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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会计责任主体的含义

来源:整理 时间:2024-09-20 22:53:55 编辑:律生活网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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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责任主体的含义

 会计责任主体是指被审计单位对其所编制和提供的财务报表所应承担的责任的管理层和治理层,一般是指单位负责人!

2,在承担法律责任时责任主体是什么

应当承担刑事、行政、民事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例如作为雇员的司机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主要以上责任,雇主无事故责任,却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责任主体是违法主体 ”的判断 是错误的。
承担法律责任主体,就是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公司、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即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在承担法律责任时责任主体是什么

3,施工责任主体是什么意思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质保障责任:1.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2.保证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3.依法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二)资金投入责任:1.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2.按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3.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4.保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资金。 (三)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责任: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按规定委托和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注册安全助理工程师为其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四)规章制度制定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五)教育培训责任: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 (六)安全管理责任:1.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2.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3.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4.依法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监控;5.及时消除事故隐患;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7.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的责任:1.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及时开展事故抢险救援;3.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一般是在包工头、承包公司、建站公司这些用工主体。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赔偿责任主体规定

按《消法》规定,如果是产品质量,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索赔。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第三十五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几条主要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对象和范围。保护对象是指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的调整对象为下述三类: 1、消费者购买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其具体内容包括消费者因经营者的原因而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受到欺诈、勒索等有违公平的情况。 2、消费者使用商品时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根据商品的性能加以使用,同时,商品的购买者与使用者也往往并不一致,这就有必要对商品使用者的权益也要加以严格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既保护自己购买商品归自己直接使用者,又保护使用他人购买商品者。 3、消费者接受服务进与经营者形成的关系。这里所称的服务,是指与生活消费有关的有偿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旅游服务、饮食服务、美容美发、旅馆业等。

5,论经济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主体

(一) 1.从承担责任的主体来看,经济法律关系的承担者是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经济法主体。 2.从追究责任的主体来看,国家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国家经济行政管理机关,都可以追究违法当事人的经济法责任。 3.从追究责任的目的来看,在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中,追究违法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主要不是为了补偿损失,而是为了对违法当事人实施某种经济惩罚促使其行为合理化、合法化,恢复和维持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4.从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来看,是剥夺违法当事人一定的经济权力或经济利益。 5.从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序来看,既可以采用司法程序,也可以采用行政程序,而且更主要的,更大量的是采用行政程序。 (史文清主编:《新编经济法教程》,复旦大学出版社 1991年版,第84页。) (二) 1.在责任发生的前提或基础上,作为经济责任的基础——经济义务,既可以由经济法律规范直接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2.在责任发生的范围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是各不相同的。经济责任只发生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中。其次经济责任却大量发生在经济管理关系(包括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微观经济管理关系)、“计划性”宏观经济协作关系和微观经济协作关系之中。 3.在责任的实际内容上,经济责任具有不同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特点。经济责任主要以经济利益为内容,并且还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4.在承担责任的主体上,承担经济责任的主体结构具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所不可比拟的复杂性。 5.在实施责任所适用的法律和机关上,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之间也各有千秋。……在认定责任所依据的法律方面当然就是经济法的规定。在追究责任的机关上,实施经济责任的机关,除了人民*之外,还有国家行政机关及经济仲裁组织。 6.在责任的执行方面,经济责任也有不同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的地方。 (杜飞进著:《论经济责任》,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第19—32页。) (三) 1.经济法责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具有双重性。它体现在:既有经济法义务,又有经济法权利。 2.经济法责任的内容具有整体经济利益性。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法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它不仅涉及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而且涉及国家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关系。 3.经济法责任的功能因主体不同而具有差异性。具体来说,追究政府机关经济法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赔偿或补偿经济主体的经济损失,其惩罚性体现得并不明显,追究经济主体法律责任的功能,主要是为了惩罚经济主体,其赔偿性和补偿性并不明显。 4.经济法责任的形式具有适用范围的特定性。政府机关的经济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政府机关,经济主体的经济法责任形式只能适用于经济主体。 5.经济法责任在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一种组织(团体)责任。当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工作人员违反经济法义务或者不当行使经济权利,应当承担经济法责任时,承担责任的主体并不是法定代表或者工作人员,而是相应的政府机关和经济主体。 (苏惠祥、邱本主编:《经济法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7年版,第181—187页。) (四) 1.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相互分离性。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经济法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并非同类,不属于同一层面,因而他们分别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2.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双重性。经济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经济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所谓本法责任即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的有关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所谓他法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违反经济法的有关规定的同时,也违反了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从而应当承担其它法律规定的责任。……但是在经济法律责任中,本法责任是第一位的,由本法责任引起的他法责任是第二位的。 3.经济法律责任具有社会性。经济法的基本宗旨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经济法中对于法律责任的设定,在许多方面都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因而经济法律责任的社会性也是必须引起重视的。申言之,从全社会的角度来规定违法者的法律责任,是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一个重要特点

6,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是怎样的有什么规定

你好事故责任单位划分是根据在事故中违反交通法的程度,以及在事故中起的作用。逃逸是指肇事车辆或人员在事故发生后不做任何处理而离开现场,与撞死人无关通常是要付全部责任的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只有确定了赔偿责任主体,才能据以确定谁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应当接受行政处罚的人,包括车辆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则是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他可能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也可能是车辆所有人、其他对车辆有支配权的人以及取得运行利益的人。严格来讲,交通事故责任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民法上的概念,两者不应混同。在有的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致的,谁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谁就应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但在有些情况下,交通事故责任者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不一致的,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并不一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风险和对物的控制相联系,获得利益的人负担危险的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标准,一是运行支配权,即谁对车辆的运行具有支配和控制的权利,谁应作为责任主体。二是运行利益的归属,即谁从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谁应作为责任主体。 1.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实施雇佣行为驾驶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既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擅自驾驶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实施非雇拥行为,擅自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如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公司职员擅自驾驶公司的车辆等,原则上仍然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受雇人的雇佣合同向受雇人进行追偿。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他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租给或借给他人使用,是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自主支配其车辆的使用权,在此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承租人和借用人都是车辆运行的支配者,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交通事故,承租人、借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和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4.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章,与驾车致人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据此,车辆买卖未过户但实际交付车辆后,登记车主因交付车辆而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因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购买人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是购买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6.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送交修理,依车辆所有人的意思,车辆已停止运行,并实际脱离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修理厂则依合同取得了对该车的控制支配权。修理厂在试车或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修理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在委托保管的情形下,“车辆所有人失去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也并不因此取得运行利益,保管人成为运行支配者,如果在车辆交付保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自然应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7.盗窃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在《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执行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者瑕疵,车辆被盗后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车辆被质押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作为质押标的物被质押后,车辆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支配,不再是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如果在此间发生交通事故,所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可根据车辆使用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9.车辆承包、发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汽车运输公司、企业进行承包经营,将车辆发包给个人或企业,收取承包费,实际上是车辆所有权人将自己对车辆的支配权交给他人。他仍然是车辆的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包方发生交通事故,发包方自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承包人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发包人、承包人应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出租车主与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由车主实际支配出租车进行运营,并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出租汽车公司收取承包费。在承包期内,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0.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所谓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或运输经营的需要,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出租车挂靠出租汽车公司进行运营,有偿使用公司标书,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租车主自带车辆、且自己拥有标书挂靠出租汽车公司,出租车公司仅收取服务性的管理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出租公司应在收取管理费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货运车辆亦应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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