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名“杜”和“晋律”。晋武帝司马燕于太史公三年完成,次年颁布实施。因太史年间颁布而得名。魏元宪元年(264年),主持朝政的晋王认为魏法尚严,即命贾充、杨虎、杜聿、裴楷等人参照汉法、魏法修改新法。晋武帝三年(267年)完成编纂,次年全国颁布,为晋律。因颁布于太史公时期,故又称太史律。
6、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及其对封建立法的影响1立法概述(一)三国时期立法概述在三足鼎立的形势下,三国的法律制度总体上沿袭汉制,继承汉法。但他们都有自己的法律,尤其是魏的法律。魏明帝制定的《魏法》对后世影响很大。魏明帝、曹睿上书改变定刑制度,陈群、刘劭等人参考汉律,制定了十八新法。这就是三国时期著名的魏律。魏国的大规模修法实际上是对沿袭秦汉的旧法的一次大改革。
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蜀国建都成都后,夷吉、诸葛亮、法正等人“合立蜀支”成为蜀国的重要法典。在吴国,据文献通考,“吴国的法规多以汉制为主”。其立法活动。(二)金代立法概述西晋颁布的法律、法令、故事、表格,东晋均采用。晋律(又称太史律)对后世影响最大。晋律与汉魏律相比有以下特点: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
7、魏晋南北朝时引礼入律的原因背景从西汉的《春秋经》到东汉的经传、法注,儒家的礼越来越受到重视。晋律儒家的“役制”被直接纳入法典,法典中首次引入了“五役制”。据此把亲戚分为五个等级,从亲到亲,分别是:萎顿、崔子、大成、小成、麻木。西晋法律首次将“五服”制度纳入法典。
这就是“准五役以罚制罪”的原则,不仅适用于亲属之间相互侵害、伤害的情形,也用于确定赡养、继承等民事权利义务。“五役罚罪”原则本质上是家庭范围内的“同罪不同罚”原则,其在刑法中的适用原则是:亲人犯罪,辱者比常人受更重的惩罚。关系越密切,处罚越重。如果你尊重犯罪者,惩罚会比普通人轻,而且你越亲近,惩罚越轻。如果亲戚通奸,处罚会比普通人重。
8、 晋律所规定的法定刑包括魏晋南北朝刑法制度改革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法定刑的规范化。魏《新法》将法定刑界定为死罪、饥饿罪、既遂罪、赎刑、罚金和杂项赔偿七种罪。在晋律中,有五种法定刑,分别是死亡、赎、杂赔、罚金,每种法定刑又分为若干等级。北魏法律规定了死刑、流放、宫刑、徒工、鞭笞六种法定刑,北齐法律沿袭下来,最终确立了死刑、流放、徒工、鞭笞五种刑。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改革为隋唐以后封建五刑的定型奠定了基础。
自汉文帝改革刑罚制度以来,阉割一直被使用和废除。北魏法律曾将宫刑视为法定刑,但在北齐被彻底废除,北齐法律规定的五种法定刑不再有宫刑。其次,坐在边缘的范围缩小了。自秦汉以来,命运的范围很广,尤其是已婚妇女,与夫家同罚,与父家同宰。曹魏时期制定的新法缩小了预定范围,开创了预定次于已婚妇女的先例。南朝《梁法》进一步缩小了边坐的范围,开创了边坐妇女免于死刑的先例。
9、魏晋南北朝的新律改革1。法典结构和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魏律。鉴于汉代法律法规的复杂性,魏明帝以诏书的方式改变了定额罚款制度,制定了18部新法,后被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法对秦汉旧法进行了较大的改革:一是将《法经》中的“举法”一词改为法首的“刑名”。二是“八点建议”制度被正式纳入守则。第三,进一步调整了法典的结构和内容,使中国封建法典在系统化和科学化方面迈出了一大步。2.《 晋律》。
晋律继续改革汉魏法律,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条602条的格局。“晋律”在犯罪名称后增加了法律法规,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同时对刑法分则进行了重新编排,向“宽刑”和“禁简”同时迈进了一大步晋律颁布时,法家张飞、杜聿对其进行了注释,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经验,经晋武帝批准颁布,与晋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所以晋律又叫“张都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