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政治教育是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新时期不断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教育,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首要问题。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适应现代科技发展的需要。它具有不同于传统思想政治教育的显著特征,是计算机网络技术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结合。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课题。
与七八十年代的大学生相比,他们在教育活动中主动多于被动,在网络媒体下主动接受信息、选择信息、发布信息,有自己的见解和想法。(二)思想政治教育者的新特点在传统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思想教育者和学生往往是对立的,思想教育者是高高在上的思想权威,主要职责是灌输思想理论。
5、法律 论文范文精选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败,但绝不是唐朝的笑话。以下是我为你收集的法律论文范文精选。欢迎阅读参考!Law 论文范文选文1法律文化对新法制建设的影响分析摘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受到学术界和社会的关注。关于如何建设中国的法制,有许多观点和争论。
探索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可以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和发展,形成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国法律体系。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在“依法治国”的国策指引下,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然而,从源于西方并传入中国的依法治国思想的成效来看,与西方相比,我们不得不承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
6、关于涉及 民法,刑法,婚姻法的800字 论文涉及民法,刑法,婚姻法论文我这里有,也可以,看你要求了。我国民法体系中有三大责任,第一是侵权责任,第二是违约责任,第三是本文讨论的缔约过失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这三种责任以不同的方式承担。比如侵权责任可以通过赔偿损失、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障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方式进行救济。
对于违约责任,可以通过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弥补。那么与之相适应,三者应该承担的责任范围就明显不同了。简单来说,侵权责任在于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这种损失有时可以扩展为可预见的损失,精神上有相应的规定支持一定的赔偿。违约责任在于使守约方的利益达到合同正确履行的状态。但缔约过失责任只是将损失恢复到缔约前的状态。
7、郑成思的法学 论文合同法与知识产权法的互动/郑著“民法关于知识产权的草案及专家建议”,《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我是如何走上知识产权研究之路的?郑程思,中国商标,2003年第1号。商标法在中国的发展及其理论贡献民法,郑·《中国商标》,2003年第1期。中国知识产权的几个问题民法 Code(专家稿),中国专利与商标,2003年第1期。
个人-3保护立法市场信息安全与信用制度的前提郑,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3年第2期。信息传播与版权史,郑,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专家对草案民法(第一部分)中知识产权的建议和说明,郑,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4期。专家对草案民法中知识产权(一般条款)的建议和说明,郑,电子知识产权,2003年第5期。
8、 民法原则 论文论文关键词:基本原理;司法实践中的公平行为准则论文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应当是法官弥补现行法律规范的漏洞和空白,平衡个案正义与公平的基准。民法基本原则的有效性离不开法官的创造性司法,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必须在成文法的框架内进行。民法基本原则成为法官自由裁量权与法定框架之间的桥梁。民法基本原则既是民事立法的指导原则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的准则。
9、胎儿 民法 保护 论文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近年来,伤害胎儿的案例不断发生,针对胎儿的民法-2/也亟待完善。以下是我为你收集的关于胎儿的资料民法-2论文。欢迎阅读参考!胎儿民法 保护论文1论胎儿的好处民法保护摘要论胎儿的好处。在我国,民法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然而,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加强保护为胎儿谋利益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胎儿民事权利民法-2/立法模式一引言“2000年10月10日,一起历经多年鉴定的“胎儿健康损害赔偿案”终于有了结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医院判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本案判决是国内首例“胎儿”人身权合法保护”近年来,类似的案例越来越多,其中保护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关注。
10、个人 信息的刑法 保护食品安全与刑法规制《食品安全法》对三鹿奶粉等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和漏洞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涉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安全标准、生产经营、检验、进出口等方面。《食品安全法》于2月28日颁布,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但是,如何实现新法与刑法的有效衔接,充分利用和发挥刑法的保障功能,通过刑事手段惩治和预防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国刑法主要确立了两种食品犯罪,即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第144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未构成上述两罪,但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刑法的规定虽然可以规制大部分食品犯罪,但不能囊括所有的食品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