未能制止,没有保护好客户的安全,造成了后果,他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其次,客户没有处理的责任和经验,虽然他们是好意,但是盲目的对自己造成了伤害,他们也有一定的责任。第三,如果供应商已经支付了客户的医疗费用,并对其进行了探视,我们应该履行我们最初的义务。至于客户家属以误工费为名索要的1万元,应该有实际的理由和依据,建议双方在支付医疗费用的基础上,尽量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