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投标情形无效投标有哪些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的;2.依法必须实施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姓名等,3.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4.投标人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5.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6.招标人依法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的中标人。
1、实务总结|编制投标文件及投标阶段注意事项投标文件准备阶段1。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仅限于补偿印刷和邮寄成本,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另外,对于图纸保证金,招标 agency也应基于合理的金额,在投标人返还图纸等设计文件后,保证金应返还给投标人。2.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文件招标的任何异议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0天提出。
2、什么情况下可以暂停施工单位投标(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者以其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或者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二)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串通投标,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施工的;(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六)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或农民工工资的;(八)隐瞒或者谎报、缓报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9)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情节严重的;(十)不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12)其他违反法律及规定的行为;(十三)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十四)建筑企业依法行政终止;(十五)建筑业企业资质被依法撤销、撤回或吊销的;(十六)法律、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资格的其他情形。
3、招投标工程项目停建后复工,剩余工程是否需要重新 招标?如果招标项目停止复工,剩余项目是否需要重新-招标?案例:某县政府融资的铁路工程项目,经过规范的public 招标程序,由某铁路设计院中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资金不足和国家政策调整,县政府决定停止项目。鉴于承包人已完成的部分,发包人与承包人结算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双方就终止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补充协议。
问:项目剩余部分招标,有必要重建吗?即:县政府和原承包商能否按照原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恢复并继续施工?一、如何确定终止EPC合同正本的协议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终止EPC合同正本的协议已经生效。如果要继续履行原EPC合同,首先要解决双方签订的终止 Contract的问题。如果招标对于本项目是不必要的,双方可以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的情况下,通过签订新的协议来解决本终止协议的有效性问题。