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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363条,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是什么

来源:整理 时间:2023-05-27 09:04:43 编辑:律生活 手机版

本文目录一览

1,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是什么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是什么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的意思是说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的变更,是形式上的变更,不是用人单位实质上的变更,而形式上的变更是不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的。 这并不意味着只要企业不破产且劳动合同不到期,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就存在。如果企业的性质变了,劳动者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否继续存在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由国企变为私企,也就是国企改制的问题,涉及到职工分流与安置的问题,问题比较复杂,再就是国企变为私企职工的福利待遇也相应改变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3,电大合同法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自有哪些义务

您好,(1)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的义务。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工作条件,完成配合事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技术服务合同的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感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2)技术服务合同受托人的义务。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服务项目,解决技术问题,保证工作质量,并传授解决技术问题的知识。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服务工作的,应当承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应该是有这个义务的

电大合同法技术服务合同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自有哪些义务

4,中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是什么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条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之后,尚未履行完毕或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三种情况。 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要符合以下原则: 一、被解除的必须是有效的劳动合同。 二、解除的劳动合同必须是在签订生效之后,未履行完毕之前。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四、必须是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请注意:按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由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与国家劳动部1996年领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不同,没有规定封顶12个月。

5,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价格执行问题

《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此条是对于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规定。我国统一合同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法,是自由经济的产物。但是,由于我国毕竟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因此,在一定的范围内还存在着国家计划。本条规定可以认为是对于此种需要的回应。 按照本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可见,对于这种特殊的合同,当事人并没有约定价格的权利。 另外,根据本条规定,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这应当看做是在迟延履行和迟延受领情况下,对于过错一方当事人的惩罚。
你好!所有类型的标的物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根据合同的标的物的性质确定。

6,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如何理解

你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谢谢,望采纳!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其他因素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赔偿金
单位被收购了,单位也要找到合适的理由才能解除合同,而且要补偿。如果你自己要解除(不是终止)合同,就跟公司有没有被收购没关系了,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规定 :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上情况才有经济补偿,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如果被收购了,代表愿单位的一切包括劳动合同也一并收购了,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如果要强制终止合同必须赔依据劳动合同进行赔偿。

7,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解析:  本条是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劳动合同制度中最关系双方利益的行为, 目前,劳动合同方面发生的大量争议,大多是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有的企业片面强调其用人“自主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不少劳动者误解“择业自由”,任意跳槽,甚至不辞而别,影响企业劳动力的正常流动。 因此,我国将劳动者的保护重点放在合同解除上。了解并切实执行有关劳动合同解除上的规定和制度,有助于理顺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正当权益。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在订立以后,尚未履行完毕或者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合同双方或者单方的法律行为导致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可分为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情况。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为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互相协商,在彼此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效力。  二、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条件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后悔或者难以履行而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为了保障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和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本法规定在特定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不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被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劳动合同;  2.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是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  4.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不受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法条文义解释 本条是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规定。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或者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并且对方当事人接受了旅行,当事人以行为表示接受合同的约束,该合同成立。主要理由有: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在未采用书面形式之前,应当推定合同不成立。但是,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合同的形式只是当事人意思的载体,法律的要求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主要义务,另一方也已经接受,说明双方有交易的事实,如果再强调合同的形式已经毫无意义,而且很可能是已经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吃亏,有失公平。所以,对违反法律关于采用书面合同的强行性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采用书面合同的,当事人为采用书面合同,但在一方已经履行了义务,合同法承认双方之间成立合同。 二,这符合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无论是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是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买卖公约都规定,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美国统一商法典也规定,如果当事人的答辩状、证言或者其他文件中承认合同存在,那么合同可以在当事人存在的范围内有效;还规定,如果对有关货物已经支付货款,而且已被卖方接受或者货物已经被买方收到而且接受了,合同有效并可以强制执行。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成立,本条规定只有在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才有效力。这里的履行义务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主要义务,而债权人没有异议,表示接受。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接受了货物就是履行了主要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接受,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承认合同的存在,因此虽然当事人双方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并不妨碍合同的效力和当事人对合同的旅行。什么是履行了主要义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文章TAG:合同合同法中国中国劳动合同法36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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